主題:法學的派別
歷史法學 德國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他認為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現,是源於民族對於法律的確信,離開民族就沒有法律,故法律的淵源應以習慣法為主。 梅因(Sir Henry Maine, 1822-1888)以歸納方法研究法律之歷史,探討法律進化之途徑,而提出「由身分到契約」之重要看法。 普弗達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vGOWW-fYbuAJ:book.sir.com.tw/prvpdf/010CM391202.pdf+&hl=zh-TW&pid=bl&srcid=ADGEEShToXGXN6OtZg-zCgZdEBL0ftV0Dvut6NtKcx25-xDw-vAXskh1NbAvTE05LQIT7lcH5_vEVB6NZD_UBuvOSSqizDw12A2X4SDKgbz3OrHrLytUuMGPy_vBJlegel97eHHIAToi&sig=AHIEtbRa4XBaRsJp3RkxMfkeqA98FQA78w 哲學(自然)法學 自然法論者認為有超越成文法的法律存在,主張個人自由與天賦人權,自然法學派重在法未來的該當如何。 勞格秀斯:被尊稱為「自然法之父」、「國際法之父」,國際法及海洋法鼻祖 盧梭:天賦人權 社會法學 葉尼:主張自由適用法律,不拘泥於文義而解釋,並主張法官造法(批判註釋、概念法學),強調判例之形成活的法律。(自由法學、自由法運動)。 耶林:注重社會利益目的維護之目的法學(法律社會化)。 龐德:提出法學是「社會工程學」。 狄驥:提出「社會聯帶說」,強調職份、義務。 驥:ㄐㄧˋ 分析(純粹)法學 奧斯汀 凱爾森:提出法階層(法律位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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