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簡易交付
甲將A車借乙使用後又將該車所有權移轉給乙,甲應如何交付A車? (A)現實交付(B)簡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 ~解析: 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詳細解析:依據民法第761條規定;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共有四種: 一、「現實交付」(即民§761Ⅰ本文規定): 比方說,甲將A車賣給乙,並將A車交付占有給乙,即為「現實交付」,在交付之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此為最標準的交付方式。 二、「簡易交付」(即民§761Ⅰ但書規定): 比方說,甲將A車借給乙,乙使用後甚為喜歡,遂對甲表示想要向甲購買該車,甲遂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給乙,此時因A車已經在<受讓人>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此即為「簡易交付」。 三、「占有改定」(即民§761Ⅱ規定): 比方說,乙想要向甲購買A車,惟甲向乙表示仍須再使用該車1個星期以便購買新車,甲乙遂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由乙將A車出借給甲,此時乙因取得「間接占有」因而取得A車之所有權,此即為「占有改定」。 四、「指示交付」(即民§761Ⅲ規定): 比方說,乙想要向甲購買A車,惟甲已將該車出借給第三人丙,借期已屆至,甲乙遂約定由甲將其對丙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民§470)讓與給乙,而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請求返還,此即為「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之讓與」,在讓與後,乙即取得A車之所有權。
關鍵字:
簡易交付、
占有改定、
所有權移轉、
指示交付、
現實交付、
交付、
借、
借用物返還請求權、
占有動產、
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