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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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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國中、高中校務會議法源及要點     一、國中小「校務會議」   《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    l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l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高中「校務會議」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條   l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l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l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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