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預備金
第一預備金(分散制)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第二預備金(集中制)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關鍵字: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
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
追加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