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阻卻違法
A-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D-權利之侵害即妨害權利行使或享有,侵害權利、非必使權利喪失權能之全部或一部,若已妨害其享受權利內容之利益,雖未達於喪失之程度,亦不失為侵害。此權利通常為私權,但公法上之權利亦有可能..
關鍵字:
阻卻違法、
刑法、
正當防衛、
自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