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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人事行政學
參考書:現行考銓制度
章節:Ch10.撫卹
主題:遺族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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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現行考銓制度
Ch1.人事機構
Ch2.人事體制
Ch3.考試
Ch4.任用
Ch5.陞遷
Ch6.俸給
Ch7.考績
Ch8.保險
Ch9.退休
Ch10.撫卹
遺族撫卹金
99年修法之因公死亡適用範圍及撫卹金給與標準、年撫卹金之給予期限
Ch11.獎懲
Ch12.服務
Ch13.保障
Ch14.訓練進修
Ch15.行政中立
主題:遺族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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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修正日期 公務人員撫卹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第 8 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遺族辦理撫卹者,公務人員之繼承人得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公務人員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以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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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基金
、
撫卹金
、
遺囑
、
遺族
、
配偶
、
領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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