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對於人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事件,雖然屬於公法的性質,但是在此條例的第87條有規定,不服交通事件裁決所或警察機關之裁罰處分時,其救濟並非訴願與行政訴訟,而是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果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第一項: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第二項: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第三項: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所以這應該算是比較例外的部分, 不過接下來在2011年行政訴訟法的部分可能會修法,變成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有關交通的事件可能就回歸給他們(行政訴訟庭)審理 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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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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