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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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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縮:指法律事實依照法律條文的文義是包含該法律適用的範圍。            例如:民法77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欲贈送房屋給予無行為能力人,然因為 同法第106條 法定代理人與行為人不得為同一人,故需以目的性限縮作為法理基礎,來完成贈與。 案例中,因法定代理人為自己和被代理人訂約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而無效。       但禁止自己代理的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而犧牲被代理人的利益。 以保護被代理人。        若禁止代理人為贈與之自己代理行為,將導致被代理人無法取得贈與利益,與立法目的保護被代理人利益相違,而且不致產生利益衝突。       所以即應對民法第106條為目的性限縮的解釋,使法定代理人的贈與行為例外生效。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指同ㄧ法律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受有法律上利益,而不需負擔任何法律上的義務。 例如:有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旦只有針對男性而已,,此為限縮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把法條的意思減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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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目的性限縮代理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係指國幣幣券而言。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這項解釋結果,曾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民法第106條限縮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