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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四、 台灣法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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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前為中華法系,清末變法後繼受歐陸法系(德法系),指派伍廷芳、沈家本成立修訂法律館,顧問為日本人。 台灣法律繼受:荷蘭→大清例律→日治初期台灣舊慣(匪徒刑罰令、笞刑),後期日本民商法→歐陸法系 行政院長副署源自英國;行政法源自德國;民法源自德國和瑞士;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原則;刑事訴訟採證據法則(毒樹果實)和(證人)交互詰問,源自英美;保護令源自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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