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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確定與都市計畫救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9
行政計畫確定與都市計畫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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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依救濟目的選訴訟:撤銷不利處分、請求作成處分、確認法律狀態,或請求處分以外的給付。 掌握課予義務訴訟的兩種情形、訴願前置、起訴期間及法院裁判方式。 區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先行程序,與一般撤銷、課予義務訴訟的訴願程序。 熟記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原告、被告、管轄法院、一年起訴期間及免經訴願。 掌握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程序費用、行政計畫確定程序與陳情範圍。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類型:先看人民想得到什麼 行政訴訟法明定的類型包括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另有公益訴訟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特別規定。彈劾、輔助宣告、家事、憲法、解除、國家賠償訴訟,都不是行政訴訟法明定的訴訟類型。 類型救濟目的與判斷關鍵 撤銷訴訟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損害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求撤銷處分。例如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既成巷道認定。 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遭機關駁回(申請遭否准之訴訟),或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處分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也可請求確認違法。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的財產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給付,亦包括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依專章請求宣告違法都市計畫無效,具有獨立的程序規定。 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這種訴願前置主義是一般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所沒有的。經訴願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起訴,不能記成三個月;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般給付訴訟的重點是給付內容不是行政處分。申請津貼、建造執照、藥局執照或營業執照遭否准或遲未答覆,目的在取得核准處分,應選課予義務訴訟;不能只因津貼涉及金錢,就選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可作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標的;具備法定執行要件時,也可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但行政處分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 二、課予義務訴訟:拒絕與拖延都能救濟 課予義務訴訟分為拒絕申請型與怠為處分型,共同前提是人民依法申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法院審理結果裁判方式 起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起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有理由且事證明確判命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行政處分。 有理由,但事證未明確或涉及行政裁量判命機關遵照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 法院是判命機關作成處分,不是自己代替機關作成決定或核發執照。有裁量空間,也不代表原告必須敗訴。 三、確認無效與保護規範理論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請求未被允許,或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確答,始得起訴。這是特別的先行程序,不是向上級機關請願或請求、不是提起申訴,也不是先提訴願。 確認訴訟原則上具有補充性:能以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救濟者,不得改用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受此限制。 保護規範理論用來判斷人民是否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法規即使也維護公共利益,只要依規範目的、整體結構等,可認為兼在保護特定人的利益,就可能產生可主張的權利;單純反射利益則不足。 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駁回,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本國籍配偶主張自己受憲法保障的婚姻與家庭權利受侵害,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訟。應區分「申請人請求核發簽證」與「本國配偶排除侵害自己權利的處分」。 四、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自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本訴訟。內政部等中央行政機關並非公法人,不在得提起之列。 訴訟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性質上並非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 被告: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並非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 管轄: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不是地方行政法院,也不是依原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定管轄。 起訴期間: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內提起。 前置程序:不必先經訴願,可逕行起訴。 重新檢討: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都市計畫不能一律以「具有法規性質」為由排除救濟。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中的具體項目,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現行法另設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受害人可直接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五、行政計畫確定程序 行政計畫是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構想,事先就相關方法、步驟或措施所作的設計與規劃。 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設置,且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時,確定計畫的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的效果。 行政程序法對此僅作大綱性規定,相關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明文授權行政院另定;不是行政契約、行政規則或行政指導。 六、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與程序費用 機關對人民依法規提出的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事項類別訂定並公告處理期間;未訂定者為二個月。不能如期處理終結時,得在原處理期間限度內延長,以一次為限,並應在原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程序所生的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者,不在此限。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事由,致程序有顯著延滯者,因延滯所生的費用才由其負擔。 證人、鑑定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另得請求相當報酬。 七、人民陳情與其他程序觀念 人民得就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向主管機關陳情,四者都屬陳情範圍。陳情不能當然代替訴願或行政訴訟,也不能因此忽略法定救濟期間。 我國行政訴訟審判權並非列舉主義,不是只能對違法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得提起行政訴訟。公益訴訟是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起訴,且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能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 中央及地方機關在法律上雖非公法人,仍具有當事人能力,可參與行政訴訟,並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的民刑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常考陷阱 「申請遭否准或機關不答覆,提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錯。要取得所申請的處分,應選課予義務訴訟。 「提起撤銷訴訟的案件均須先經訴願」:錯。原則須經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都市計畫審查可直接起訴,確認無效則是向原處分機關請求。 「確認無效須先提訴願或向上級機關請求」:錯。應向原處分機關請求,未獲允許或三十日內不為確答才可起訴。 「課予義務訴訟沒有起訴期限」「訴願決定送達後三個月」:均錯;經訴願者為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 「法院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決定」或「涉及裁量就判決駁回」:均錯。法院依事證與裁量情形,判命作成處分或遵照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一般給付訴訟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錯;申請遭否准之訴訟、怠為處分訴訟都屬課予義務訴訟,才以處分為對象。 「都市計畫告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向地方行政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錯。告核定機關,專屬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 「都市計畫屬法規,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是撤銷訴訟、須先訴願、無起訴期間」:均錯。 「內政部可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錯;限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 「程序稍有延滯,費用就由當事人負擔」「鑑定人不得請求報酬」「證人不得請求日費旅費」:均錯。 「法令查詢、興革建議、權益維護不屬陳情」:錯;四類事項都可陳情。 「彈劾、輔助宣告、家事、憲法、解除、國家賠償訴訟屬行政訴訟類型」:錯;公益訴訟才是行政訴訟法所定類型。行政訴訟中雖得依法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但國家賠償訴訟不是獨立的行政訴訟類型。 記憶口訣 撤掉選撤銷,要准選課義;確認看狀態,給付非處分。 都計審查:告核定、高行在地、一年提、免訴願、兩月檢討。 無效先問原機關,三十日不答可告;不合法裁定,無理由判決。 陳情四事:興革、查詢、舉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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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之作成程序,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僅作大綱性的粗略規定,而明文授權行政院另定之? (A)行政契約 (B)行政...
  2. 24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其起訴期間為: (A)都市計畫發布後 1 年內提起 (B)都市計畫發布後 2 年內提起 (C)都市計畫發布...
  3. 23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A)訂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B)審議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C)核定都市計畫之...
  4. 25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A)人民 (B)地方自治團體 (C)公法人 (D)內政部
  5. 25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上為撤銷訴訟 (B)性質上為一般給付訴訟 (C)須先經訴願程序 (D)由被...
  6. 24 關於人民對違法損害其權利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被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7. 43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並定自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依該章規定提起之訴訟,下列 何者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 25人民主張都市計畫違法,於計畫發布後,最長應於下列何期限內提出訴訟?(A)1個月(B)3個月(C)1年(D)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