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委任、委託、委辦與職務協助:所屬下級機關用委任,不相隸屬機關用委託;職務協助不移轉權限。 掌握警察機關層級:警政署為三級機關,其所屬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各警察總隊為四級機關。 分清機關與內部單位:警政署行政組是內部單位,不是四級機關。 組織法規應依機關層級判斷:警政署、行政執行署以組織法定之;刑事警察局以組織規程定之。 警察機關組織屬官制;另須掌握行政執行的範圍、執行機關及執行人員出示身分文件的義務。 核心觀念 一、行政機關權限移轉與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判斷關鍵是機關間有無隸屬關係,不能只看是否由其他機關辦理。 類型對象與性質判斷重點 委任將部分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有隸屬關係 委託將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不相隸屬,不限於同層級機關 委辦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交付的非屬該團體事務屬地方制度法上的事務分類 職務協助行政機關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不發生權限移轉 委任、委託均須有法規依據,並將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機關依法規將部分權限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則屬另一種行政委託。 職務協助通常是因個案執行需要,請其他機關提供人力、資料或其他協助;原有權限歸屬不因協助而改變。因此,不能把所有跨機關合作都稱為權限移轉。 二、中央行政機關的層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四級為原則。常見名稱可作為初步辨識,但特殊機關可能另定名稱,仍須配合實際組織隸屬關係判斷。 層級一般名稱本單元相關機關 一級院行政院 二級部、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 三級署、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四級分署、分局,或依性質另定名稱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警察體系可依序記為: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局、總隊。刑事警察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雖然名稱有「局」,仍屬警政署所屬的四級機關,不能直接套用「局就是三級」的判斷。 三、機關、內部單位與獨立機關 機關是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就法定事務具有決定並對外表示國家意思、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內部單位則是機關為業務分工而在內部設立的組織,不因設有主管或負責特定業務,就成為另一個機關。 警政署的行政組是警政署內部單位;刑事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則是警政署所屬機關。辨識時應先分清「署內的組」與「署屬的機關」。 獨立機關是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獨立」著重職權行使的自主性,與機關內部業務單位的概念不同。 四、組織法規的定名與法律保留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一級、二級、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的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的組織,以命令定之。法律一般定名為「法」,命令一般定名為「規程」;符合共同適用情形者,分別定名為「通則」或「準則」。 對象規範形式實例或用途 三級機關組織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四級機關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 機關內部單位配置與分工處務規程等相關規範規範機關內部運作與業務分工 不能只憑名稱中的「署、局、處」決定組織法規名稱。尤其處務規程是機關內部組織與分工的規範,不是凡名稱含「處」的組織都一律適用處務規程。 機關組織涉及職權配置及人民權利義務,須遵守組織法律保留要求。組織恆定原則不能作為以規程取代組織法的依據。行政執行署是三級機關,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五、警察官制、官規與地方警察組織 官制管機關:包括機關設置、編制、職掌等組織事項。因此,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屬警察官制事項。 官規管人員:包括警察人員任用、考核、獎懲等人事事項。 地方警察局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所屬機關,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依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準則訂定。中央訂定相關制度或準則,不等於各地方警察局的組織法規均由中央立法訂定。 六、行政執行法總則的重要規定 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也在行政執行範圍內,不可漏列。 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現行實務上為所屬分署。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這是執行時的法定要求,不能僅以口頭自稱執行人員代替。 常考陷阱 「交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是委託」:錯。所屬下級機關用委任;不相隸屬機關才用委託。 「委託只能交給同層級機關」:錯。重點是不相隸屬,不是層級相同。 「職務協助會移轉權限」:錯。協助不改變原有權限歸屬。 「國道公路警察局是三級機關」:錯。它是警政署所屬四級機關,不能只看「局」字。 「警政署行政組是四級機關」:錯。行政組是署內單位;局、總隊才是此處應辨識的署屬機關。 「刑事警察局應以組織法定之」:錯。其組織定名為規程;警政署及行政執行署則以組織法定之。 「依組織恆定原則,行政執行署得以規程定之」:錯。該原則不能排除三級機關應以法律規範組織的要求。 「警政署組織法屬官規」「地方警察局組織法規均由中央立法」:均錯。前者屬官制,後者應注意地方依法訂定的權限。 記憶口訣 「下任、無隸託、地方辦、協助不移轉」:依對象與權限是否移轉辨識制度。 「院、部、署、署下局隊」:依序掌握警察體系的一至四級;署內行政組另屬內部單位。 「一二三獨用法律,四級組織用規程」:搭配機關實際層級判斷。 「官制管機關,官規管人員」:組織與人事分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