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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當事人與管轄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當事人與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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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程序法的五項立法目的,區分「提高行政效能」與「撙節經費支出」。 判斷行政行為的公法、私法性質,特別注意政府採購契約、軍校公費契約、健保特約與私立大學退學。 區分當事人能力與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理解行政機關也須審查當事人的能力。 熟記行政程序開始的三種情形,以及委任代理人的人數、委任書提出時點與複代理要件。 分辨管轄權競合、管轄權爭議與專屬管轄,掌握指定管轄的適用界線。 核心觀念 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程序法第1條明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可整理為五項:程序公正、公開與民主;確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撙節機關經費支出」不是明定的立法目的,不能因為節省經費可能有助於行政效率,就將兩者畫上等號。 二、適用範圍:先辨別行為性質 第2條所稱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3條規範一般適用原則及排除事項。因此,不能把第2條直接當成排除適用事項的條文。判斷時也不能只看行為人是否為政府機關,而應看具體行為屬於公法或私法。 行為性質與判斷重點 軍校與軍校生簽訂公費契約屬於行政契約,具有公法性質;不能只因名稱是「契約」就認為屬於私法。 私立大學對學生作成退學處分屬於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不能只因學校是私立,就認為是私法行為。 健保署與醫院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屬於行政契約,具有公法性質。 行政機關經公開招標與得標廠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題示採購契約屬於私法契約,其履約爭議原則上屬私法爭議。 政府採購應區分招標、審標、決標的程序爭議與採購契約的履約爭議。不能因締約前採行公開招標程序,就推論所簽契約必然是行政契約;也不能反過來認為政府採購全部階段都是私法行為。 另須區別公法行為的定性與本法程序規定是否排除適用。例如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的內部程序,屬法定排除事項,但不因此使私立大學的退學處分變成私法行為。 三、當事人能力與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比較項目當事人能力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意義作為行政程序主體的資格。在行政程序中自行有效作成程序行為的能力。 核心問題能不能成為程序當事人?能不能自己有效進行程序行為? 自然人具有當事人能力。須依其行為能力及法律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認定都有或都沒有。 法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由代表人為程序行為。 依第21條,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具有當事人能力。 依第22條,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程序行為;非法人團體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行政機關由首長、其代理人或授權之人為之。 有當事人能力,不代表必然能自行為程序行為。例如無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仍可成為當事人,只是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為。能力的審查也不是法院專屬事項,行政機關進行程序時即應審查。 四、行政程序的開始 依第34條,行政程序的開始,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但依法規有開始程序的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合義務的裁量:由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開始,但須符合裁量目的及法律界線。 法定義務:法規要求機關開始程序時,機關應依法辦理。 人民申請:當事人依法規提出申請,啟動行政程序。 「依法院判決開始」不是本條列示的獨立開始方式。但不宜延伸成「法院判決絕不可能使機關負有重新處理的義務」;考試重點是辨識本條規定的開始架構。 五、當事人委任代理人 當事人原則上得委任代理人;依法規或依程序性質不得授權的事項,則不得代理。 人數上限: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委任書時點: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範圍:原則上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撤回申請須有特別授權。 多數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即使委任內容違反此規定,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複代理:代理人須經本人同意,才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二人以上均得單獨代理」是在說明每名代理人都有單獨代理權,不是達到三人後,才由其中某一人取得單獨代理權。 六、指定管轄的適用與限制 管轄權依法規決定,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指定管轄是依法處理管轄問題的機制,不能任意取代法定的專屬管轄。 情形處理重點 管轄權競合同一事件有數機關依法均具管轄權,原則上由受理在先者管轄;無法分辨先後時協議。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積極管轄爭議數機關均主張有管轄權,發生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消極管轄爭議數機關均主張無管轄權,致管轄歸屬無法確定,也須透過上級機關處理。 專屬管轄法規已將事件專屬交由特定機關管轄,不適用以指定管轄改由其他機關辦理。 遇管轄權爭議而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注意競合是數機關依法都有管轄權,爭議則是機關對管轄歸屬發生不同主張,兩者概念不同。 常考陷阱 把節省經費當成立法目的:條文明列「提高行政效能」,未列「撙節經費支出」。 以機關身分取代行為定性:政府可能締結私法契約,私立大學也可能行使公權力。 看到契約就選私法:軍校公費契約與健保特約均屬行政契約;題示政府採購契約才屬私法契約。 把能力概念互換:主體資格是當事人能力,自行有效行為是行為能力;行政機關也須審查。 把法院判決列為獨立開始事由:應回到職權裁量、法定義務及依法申請的架構。 代理規定偷換數字與時點:上限三人、二人以上均可單獨代理、最初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本人同意才能複代理。 把專屬管轄列入指定管轄:競合與爭議可能需要上級處理;專屬管轄不能藉指定任意改變。 記憶口訣 立法目的:「公正公開民主行,依法保權效能信。」 能力:「當事人看資格,行為看能否自己做。」 代理:「上限三、二各單、最初交書、同意複代、撤回特授。」 管轄:「競合爭議找上級,專屬不能任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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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A)撙節機關之經費支出 (B)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C)增進人民對行...
  2. 13 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下公法行為性質之爭議? (A)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B)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 (...
  3. 21 關於行政程序之開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人民之申請開始行政程序 (B)依法院之判決開始行政程序...
  4. 22 關於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與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能力係作為行政程序主體之資格;行為能力則係行政...
  5. 1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當事人委任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超過二人 (B)代理人...
  6. 6 依照行政程序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指定管轄? (A)專屬管轄 (B)數行政機關均主張無管轄權而產生管轄權不明 (C)數行政機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