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機關採職權調查主義,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有利及不利事項均應注意。 區分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與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的費用問題。 第128條的新證據兼含處分作成前與作成後的證據,並須掌握申請程序再開的基本要件。 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機關未訂定處理期間時,處理期間為2個月。 掌握軍人及在監所人的囑託送達對象,以及無正當理由拒收時採留置送達的判斷。 核心觀念 一、調查事實與證據:機關應主動查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也就是說,調查範圍不完全由當事人決定,機關不能只因當事人沒有提出某項證據,就一概不予調查。 職權調查也要求機關保持客觀,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機關不能只蒐集支持不利處分的資料,而忽略可能使當事人獲得較有利結果的證據。 當事人仍可自行提出證據,或向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因此,職權調查與當事人提出證據可以並存,並非採職權調查後,當事人就不能參與。 機關作成決定時,應斟酌全部陳述及調查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職權調查不是任意認定,仍須有證據及合理判斷作為基礎。 二、調查方法與費用:分清作證和提供資料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的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對象不限於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也包含掌握相關資料的第三人。 情形判斷重點 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證人得依法請求法定的日費及旅費。 機關要求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行政程序法並未因此規定機關一律應支付提供費用。 作答時應看清楚費用對應的行為。不能因為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就推論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時,機關也當然負有付費義務。 三、第128條的新證據:前後兩類均包含 行政處分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發現新證據,且經斟酌可能獲得較有利益的處分,得依第128條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若因重大過失,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該事由,即受申請限制。這裡的關鍵是「重大過失」,不能任意改成只要有任何過失就不得申請。 證據存在或成立的時間是否屬於新證據 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但未及調查斟酌屬於新證據。 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也屬於新證據。 處分作成前已存在,且已經調查斟酌不能僅因重新提出,就認為是新證據。 「新」不只是在時間上新產生,也包括原先已存在、卻未及納入調查斟酌的證據。判斷核心是兩類兼指,不能限縮為只有處分前或只有處分後的證據。 四、人民申請案件的處理期間 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提出的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 若機關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這是未訂定時的補充規定,不能解讀為所有申請案件一律都是2個月;法規另有規定或機關已依法訂定期間時,應依其適用規定判斷。 機關未能於處理期間內處理終結,得在原處理期間內延長,但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處理期間,並應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五、特定對象的囑託送達 對於在特殊組織或場所內的人送達,法律規定應囑託相應的機關或長官辦理,不能任意改由其他機關代替。 送達對象應囑託對象 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 在監所人該監所長官。 軍人送達的關鍵是軍事體系,不能寫成囑託該管轄區警察機關;在監所人的關鍵則是監所長官。 六、留置送達及相關送達方式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稱為留置送達。重點是「無正當理由拒收」,並非只要送達不成功,就可以留置。 留置送達也適用於依法得代收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收的情形。 方式辨識關鍵 補充送達在應送達處所未能會晤本人,依法交由符合資格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收受。 留置送達無正當理由拒收,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不能依法直接或補充送達時,依規定寄存文書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寄存機關應自收受日起保存3個月。 公示送達有應送達處所不明等法定事由,由機關保管文書並公告領取。 公示送達一般自公告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自最後刊登日起算。因外國或境外送達不能辦理或預知無效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同一當事人後續依法再為公示送達,另有特別生效規定,不能把所有公示送達都當成相同期間。 常考陷阱 「調查受當事人主張拘束」:錯。採職權調查主義;有利及不利事項均應注意。 「要求第三人提供文書,依法應支付費用」:錯。不能將證人的日費及旅費規定,直接套用到提供文書資料。 「新證據專指處分前已存在」或「專指處分後才成立」:都過度限縮。正確是前者未及調查斟酌與後者兼指。 「未訂定處理期間為1個月、3個月或6個月」:錯,應為2個月。 「軍人送達囑託警察機關」:錯,應囑託軍事機關或長官;在監所人則囑託監所長官。 「公示送達公告後10日生效」、「寄存文書保存2個月」:均錯。公示送達一般為20日;寄存文書保存3個月。 「無正當理由拒收,採補充或公示送達」:錯。看到拒收,應連結留置送達。 記憶口訣 調查:職權查、利弊顧;證人日旅,文書非當然付費。 新證據:前有未斟酌,後成也包括。 期間:未訂兩個月,延長一次不超原。 送達:軍找軍、監找長;無故拒收就留置。 數字:寄存保存三個月,公示一般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