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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之多義概念與干預行政性質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警察之多義概念與干預行政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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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熟記兩組概念:學理上=作用法上=實質意義=廣義;制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狹義。 區分觀察角度:實質警察看功能與作用;形式警察看組織與身分。 掌握釋字第588號: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採實質意義的警察概念。 理解脫警察化與警察權分散,並能以兩種警察概念說明其關係。 警察職權主要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課予義務,性質以干預行政為主。 核心觀念 一、警察概念的兩種觀察角度 「警察」不一定只指穿制服的警察人員,也可以指國家維持秩序、防止危害的行政作用。作答時,應先判斷是在問「做什麼」,還是在問「由誰執行」。 比較項目學理上之警察制定法上之警察 對應名稱作用法上、實質意義、廣義之警察組織法上、形式意義、狹義之警察 觀察重點功能、任務與行政作用組織、機關與人員身分 基本意涵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防止危害等目的,依法採取命令、強制、干預或取締手段的行政作用依組織法規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察人員 判斷方式具有警察作用或負有警察任務即可,不以隸屬警察機關為必要以組織上是否屬於警察機關、警察人員為判準 典型事例衛生、環保、建築管理等機關依法執行危害防止的作用警察局、警察分局及其警察人員 實質警察不限於警察機關。例如環保機關依法取締污染,其危害防止作用可從實質警察的角度理解,但不因此成為組織法上的警察機關。反之,警察機關也會辦理服務等事項,不能只憑執行機關是警察,就認定每項活動都是典型的實質警察作用。 因此,兩者最重要的區別是判斷基準不同。廣義、狹義是本單元兩組概念的對應用語,不能把「實質」配成「狹義」,或把「作用法上」配成「形式意義」。 二、釋字第588號:憲法第8條採實質警察概念 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依釋字第588號解釋,此處的「警察機關」不限於組織法上的警察機關,而是採實質意義的警察概念。 其判斷重點是: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或人員干預、取締等權限。警察可以理解為具有強制手段特質的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不以機關名稱是否冠上「警察」為限。 行政執行官、執行員依法執行拘提、管收時,即屬此處所稱的實質意義之警察,不能說成形式意義的警察。這是就其執行作用所作的定性,並非將其組織身分改為警察人員。 概念上的認定不等於全部程序當然合憲。釋字第588號對執行人員身分的說明,不能推論為所有拘提、管收規定均無違憲問題;限制人身自由仍須符合憲法要求的法定程序與保障。 三、各法律所稱「警察」的判斷 規範情境概念定性判斷關鍵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警察人員」制定法上、形式意義之警察指組織上的警察人員,不是所有具有強制權的行政人員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組織法上、形式意義之警察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的總稱 行政罰法第34條查證身分時會同的「警察人員」組織法上之警察會同的是具有警察組織身分的人員 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機關」實質意義之警察依釋字第588號,從功能與強制作用理解 判斷時不能只看法律名稱。「警察職權行使法」雖然規範職權作用,其所稱的「警察」仍是組織法上的概念。同樣地,行政罰法規定會同警察查證身分,也不是將所有行政機關人員都視為形式警察。 行政罰法的身分查證措施有法定要件,並非行政機關只要想確認身分,就能任意強制帶往指定處所。本單元應掌握的重點,是其中「警察人員」的組織身分。 四、脫警察化與警察權之分散趨勢 脫警察化,是將原由警察機關掌理的部分行政事務,例如衛生、建築、營業管理等,移交一般行政機關或專業機關,使警察機關的任務趨於集中。就組織而言,是形式警察掌理事務範圍的縮減。 警察權之分散,則是從作用面觀察:這些事務移轉後,危害防止、命令、取締與強制等作用仍然存在,只是由不同主管機關依法執行。因此,此處的「警察」是學理上、作用法上、實質意義、廣義的警察。 兩者可以同時發生:形式警察退出部分行政領域,實質警察作用則分散由各專業機關負責。脫警察化不代表國家放棄危害防止,也不代表相關強制權全部消失。 申論可依序說明兩組概念的同義名稱、定義與判斷標準,再比較執行主體與作用範圍,最後指出警察權分散所指的是實質警察作用分散至各行政機關。 五、警察職權以干預行政為主 警察為維持公共安全及執行法令,經常採取查證身分、管束、驅離、扣留物品或使用警械等措施,涉及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或課予義務,因此職權性質以干預行政為主。 給付行政、受益行政著重提供金錢、服務或設施,使人民受益;計畫行政則著重以行政計畫安排目標與措施。警察雖也辦理為民服務,但不能因此將警察職權的主要性質判定為給付行政或受益行政。 目的與手段應分開判斷。即使警察任務包含促進人民福利,具體職權若以命令、禁止或強制限制權利,仍具有干預行政性質,並須遵守法律依據及比例原則的要求。 常考陷阱 將同義名稱混搭:「實質意義又稱狹義」、「作用法上又稱形式意義」均錯。先辨認功能或組織,再選擇對應名稱。 以任務判斷卻稱為狹義:只要具有警察作用或負有警察任務,即從實質、廣義角度觀察,不能稱為狹義警察。 看到強制作用就認為是形式警察:行政執行官、執行員執行拘提、管收的定性,是實質警察;強制權不會直接改變其組織身分。 將憲法第8條限於警察組織:依釋字第588號,應採實質意義,不能選組織法上、制定法上或狹義警察。 把法律規範作用與法律中的主體混為一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職權,但其所稱警察仍採組織概念。 誤解警察權分散:此處是實質警察作用由不同機關執行,不是單指警察機關增設或人員分布。 把「以干預為主」理解成「全部都是干預」:警察可以提供服務,但不影響職權主要屬於干預行政的判斷。 記憶口訣 「學作實廣,制組形狹」學理、作用法、實質、廣義:看功能。制定法、組織法、形式、狹義:看身分。 「憲八看實質,警械職權看組織」憲法第8條採實質概念;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行政罰法會同的警察,採組織概念。 「脫的是組織任務,散的是實質作用;限制自由權利,干預行政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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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4 憲法第 8 條第 l 項所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概念,依司法院 釋字第 588 號解釋,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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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5 警察職權之性質以何為主? (A)干預行政 (B)給付行政 (C)受益行政 (D)計畫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