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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規之性質分類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警察法規之性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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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警察法規依規範性質,可分為組織法、作用法(行為法)、程序法及救濟法;同一法規可能兼具多種性質。 區分組織法關係與作用法關係:前者著重行政組織及機關間的縱橫關係;後者著重警察為達成任務,對人民實施活動所生的關係。 警察法的任務條款與「依法發布警察命令」的職權規定,屬組織法性質,不能直接充當限制人民權利的行為法授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屬行政作用法,不兼具行政組織法性質;其內容包括干預措施的要件、程序與救濟,前身並非警察法。 掌握代表法規:服制、人事具有組織法性質;警械使用、保全業管理具有作用法性質;社會秩序維護法兼具程序法與救濟法性質。 核心觀念 一、四種法律性質:看規範內容,不只看法規名稱 法律性質的分類,是判斷規定在處理什麼問題。同一部法律可以同時規範行為要件、辦理程序及救濟方式,因此具有某一性質,不代表排除其他性質。 類型規範重點本單元代表例子 組織法行政機關的設置、任務、職掌與分工,以及人事、服制等組織事項。警察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服制條例。 作用法(行為法)行政機關對人民採取措施的依據、要件、方法及界限。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保全業法。 程序法調查、處理或裁處案件時,應遵守的步驟與方式。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理程序、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程序規定。 救濟法人民對公權力措施不服,或權益受損時的救濟與損害填補。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及相關民法損害賠償規定。 本單元可將作用法與行為法作相通理解。人事與服制雖各有專門法規,性質上仍屬廣義的組織法範疇;不能因法規名稱沒有「組織」二字,就否認其組織法性質。 二、組織法關係與作用法關係 比較項目組織法關係作用法關係 主要內容中央、地方等行政主體間,以及上下級機關、對等機關間的縱向與橫向關係。警察機關為達成任務,以一般人民為相對人,實施各種活動所生的關係。 判斷重點由誰負責、機關如何分工、職掌如何配置。對人民可以採取什麼措施、須具備哪些要件、受到什麼限制。 司法審查不能僅由「組織法」分類,就一概推論完全不受司法審查。所生的法律爭訟,須受司法審查之規制。 有任務,不等於已有干預權限。法律即使要求警察維持秩序、保護安全,也不代表警察可以自行選擇任何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具體干預措施仍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並遵守其要件及程序。 三、警察法:任務與職掌不等於行為授權 警察法第2條是任務條款,屬組織法性質。其功能在於說明警察負擔的任務,不能因為任務涉及人民,就認定該條屬於作用法。 警察法第9條第1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的職權。依司法院釋字第570號解釋,此規定屬於組織法,不是行為法,也不是組織法兼行為法。 「依法發布」的關鍵在於仍須另外找到合法依據。命令若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不能單憑上述職掌規定發布,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的授權。作答時要分清楚:職掌配置是在說誰主管,行為授權才是在說可以如何對人民行使權力。 四、重要法規的定位 警察服制條例:規範警察服制等組織事項,具有組織法性質。「無組織法性質」的說法錯誤。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範警察人員的人事制度,屬廣義組織法範疇,不能歸為警察作用法。 警察勤務條例:涉及勤務機構、編組及勤務實施等事項;本單元須掌握其無救濟法性質,不能把勤務實施規定當成人民不服措施的救濟制度。 警械使用條例:規範使用警械的要件、方式與界限,直接涉及對人民行使公權力,屬警察作用法。 保全業法:規範保全業的許可、管理及業務行為,具有行為法性質;不能因規範對象是民間業者,就否認其作用法屬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除規定違序行為與法律效果,也規定案件處理程序及不服裁處的救濟,因此兼具實體規範、程序法及救濟法性質。 五、警察救濟法也包括民法損害賠償 警察救濟法是依功能整理的法規範圍,並非僅指名稱中帶有「警察」的法律。人民因警察行使職權而權益受損時,可能涉及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等制度。 民法的損害賠償規定也可納入警察救濟法的範圍。國家賠償除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外,另有適用民法規定的關係。因此,不能僅憑「民法屬私法」就認定其與警察救濟無關;具體請求仍須符合各制度的適用要件。 六、警察職權行使法:作用法與權利保障 警察職權行使法屬行政作用法,不兼具行政組織法性質。其重點是規範警察如何對人民行使職權,例如查證身分、資料蒐集及即時強制,而非設置警察機關或安排機關組織。 該法同時明定干預性職權措施的要件、程序及救濟。因此,「屬作用法」與「具有程序、救濟規定」可以並存;不能把不具組織法性質,誤解為只規定實體要件。 其立法旨趣在於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並保護社會安全,核心是衡平公權力行使與人民權利保障。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前身不是警察法。兩者各有規範功能,不能理解為警察法改名或改制成警察職權行使法。 常考陷阱 「任務條款屬作用法」:錯。任務說明警察應負責的事項,不等於授予具體干預手段。 「依法發布警察命令的職權,屬組織法兼行為法」:錯。釋字第570號所指的該項規定屬組織法,不能直接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授權依據。 「服制無組織法性質、人事屬作用法」:錯。服制與人事均屬組織事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有處罰規定」:錯。它也具有程序法及救濟法性質;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警察法規都有救濟法性質。 「警械使用條例屬任務法或人事法」:錯。使用警械是具體公權力措施,應判斷為作用法。 「民法損害賠償不在警察救濟法範圍」:錯。救濟法依功能判斷,不能只看公法、私法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兼具組織法性質」或「前身為警察法」:均錯;其明定干預措施的要件、程序及救濟,並衡平公權力與人民權利,則屬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誰主管,看組織;能做什麼,看作用;如何辦理,看程序;不服受損,看救濟。」 「人事服制歸組織,警械職權看作用;社維程序加救濟,任務職掌非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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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有關警察法規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社會秩序維護法有程序法之性質 (B)警察服制條例無組織法之...
  2. 3 在警察行政領域中,有關組織法關係與作用法關係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作用法關係泛指警察機關為達成其任務,以一...
  3. 3 警械使用條例之法律性質為: (A)警察組織法 (B)警察作用法 (C)警察任務法 (D)警察人事法
  4. 19 警察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570 號解釋,此一規定之法律性質為: (A)組織法(...
  5. 2 下列有關警察法規之法律性質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警察救濟法中包括民法的損害賠償 (B)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性質...
  6. 複選題23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前身為警察法 (B)警察職權行使法兼具行政作用法及行政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