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任務是目的,職權是手段: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第9條列舉警察職權;有任務,不代表可以自行採取任何干預措施。 主要任務有三項,輔助任務只有一項: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主要任務;促進人民福利為輔助任務。 依警察法的條文分類,「實施犯罪偵查」未列入任務條款,「協助偵查犯罪」則明列為職權。不能因此推論警察沒有犯罪偵查權限。 蒐集犯罪資料屬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內容;阻止犯罪則是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規定所涵蓋的目的之一。 警察法第9條第7款的評論重點,在於業務事項與職權手段混淆、行政專業分工,以及干預人民權利須有具體法律依據。 核心觀念 一、警察任務與警察職權的區別 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這是警察工作的目的與方向,說明警察應達成什麼目標。 警察職權則是為達成法定任務,依法得採取的權限與措施。警察法第9條列有發布警察命令、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等事項。 比較項目警察任務警察職權 核心意義目的、工作目標權限、執行手段 警察法規定第2條第9條 例子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協助偵查犯罪、行政執行、使用警械 判斷問題警察為何執行這項工作?警察可以依法採取何種措施? 警察職權行使法也以具體公權力措施理解職權,包括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及物之扣留等。 任務條款不等於干預授權。即使某項行動有助於維持秩序或防止危害,仍須確認所採措施的法律依據、適用要件及程序,並遵守比例原則,不能只憑「警察有此任務」就限制人民權利。 二、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 警察法列出四項任務,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的分類,則規定於警察法施行細則第2條。 分類內容理解重點 主要任務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以維護秩序、安全及防止危害為核心 輔助任務依法促進人民福利具有服務及協助其他行政的性質 「保護社會安全」雖然帶有保護人民的意義,仍是主要任務;不能因為有利於人民,就一律歸入促進福利。另一方面,主要任務也不當然容許使用強制力;輔助任務同樣不能單憑任務條款作為干預權利的依據。 三、犯罪相關行為的法律定位 行為定位與作答關鍵 實施犯罪偵查未列於警察法第2條的四項任務中。因此,就該條任務列舉而言,稱其不屬警察法所規定的警察任務,是正確判斷。 協助偵查犯罪警察法第9條第3款明列為警察職權,須記住法條中的「協助」二字。 蒐集犯罪資料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內容,但須符合各項資料蒐集措施的法定要件。 阻止犯罪屬於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規定所涵蓋的內容,並須具備即時處置的必要。 犯罪偵查的判斷要區分條文分類與實際權限。警察法任務條款未列「偵查犯罪」,並不表示警察不能偵查犯罪。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仍依刑事訴訟法負有調查犯罪的職責,並依法受檢察官指揮。 蒐集資料也不是毫無限制的通用權限。警察職權行使法對特定資料蒐集方式設有要件;涉及具體犯罪案件的偵查取證時,仍應辨明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只引用「蒐集資料」。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因此,「阻止犯罪不屬行政執行法內容」是錯誤敘述;但也不能反過來理解為,只要提到犯罪,就能任意實施即時強制。 四、警察法第9條第7款的妥適性 該款將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列為警察職權。申論可採取體系上欠妥,應配合現代行政分工檢討的立場,分述如下: 混淆業務範圍與職權手段:交通、衛生、建築等名稱,說明的是「處理哪一類事務」,並未說明「可以採取何種措施」。其性質偏向業務事項,與搜索、扣押、使用警械等具體權限不同,置於職權條款中容易混淆概念。 未充分反映除警察化與專業分工:隨行政專業化,衛生、建築、消防、戶政等領域已有專責機關。除警察化是將適合由一般行政機關處理的事務,交由該主管機關負責,使警察集中於秩序、安全與危害防止等核心工作。 不能作為概括干預授權:列出某項業務,不等於授權警察在該領域採取任何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涉及人身自由、隱私或財產權時,仍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及明確要件,不能僅以該款的「等事項」擴張權限。 可能造成業務擴張與資源排擠:範圍過廣容易使其他行政事務持續由警察承擔,增加勤務與績效負擔,影響犯罪預防及治安工作的投入。合理化績效制度,應先釐清法定任務與業務責任。 檢討方向:可刪除、限縮或重新整理該款,清楚區分任務、業務與職權。其他機關需要警察協助時,應依法辦理職務協助;警察提供協助,不當然成為該業務的主管機關。 論述時也應保留界線:業務已有專責機關,不表示警察完全不能介入。如另有犯罪偵查、危害防止或合法職務協助的依據,警察仍得在法定範圍內執行職務。 常考陷阱 「犯罪偵查未列為警察法任務,所以警察無權偵查犯罪」:前半句是條文分類,後半句卻錯誤否定刑事訴訟法上的職責,不能連在一起推論。 「協助偵查犯罪屬於警察任務」:警察法將其列在職權條款,應注意「任務」與「職權」的用語。 「蒐集犯罪資料不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內」:錯誤。該法包含資料蒐集規範,但各種措施仍有適用限制。 「阻止犯罪不屬行政執行法內容」:錯誤。即時強制規定明文涵蓋阻止犯罪,判斷時須連同即時處置必要性理解。 「保護社會安全是輔助任務」:錯誤。輔助任務只有促進人民福利,其餘三項均為主要任務。 「第9條第7款列有該業務,就能直接限制人民權利」:錯誤。業務範圍不能取代具體干預措施所需的法律授權。 記憶口訣 「秩、安、危為主,福利為輔」:秩序、安全、危害防止是主要任務。 「任務看目的,職權看手段」:有任務,仍須找授權。 「協偵列職權,蒐資看警職,阻罪看行執」:分清法條用語與法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