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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第9條警察職權事項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警察法第9條警察職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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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熟記警察法第9條八款職權,尤其分清「協助偵查犯罪」與「追訴犯罪」、「行政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差別。 掌握本單元的法律性質判斷:警察法屬組織法,第9條是職權範圍規定,不能單獨作為干預人民權利的依據。 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為之;違警處分的程序依據不限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款各項業務及第8款「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均須掌握有關警察業務的範圍限制。 條文雖列有「救災」,但不能直接推論規劃救災業務也是警察法所定警察職權。 核心觀念 一、警察法第9條所列八款職權 警察法第9條以「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界定警察職權範圍。作答時應先辨認法定用語,再判斷選項是否擅自擴張其意義。 款次職權事項判斷重點 第1款發布警察命令有發布命令的職權,不代表可直接以本款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第2款違警處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及其他警察法令所定程序行使。 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注意「協助偵查」,不能替換成「追訴犯罪」。 第4款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具體執行仍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 第5款行政執行不能與民事強制執行混為一談。 第6款使用警械使用要件與界限,須依警械使用條例等規定判斷。 第7款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整款均受「有關警察業務」限制,並非將各領域全部業務交給警察。 第8款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仍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的應執行法令事項。 二、法律性質與發動職權依據 本單元應以警察法屬組織法掌握其法律性質。警察法規範警察組織、權限分配與職權範圍;第9條列出警察可以依法辦理哪些事項,並未具體規定各種干預措施的發動要件、程序及界限。 因此,職權範圍規定不等於具體措施的授權規定。例如,條文列有搜索、扣押與使用警械,不表示警察只要引用第9條,就能逕行搜索、扣押或使用警械;仍須符合各該作用法的規定。 同理,第1款雖列有「發布警察命令」,也不能單獨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命令的授權依據。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應有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另須避免混淆: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所指出兼具組織法與作用法性質者,是警察勤務條例。在本單元的判斷中,不能將這項敘述直接套用於警察法。 三、施行細則對命令、處分與其他事項的說明 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發布警察命令的機關如下: 層級發布機關 中央內政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中央的答案是內政部,不能因警政署主管警政業務,就將發布機關改成內政部警政署;地方也應辨認政府與警察局的差別。 違警處分的程序依據,不限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規,也包括其他警察法令規定的程序。判斷關鍵是「不限於」:若選項寫成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即把範圍限縮過度。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是補充性規定,但不是無限擴張警察業務的條款。其意義仍為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依法令應執行的事項,不能解釋成與警察業務無關的其他行政機關業務。 四、容易混淆的職權界線 概念比較屬於第9條職權不屬於第9條所列職權 犯罪處理協助偵查犯罪追訴犯罪:不得與警察協助偵查的角色混同。 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民事強制執行:屬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辦理的事項。 災害處理有關警察業務的救災事項規劃救災業務:不能因條文有「救災」二字,就認定包含整體規劃職權。 市容事項有關警察業務的市容整理不能擴張為所有市容管理、建設或維護業務。 警察依法協助其他機關執行,與該事項本身是否為警察法第9條所列職權,是不同層次。不能因警察可能協助法院執行,就將「民事強制執行」認定為本條的行政執行。 第7款也應採相同理解:保安、交通、衛生、消防、救災、市容整理等事項,必須連同前面的「有關警察業務」一起閱讀。條文列出領域,不代表警察取得該領域所有主管權限。 常考陷阱 「警察法兼具組織法與作用法性質」:本單元應判為錯誤;注意與警察勤務條例的區別。 「依第9條即可直接發動警察職權」:錯在把職權範圍當成具體干預授權,仍須檢視個別作用法。 「第9條第1款可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命令授權」:該款僅列明發布命令的職權,不能單獨充當限制權利的授權依據。 「中央由內政部警政署發布警察命令」:發布機關應為內政部,不能以警政署替代。 「違警處分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僅」字造成錯誤;還包括其他警察法令規定的程序。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包括與警察業務無關的行政業務」:錯在「無關」,第8款仍受警察業務範圍限制。 「追訴犯罪、民事強制執行、規劃救災業務」:均不是本單元所列警察職權;應分別對照協助偵查、行政執行及有關警察業務的救災。 「市容整理不是警察職權」:忽略第7款明文列舉;有關警察業務的市容整理,屬本條範圍。 記憶口訣 「命、處、協偵、搜扣拘捕、行執、警械、業務、其他。」 依序對應八款: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有關警察業務的各項事項、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命令找內政,違警不只社維;協偵非追訴,行執非民執;救災看業務,其他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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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依警察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有關警察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警政署為之(B)警...
  3. 23 依據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下列何項非屬警察職權? (A)違警處分 (B)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C)民事強制執行 (D)市容整理...
  4. 10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法規定之警察職權? (A)發佈警察命令 (B)協助偵查犯罪 (C)規劃救災業務 (D)作成違警處...
  5. 3 依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警察之職權? (A) 發布警察命令 (B)違警處分 (C)追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