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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所稱警察、主管長官與表明身分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警職法所稱警察、主管長官與表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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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是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不能只記其中一類。 本法所稱警察,限於依警察法組織的警察機關與人員;憲兵不包括在內,不能單憑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就認定適用。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包括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相當職務以指揮監督層級判斷。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制服與證件是擇一關係,告知事由則是共同義務。 制服警察已依法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時,無須僅因民眾要求而另出示證件;民眾不服攔停,也不當然構成犯罪。 核心觀念 一、警察的定義:機關與人員均包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因此,「警察」在本法中不只是執勤員警,也包括警察機關。 判斷定義是否完整,要區分「屬於警察的例子」與「警察的完整定義」。警察機關、警察人員各自都是定義的一部分,但若要求最完整、最正確的說明,就必須同時包含兩者。 對象是否屬於本法所稱警察判斷理由 直轄市警察局、縣警察局是屬於警察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是屬於警察人員 憲兵否不屬於依警察法組織的警察機關或人員 本法採取的是組織上的警察概念。憲兵即使依法具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也不因此成為本法所稱警察。辨認適用對象時,應看其是否屬於本法界定的警察機關或人員,不能只看職務名稱中是否出現「司法警察」。 「司法人員」也不是本法對警察的定義。另須注意,本法沒有概括規定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一律準用;不得因其負責犯罪調查,就直接推論可以依本法行使各項職權。 二、組織依據與立法目的應分清楚 「依警察法組織的警察機關與人員」是在說明本法所稱警察的範圍,不能據此改寫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係依警察法規定制定」。這是兩個不同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目的,是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社會安全。作答時,應將適用主體、立法目的與制定依據分開判讀,避免把看似相關的敘述混為一談。 三、主管長官:看指揮監督層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這項定義有兩個重點:第一,範圍不限於地區警察分局長;第二,判斷「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時,以指揮監督層級為衡量基準。 判斷標準是否正確理解重點 指揮監督層級正確著重組織上的指揮監督地位 職務等階層級錯誤不能只比較官等、職等或職務等階 陞遷序列層級錯誤不能以人事陞遷排序作為判斷基準 各地警察組織的設置未必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只認職稱,而忽略相當層級的長官。即使某地沒有設置分局,也不能因此認定該地沒有符合本法定義的主管長官。遇到以金門縣警察局未設分局為由排除適用的敘述,應回到相當指揮監督層級判斷。 四、表明身分:制服或證件,並須告知事由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未依此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條文中的「或」與「並」是作答關鍵。「著制服」與「出示證件」是表明身分的替代方式;「告知事由」則須另外履行,不能因已穿制服或已出示證件就省略。 執勤情形表明身分方式告知事由 制服警察以制式制服表明身分,無須再出示證件仍須告知 便衣警察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仍須告知 制服警察進行路檢、攔停車輛並查證身分時,若已著制式制服,便已用法定方式表明身分,仍應告知值勤事由。駕駛人要求出示證件,不會使「制服或證件」變成「制服加證件」。 但表明身分只是行使職權的程序要求之一。警察仍須具備該項職權的法定要件,不能把「穿了制服」理解為可以任意攔停或查證。 五、質疑身分、不服攔停與逮捕的區別 人民對警察執勤提出質疑,與警察是否已履行表明身分及告知事由義務,應分別判斷。制服警察已依法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時,不必僅因民眾質疑身分就放棄執行職務。 人民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或程序有異議,可以依法表示異議。惟不服攔停本身,不當然構成犯罪,不能僅憑這一點就直接逮捕。是否得逮捕,仍須另有法定依據及要件。 常考陷阱 「警察只指警察機關」或「只指警察人員」:定義不完整,應掌握兩者之總稱。 「警察局是機關,所以不是警察」:錯在把日常用語套入法律定義;本法明確包含警察機關。 「署長是主管,不是本法所稱警察」: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屬於警察人員,仍在定義範圍內。 「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因此適用本法」:司法警察身分與本法所稱警察不能畫上等號,也不能推論其他司法警察人員一律準用。 「本法係依警察法規定制定」:不要把警察的組織依據,誤當成本法的制定依據。 「主管長官限於分局長」或「未設分局即排除適用」:都忽略了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以職務等階或陞遷序列判斷相當職務」:正確基準是指揮監督層級。 「制服警察一經要求就必須出示證件」:制服與證件擇一即可,但告知事由不能省略。 「民眾質疑就應停止執勤」或「不服就可直接逮捕」:兩者均非當然;應分別檢查職權行使及逮捕的法定要件。 記憶口訣 「機關加人員,憲兵不在內。」 「分局或相當,指揮定層級。」 「制服或證件,事由都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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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下列何項非屬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警察? (A)直轄市警察局 (B)縣警察局 (C)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D)憲兵
  2. 28 下列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職權行使法係依「警察法」規定制定的 (B)本法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執行...
  3. 1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最正確者為下列何者? (A)警察機關 (B)警察人員 (C)司...
  4. 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下列敘述何者正...
  5. 6 制服警察人員於經過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所指定之路段進行路檢勤務,將甲所駕駛之車輛攔停並查證身分。甲不服攔停並要求制服警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