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任意手段與強制手段,應觀察相對人是否自願配合,以及警察是否實際壓制其意思、限制其行動自由。 任意手段原則上以警察任務範圍內的自願合作為基礎;強制手段涉及基本權限制,須有作用法上的授權,並符合比例原則。 身體接觸不必然就是強制手段;但抓住手腕以阻止離去,若已排除相對人的行動選擇,即具有強制性。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 終止執行的發動方式為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 核心觀念 一、任意手段:以自願合作為基礎 任意手段,是警察執行任務時,透過詢問、勸說、請求協助等方式,取得相對人的自願配合,而未以強制方式實現目的。例如請民眾自願說明情況、提供資料或配合到場,均可能屬之。 其核心在於相對人仍保有拒絕配合的自由。警察不得僅因相對人拒絕任意性請求,就當然以實力迫使其服從;如欲改採強制措施,必須另有相應的法定依據與要件。 就傳統區分而言,單純任意活動原則上得以組織法上的警察任務規範為基礎,不必每一項請求都另有作用法的個別授權。但仍須在警察任務範圍內,遵守法秩序,且相對人的同意必須出於自由意思,不能以威嚇或實際拘束製造表面上的配合。 二、強制手段:不顧相對人意思而限制權利 強制手段,是警察違反或不顧相對人的意思,運用強制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以實現職務目的。典型情形包括以實力阻止離去,或依法強制帶往一定處所。 強制手段須有法律依據。警察負有維護秩序、排除危害等任務,不代表可自行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組織法上的任務規定,不能直接取代作用法對具體干預措施的授權。 即使具有授權,仍須符合該措施的法定要件,並遵守比例原則:措施應有助於達成目的,在可同樣達成目的的方法中選擇侵害較小者,且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利益顯失均衡。 比較項目任意手段強制手段 意思關係以自願配合為基礎違反或不顧相對人意思 實際效果保留拒絕配合的自由以強制方式限制權利或排除行動選擇 法律依據單純任意活動原則上以任務規範為基礎須有作用法上的具體授權 拒絕配合後不得僅憑拒絕就強迫服從符合法定要件時,始得依法實施強制 三、有形力與強制手段不能完全畫上等號 判斷時不能只看警察是否碰觸身體,也不能只看警察將行為稱為「勸導」「通知」或「請求」。應綜合接觸的方式、強度、持續時間、現場情境,以及相對人是否仍能自由拒絕、離去。 例如輕拍肩膀以引起注意,若未拘束身體、未壓制意思,未必就是強制手段。相反地,縱然使用的力量不大,只要已使相對人無法依自己的意思離去,仍可能構成強制。力量大小只是判斷因素,是否實際限制自由才是重點。 對任意調查中輕微有形力的容許範圍,可能存在不同見解。申論時可說明:容許輕微接觸的立場,仍以未壓制相對人意思、未實質剝奪其選擇自由為界限,不能據此承認任意拘束人身。 四、阻止離去的申論判斷方法 面對相對人拒絕配合、準備離去,而警察抓住其手腕加以阻止的情境,可依定義、涵攝、授權與結論的順序論述。 提出區分標準:任意手段以自願合作為基礎;強制手段則違反或不顧相對人意思,以強制方式干預權利。 說明具體效果:相對人已表示拒絕並欲離去,警察抓住手腕使其停留,若已實際阻止其離去,即以有形力限制行動自由,應認具有強制手段的性質。 處理可能的不同評價:若僅是瞬間、輕微的接觸提醒,未實際拘束行動,才有討論是否仍屬任意手段的空間;不能僅以接觸輕微,就忽略其阻止離去的效果。 另行檢驗合法性:如依法得制止違序行為、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仍須逐一確認適用要件及強制程度,不能只因身分不明或拒絕配合,就直接認定任何強制均合法。 性質與合法性是兩個問題。有法律授權的強制行為,仍是強制手段;欠缺授權的拘束,也不會因此變成任意手段。作答應先完成定性,再判斷授權與比例原則,不宜直接以「維護交通秩序」推導出行為當然合法。 五、警察職權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項目判斷重點 終止事由已達成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兩者具備其一即可。 依職權終止警察主動判斷並終止,無須等待人民提出申請。 因申請終止法定申請人為義務人、利害關係人。 法律效果符合要件時「應」終止,並非得任意選擇繼續執行。 目的已達成,表示原來的干預已完成任務;目的無法達成,表示依當時具體情況,繼續該項措施也不能實現目的。兩者均使繼續執行欠缺必要性。惟一時遭遇困難,不當然等於目的無法達成,仍應依現場情況判斷。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後,仍須確認是否存在法定終止事由;並非任何人一提出要求,警察就一律必須停止。 常考陷阱 「目的無法達成,仍應繼續執行」:錯。已符合終止事由時,法定效果是終止執行。 「應請求支援」或「應移轉其他機關」:均不是本項終止規定所定的法律效果。 「只有提出申請才能終止」:錯。警察也應依職權主動終止。 「由現場警察或帶班主管申請終止」:混淆依職權與因申請兩種發動方式。法定申請人是義務人、利害關係人。 「善意第三人即可申請」:善意本身不是判準,應看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有身體接觸就是強制」或「力量很小就是任意」:都過於絕對,應看是否實際壓制意思、限制自由。 「任意手段完全不受法律拘束」:錯。仍須在任務範圍內,尊重自由意思並遵守法秩序。 「強制手段必然違法」:錯。依法授權且符合要件、比例原則者,可以合法實施。 記憶口訣 「任意看自願,強制看拘束;定性再合法,授權加比例。」 「目的已達或不能,職權、義務、利害人;符合要件應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