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須先經詢問、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方法,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不能一開始就任意帶回派出所。 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包含現場查證、交通及在勤務處所等待與查證的時間。 三小時屆滿,不得單憑查證身分繼續限制人身自由;但另有謊報姓名、住所或居所等違序行為時,應依法另行調查處理。 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應先通知到場,不服通知才得強制到場;拘留則由法院簡易庭裁定。 偵查犯罪所需的拘提,應依刑事訴訟法辦理;通常須由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能僅憑偵查需要自行強制帶人到場。 核心觀念 一、先有合法查證事由,才能採取查證措施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仍須符合法定事由。人在公共場所,不代表警察可以無條件要求其接受查證或帶往勤務處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查證身分時,得採取攔停、詢問姓名等身分資料、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必要措施。經詢問及令出示證件的方法,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才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因此,單純未攜帶身分證,並不當然等於可以帶回派出所;重點在於採取法定查證方法後,是否仍顯然無法確認身分。帶往勤務處所的目的仍是查證身分,不能當作處罰不配合態度的手段。 二、帶往勤務處所的限制與保障 項目應掌握的內容 帶往前提經詢問、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方法,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 強制力限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即使遇抗拒,也須遵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最長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報告義務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通知義務應通知受查證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三小時是整段查證程序的上限,不是到派出所後另外享有三小時。例如,現場詢問與查證已用一小時,前往勤務處所又用半小時,後續查證至多只剩一小時半。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決定的是能否帶往勤務處所;「攔停」決定的是三小時從何時起算。兩者分屬要件與起算點,不能混為一談。 三小時也不是可以一律用滿的留置時間。身分已查明、沒有其他合法限制自由的依據時,就不能繼續以查證身分為由留人;屆滿三小時仍未查明者,亦不得任意延長。 三、三小時屆滿與謊報身分,應分開判斷 若只有身分尚未查明,三小時屆滿後,警察不得繼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留置,應任其離去。受查證人拖延時間,並不使三小時停止計算或重新起算。 但若受查證人在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則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的違序行為。對於刻意拖延至接近三小時才謊報身分的情形,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並依第67條處理,不能只看到三小時屆滿,就忽略已發生的違序行為。 這是另有違序行為,另依法定程序處理,不是把原本的身分查證時間延長。後續限制自由仍須符合相應法律的要件與程序,也不能將一般所稱的「不配合」一律認定為違法。 不能僅因謊報身分就以妨害公務逮捕:單純拖延、拒絕陳述或陳述不實身分資料,不能直接等同於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不能僅因謊報身分就實施管束:管束有其救護或預防危害的法定要件,不能用來處罰謊報身分或延長查證時間。 四、強制到場須辨明法源、主體與程序 情形適法要件與程序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依法查證,經詢問、令出示證件仍顯然無法確認身分,得帶往勤務處所;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現行違反社維法的行為人得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拘留裁定的執行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到場。 偵查犯罪的拘提應依刑事訴訟法辦理,通常由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法定例外另依其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所稱「逕行通知」不等於「逕行強制」。即使是現行違序行為人,也不能只以保全證據為由,省略通知程序直接強制到場。對於確悉姓名、住居所且無逃亡之虞者,得依一般通知程序辦理。 拘留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應由法院簡易庭裁定。警察可以依法調查、移送及執行,但沒有裁定拘留的權限。即使後面寫了「裁定確定」「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只要前面寫成由警察裁定拘留,仍屬主體錯誤。 犯罪偵查則須區分通知與拘提:通知到場不代表可以任意強制到場。採取拘提時,必須遵守拘票及相關法定程序;也不可將通常須報請核發拘票的原則,擴張成所有逮捕、拘提情形都毫無例外。 常考陷阱 「到達勤務處所才開始算三小時」:錯。現場攔停時即開始計算,路程與等待時間都算在內。 「上警車、受查證人簽名、親友或律師到達時起算」:錯。這些都不是法定起算點。 「確認無法查證身分時才起算」:錯。無法查證是帶往的前提,時間仍自攔停起算。 「查證最多六、十二或二十四小時」:錯。本單元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上限是三小時。 「受查證人故意拖延,可以延長三小時」:錯。拖延不影響原有時限;另涉違序行為時,依法另行處理。 「滿三小時一律放人,不必處理謊報身分」:錯。須注意是否另有社維法第67條所定行為,不能忽略獨立的違序責任。 「現行違序,為保全證據可不經通知強制到場」:錯。應先通知,不服通知才得強制。 「警察依法裁定拘留」:錯在裁定主體。拘留由法院簡易庭裁定。 問「不是適法情形」時只找一個錯誤:應逐項檢查法定要件、處分主體與程序,可能同時存在數個不適法敘述。 記憶口訣 「問證不明才帶往,攔停起算三小時。」 「現行違序先通知,不服通知才強制;拘留法院來裁定,犯罪拘提依法行。」 「謊報身分看六七,另案處理不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