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科技工具蒐集之對象與法定事由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2
科技工具蒐集之對象與法定事由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科技工具蒐集資料的兩類法定對象: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以及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警察必須基於防止犯罪的目的,認有必要,並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才得實施。 蒐集限於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方法包括目視或科技工具。 面對組織性犯罪,應辨認依法運用科技工具蒐集資料的職權;不可直接推論警察可以逕予監聽、限制住居所或任意查訪。 核心觀念 一、法源、目的與蒐集方式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警察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本項職權的重點在預防犯罪。作答時應依序確認:對象是否符合法定事由、是否有客觀事實、是否有蒐集必要、是否完成書面同意,以及蒐集範圍是否符合法律限制。 法律容許的方式包括肉眼觀察及科技工具,並非一定要使用科技設備。但「科技工具」不是概括授權,不能因設備具有攝影、錄音或其他功能,就認為任何使用方式都合法。 二、兩類法定對象:重罪風險與特定犯罪型態 類型法定事由作答關鍵 重罪風險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看的是最輕本刑,數字是五年。 特定犯罪型態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四種型態擇一即可,不須同時具備。 兩類事由是擇一適用。符合特定犯罪型態的事由,不須另外再符合「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門檻;但仍須具備防止犯罪的必要性、客觀事實及法定核准程序。 「有事實足認」表示必須有具體事實支持,不能只憑主觀猜測、身分標籤或對某人的不良印象。條文所稱「有……之虞」,也不要求先有犯罪判決確定,但不能因此省略事實基礎。 因此,遇到防止組織性犯罪的情境,應想到得依法以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不過,僅有「組織性犯罪日趨嚴重」的一般社會現象,仍不能取代對特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的判斷。 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如何判讀 「最輕本刑」是法律對該犯罪所定刑罰的最低界限,不是最重可以判幾年,也不是法院最後實際判處的刑期。本單元必須完整記住「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可只記成「刑期五年以上」。 例如,某罪即使最重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能僅憑這一點認定符合本款;仍須確認其法定最低刑是否達到五年的門檻。「以上」包含本數,因此最低刑為五年,即符合這項數字要求。 四、核准程序與期間限制 目的與必要性:為防止犯罪,且認有必要。 核准者:警察局長。 核准方式:書面同意,不能以口頭允許取代。 實施時間:應先取得書面同意,再實施資料蒐集。 期間:不得逾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以一次為限。 停止要求:無繼續蒐集之必要時,應即停止,不能只因原核准期間尚未屆滿便繼續蒐集。 記憶程序時,應把「警察局長」與「書面同意」一起背誦。只有核准層級正確、方式卻寫成口頭同意,仍不符本項規定。 五、蒐集範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 本項授權限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判斷時應看具體活動、觀察方式與情境,不能簡化成「在公共場所就完全沒有隱私」。 一般外界可見的活動,與住宅內部的私密生活、秘密通訊內容,涉及的保障程度不同。警察不能單憑本條核准,便任意窺探私密領域或取得通訊內容;局長書面同意也不能排除法律對蒐集範圍的限制。 六、與其他措施的區別 措施判斷關鍵 科技工具蒐集資料對有參與組織性犯罪之虞的特定人,符合本條要件時,得依法實施。 逕予監聽本條不是秘密通訊監察的概括授權,不能因涉及組織性犯罪就直接監聽。 限制組織成員住居所本項資料蒐集職權未授權限制住居,不能由觀察、掌握動態推論可以限制行動。 不定時實施對象查訪查訪另有法定對象及要件;法定的定期查訪,不能改寫為對組織成員任意、不定時查訪。 常考陷阱 把五年改成二年、三年或四年:重罪事由的正確門檻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把最輕本刑改成最重本刑:判斷的是法定最低刑,不是最高刑或實際宣告刑。 要求四種犯罪型態同時具備: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組織性之間是「或」,不是「且」。 要求組織性犯罪也必須達五年門檻:兩類法定事由擇一符合即可,不能把不同款的條件累加。 只要懷疑就能蒐集:必須有事實足認符合事由,並具有防止犯罪的必要性。 局長同意即可不限範圍:仍只能依本條蒐集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 將防止組織性犯罪解讀為可逕予監聽或限制住居:犯罪防制目的不能取代各項措施所需的法律授權。 記憶口訣 「五年最輕,職習集組;局長書面,目視科技。」 「五年最輕」記重罪門檻;「職習集組」記四種犯罪型態;「局長書面」記核准程序;「目視科技」記蒐集方式。最後再補上範圍限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9 為防止組織性犯罪日趨嚴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可能得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A)得不定時實施對象查...
  2. 46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有事實足認特定人民有觸犯刑法之虞者,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 定期間內,對其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