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的架構:防止犯罪的必要性、法定對象、書面同意、蒐集範圍及期間,必須一併符合。 法定程序是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不能以「主管同意」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取代。 蒐集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有必要得延長,以一次為限,含延長最長合計2年。 只得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分清本條與其他資料蒐集職權,並理解資料傳遞其他機關並非一律違法。 核心觀念 一、目的與對象:有防止犯罪的目的,還不夠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依規定對特定人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但不是只要宣稱為了防止犯罪,就能對任何人實施;對象還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 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 兩款是擇一符合,不必同時具備。第二款也沒有要求必須另外符合第一款的刑度門檻。兩款都以「有事實足認」為前提,不能僅憑印象、身分標籤或主觀猜測。 第一款的數字要連同用語一起記: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不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也不是行為人實際被判處5年以上。 例如,有事實足認某幫派幹部有參與組織性犯罪之虞,可能符合第二款對象;但仍須具備蒐集必要性、法定書面同意等條件,不能僅因其為幫派幹部,就認定所有觀察方式均合法。 二、核准程序: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實施本條資料蒐集活動,須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作答時要同時檢查「核准者」及「形式」,不能只看是否有人同意。 檢查項目正確內容常見混淆 核准者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警政署長、檢察官 同意形式書面同意口頭同意、籠統寫成主管同意 程序順序取得書面同意後實施先實施,再以一般主管同意補足 尤其「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的寫法,雖然包含警察局長,卻加入不符本條規定的選項,整句仍屬錯誤。題目若僅寫「經主管同意即合法」,也不足以表達法定程序。 三、蒐集範圍與方法:無合理期待,目視或科技工具 本條允許蒐集的範圍,是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方法則包括目視或科技工具,用以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因此,本條不只適用於科技工具,目視觀察也在規範之內。反過來說,使用科技工具並不代表可以突破蒐集範圍,對具有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活動,本條並未提供概括授權。 公共道路上的駕車外出活動,可作為理解公開活動觀察的例子;但仍須依實際蒐集內容與方式判斷。不能由「人在公共場所」直接推論任何深入、持續的科技追蹤均當然合法。 四、期間:每次1年,延長一次,合計最多2年 期間問題規定判斷重點 每次蒐集期間不得逾1年不是1個月、2個月或3個月 能否延長有必要時得延長不是期滿就自動延長 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不能反覆延長 含延長的總期間最多2年須與「每次1年」區別 「不得逾1年」是上限,並非每次都可以不問必要性而蒐集滿1年。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不能以核准期間尚未屆滿為由繼續蒐集。 看見「每次」就想到1年;看見「至多」「含延長」「總期間」,則想到最多2年。兩個數字分別回答不同問題,並不矛盾。 五、停止、銷毀與資料傳遞 停止蒐集與銷毀資料要分清楚:已無蒐集必要時,應即停止活動;依本條蒐集的資料,於達成目的後,原則上應即銷毀,但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屬於例外。 至於傳遞其他機關,不能一概認定違法。警察於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的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的資料。因此,判斷重點是是否符合目的範圍、必要性及法定條件,不是只看資料有沒有交給其他機關。 六、與其他資料蒐集活動的區別 下列活動各有適用規定,不宜將本條的核准程序全面套用。辨識本單元的關鍵,是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及動態掌握。 資料蒐集活動本單元辨識重點 對特定人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動態掌握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並受本條期間限制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另有規範,不能直接套用本條程序 對集會遊行參與者現場活動攝影、錄音另有要件,並非僅因使用攝影工具就適用本條 定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屬另一種職權,不等於本條的觀察及動態掌握 常考陷阱 「只要為防止犯罪就合法」:錯。還須符合特定對象、必要性、警察局長書面同意、蒐集範圍及期間等要求。 「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錯。法定程序是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不能加入分局長。 「經主管同意」:不足。沒有明確交代警察局長及書面形式,不能據此認定合法。 「每次最多2年」:錯。每次不得逾1年;含一次延長,合計最多2年。 「有必要就可無限延長」:錯。延長以一次為限;已無必要更應立即停止。 「限於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錯。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另有參與四類犯罪之虞的獨立對象規定。 「使用科技工具即可蒐集私人生活」:錯。仍限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範圍。 「傳遞其他機關一律違法」:錯。符合目的範圍、必要性等法定條件時,得依法傳遞。 記憶口訣 「局長書面先同意,一年一延共兩年;五年最低或四類,無隱秘密才觀察。」 「一年一延」指每次不逾1年、延長以一次為限;「四類」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組織性犯罪。最後再補記:無必要即停止,達目的原則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