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緊急進入住宅須具備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危害及非進入不能救護兩項要件,僅有受危害之虞並不足夠。 「迫切之危害」著重於:若不採取具體實力措置,將難以避免危害發生及擴大;不以犯罪危害為限,也不須事先由法院認定。 排除危害的法定驅離手段為: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不包含逕以專車強制載離。 對物即時強制的方法是使用、處置、限制使用,注意「處置」與「處分」不同。 區分緊急救護、刑事搜索與行政查訪;查訪遭拒,不能單憑拒絕或抗拒就強制進入住宅。 核心觀念 一、迫切之危害的判斷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兩項要件必須同時具備,不能只因財產可能受損,就認為可以進入住宅。 迫切性是指:如果不採取某些具體的實力措置,將難以避免危害發生及擴大的狀況。判斷重點在危害是否已緊迫到必須立即介入。 保護法益:包括人民生命、身體與財產,不限於警察人員的生命。 危害來源:不以刑法上的犯罪為限,火災、意外、急病等也可能形成迫切危害。 判斷方式:警察依現場客觀情狀即時判斷,不以法院事前認定為必要;仍須接受事後合法性審查。 進入必要性:必須達到非進入不能救護的程度;如有其他能及時有效救護且侵害較小的方法,應予考量。 二、緊急救護進入住宅,不須先取得搜索票 警察聽見民宅內傳出激烈爭吵及呼喊救命聲,依當時情況足認有人面臨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立即進入救護,不須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也不須先向檢察官或分局申請許可書。 此項權限屬於行政上排除危害的緊急救護措施,法律依據與刑事訴訟上的逕行搜索不同。不能因為兩者都可能不持搜索票進入住宅,就將緊急救護一律稱為刑事逕行搜索。 進入後的行為仍須符合救護目的與必要範圍;緊急救護的進入權限,不等於可以任意翻查物品或蒐集犯罪證據。 三、行政查訪不能直接轉為強制進入 住宅受居住自由保障,警察進入他人居住所須有法律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遭到拒絕或抗拒,不會因此產生強制進入的權限。 如另有緊急救護、依法搜索或其他法定事由,應依該事由的要件判斷。例如刑事程序中的持票搜索、符合法定要件的緊急搜索或經合法同意的搜索,均各有規範。不能僅以「要逮捕」、「要查贓物」或「懷疑有犯罪」等籠統理由,認為當然可以強制入內。 情況判斷關鍵 屋內傳出求救聲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救護。 查訪對象拒絕開門單純拒絕查訪,不足以強制進入。 為調查犯罪進行搜索須符合刑事程序的搜索要件,不能直接援用救護權限。 四、排除危害: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暫時驅離:使妨礙之人、車暫時離開相關區域。 禁止進入:阻止人、車進入須排除危害的區域。 專車載離:並非本條列舉的驅離手段,不能僅依本條強制將人載往他處。 驅離須與排除危害的目的相關,並符合必要程度;不能將「暫時驅離」解釋為無期限禁止停留。強制載離涉及更進一步的人身自由限制,須另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其要件。 五、對物即時強制: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警察對於因天災、事變,或交通上、公共安全上的危害而威脅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非使用、處置人民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到防護目的時,得採取必要措施。 方法理解重點 使用為達防護目的而使用相關土地、建築物或物品。 處置對物採取必要的實際處理措施。 限制使用限制相關物的使用,以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 處分不是此處列舉的方法。 作答時應辨認法定用語,不能把「處置」換成「處分」。本考點是在辨別對物即時強制的列舉方法,不宜擴張成「警察行使職權都不包含行政處分」。 六、相關職權與救濟 表明身分: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著制服與出示證件並非一律必須同時具備;制服警察未另出示證件,不當然使依法執行的逮捕違法。 公共場所臨檢:對指定公共場所實施臨檢屬法定勤務類型;具體攔查、查證身分等措施,仍須符合各自法定要件。 酒醉者管束:不是一喝醉就能管束;須有法定危險情形,並達到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險的程度。依法管束時,如有抗拒等法定情形且確有必要,得使用警銬等戒具。 當場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時,應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時,得繼續執行。經請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損害賠償:警察違法行使職權,須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的情事,人民始得依相關規定請求;不能省略法定責任要件。 常考陷阱 「危害僅限警察生命」或「必須是犯罪危害」:均錯。保護範圍包括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危害也不限於犯罪。 「迫切性須由法院認定始可」:錯。警察須依現場情況即時判斷,無須先取得法院認定。 「財產有受危害之虞即可進屋」:錯。必須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兩項要件缺一不可。 「進屋救護一律先申請搜索票或許可書」:錯。符合法定緊急救護要件時,得立即進入。 「查訪遇抗拒即可強制入內」:錯。拒絕查訪本身不是強制進入的法律依據。 「驅離包括以專車載離」:錯。本條手段為暫時驅離、禁止進入,不能直接擴張為強制載離。 「使用、處分、限制使用」:錯在「處分」,正確用語是「處置」。 「依法執行就不得異議」:錯。人民仍得依法當場表示異議。 「無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仍可依該規定請求」:錯。違法行使職權與賠償責任要件,須分別判斷。 記憶口訣 進屋:「迫切危害,非進不救。」兩項要件一起記。 驅離:「人車暫驅、禁止進入。」看到專車強制載離,須另找法律依據。 對物:「使用、處置、限制使用。」記住是「置」,不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