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罰鍰、怠金及代履行費用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符合移送要件而逾期未履行者,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掌握移送文件及其例外:應附逾期不履行之證明;不知悉義務人財產者,免附財產目錄。 分署得通知義務人到場、命報告財產;拘提、管收另有嚴格要件,不能因拒絕報告財產就直接拘提。 區分罰鍰裁處前死亡與裁處確定後死亡;後者死亡遺有財產者,得逕對遺產執行。 辨明第三人異議之訴、分期繳納的裁量性,以及命繳預估代履行費用之行政處分性質。 核心觀念 一、金錢給付義務的類型與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法第二章規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第三章則規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不能將兩章混淆。 類型性質與執行 罰鍰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的行政秩序罰,繳納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怠金促使義務人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罰,其繳納義務仍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代履行費用由他人代為履行所生、應由義務人負擔的費用,亦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其他例如稅款、滯納金及其他依法應給付的公法上金錢。 依行政執行法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辦理。怠金的執行罰性質,不會排除其金錢給付義務性質。 考題中的「行政執行處」是舊稱,現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依集會遊行法裁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者,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42條使法律中原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不再適用。因此,本單元所涉罰鍰的移送機關,不是普通法院、簡易庭或行政法院。 二、移送執行要件與文件 義務人依法令、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分署就其財產執行: 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 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 移送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宜儘量催繳」與前述法定限期履行要件,應分別理解。 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移送時應檢附: 移送書。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的證明文件。 義務人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其財產者,免予檢附。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的證明文件。 其他相關文件。 因此,財產目錄並非任何案件都不得欠缺;不能因移送機關不知道義務人有哪些財產,就認為分署不得執行。 三、分署得採取的措施 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命其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陳述。通知到場為必要陳述,是合法的執行措施。 義務人有顯有履行可能而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財產、拒絕陳述、拒不報告財產或虛偽報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法定情形時,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 拘提不等於通知到場。分署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且未提供擔保,並有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有強制到場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僅有拒絕報告財產,尚不能直接推出得拘提。 管收亦須另符合其法定要件,由法院裁定;不能把未繳罰鍰直接當成拘提或管收的充分理由。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因此,執行筆錄應記載事項,也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四、分期繳納與代履行費用 義務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致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完納者,分署得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這是裁量規定,不是符合條件就「應」核准。經核准後未依限繳納者,分署得廢止分期核准。 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實際支出與估計數額不同時,再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命繳納預估代履行費用,對義務人具體設定金錢給付義務,屬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 五、第三人排除執行與程序異議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例如主張遭查封的財物屬其所有,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的第三人異議之訴,不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若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的是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則另有行政執行法上的聲明異議制度。應先辨別爭議在於「對標的物有排除執行權利」,還是「執行措施或程序不當」。 六、受處罰人死亡與遺產執行 死亡時點處理原則 罰鍰裁處作成前死亡處罰對象已不存在,不得事後對死者作成罰鍰處分,再以送達為由對遺產執行。 罰鍰裁處確定後、繳納前死亡已成立的金錢給付義務,不因死亡當然消滅;死亡遺有財產者,得對遺產執行。 執行中死亡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死亡遺有財產者,分署得逕對遺產強制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裁處確定後,受處罰人於繳納前死亡,申論應先指出:該罰鍰為行政秩序罰,其金錢給付義務已具體確定;再援引行政執行法第15條,說明得逕對遺產強制執行,並非罰鍰當然消滅。 警察機關應確認履行期限及逾期不履行情形,備齊移送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對遺產執行。裁處確定不等於繳納期限已屆滿,不能僅因確定翌日死亡,就省略逾期不履行的要件。執行標的是死者遺產,不是另對繼承人裁罰;未遺有財產者,即無遺產可供執行。 常考陷阱 「怠金是執行罰,所以不是金錢給付義務」:錯。應區分制裁性質與繳納義務。 「分期應酌情核准」:錯。關鍵是「得」,並須徵得移送機關同意。 「拒報財產即可聲請拘提」:錯。拘提仍須符合額外法定要件及強制到場必要性。 「未附財產目錄即不得執行」:錯。不知悉財產者得免附。 「第三人排除執行應提行政訴訟」:錯。應提民事第三人異議之訴。 「罰鍰確定後死亡即消滅」:錯。死亡遺有財產者,得逕對遺產執行。 「集會遊行法罰鍰逾期應移送法院或易以拘留」:錯。本單元應掌握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記憶口訣 「金錢二章、逾期分署;財產不知可免附;分期是得、第三人民訴;罰鍰確定人死亡,遺有財產仍可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