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怠金是行政執行上的間接強制方法,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與罰鍰、罰金的處罰性質不同。 怠金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得依法連續處以,但連續處以之前仍須書面限期履行。 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適用代履行,不得以怠金促其履行;不能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以及違反不行為義務,才是怠金的適用範圍。 怠金逾期未繳,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不能與原來由執行機關促使履行行為義務的程序混淆。 強制執行原則上間接強制優先;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屬直接強制方法。 核心觀念 一、怠金的性質:促使履行的執行手段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所定的間接強制方法。執行機關藉由金錢負擔,對義務人施加壓力,促使其履行仍未完成的義務。判斷重點在於實現義務,不是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比較項目怠金罰鍰罰金 性質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行政罰刑罰 目的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制裁犯罪行為 決定者依法有權的執行機關有權處罰的行政機關法院 怠金與罰鍰目的不同,符合各自法定要件時,可以併行適用,不能認為處了罰鍰就絕對不能再處怠金。怠金也不是罰金,不能因名稱中都有「金」字,就認定性質相同。 本單元所稱怠金,是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方法,不能直接認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警察職權。是否得處以怠金,應看機關的執行權限及法定要件,不能僅因具有警察身分就使用。 二、適用對象與金額 行政執行法第30條所定怠金,適用於下列兩類情形: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也就是依法應禁止或停止的行為,義務人卻仍然實施。 兩類情形均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最低額與最高額都包含在法定範圍內;30萬元是每次處以怠金的法定上限,不能誤認為所有連續處以怠金的累計上限。 例如題設依法應使新生兒接種疫苗,家長卻拒絕履行,依怠金規定判斷金額時,應掌握最低5,000元。但不能將任何拒絕配合行政要求的情形,都直接認定可處怠金,仍須具備法定義務及執行要件。 三、代履行與怠金:先判斷義務能否替代 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重點是由他人完成義務內容,相關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義務情形間接強制方法判斷關鍵 行為義務,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代履行不得改以怠金促其履行 行為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怠金須促使義務人自己履行 不行為義務,義務人違反禁止而為之怠金不能說由第三人代替義務人「不做」 不行為義務的違反,不是代履行的適用類型。若違反禁止義務後,另外產生清除、拆除或回復原狀等行為義務,則應就該行為義務另行判斷能否代履行,不能把兩種義務混為一談。 代履行所稱的「指定人員」,是指執行機關以外的人員。因此,說指定人員原則上包含執行機關內部人員,並不正確。 四、連續處以怠金:每次仍須踐行程序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原則上須先以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才進入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31條,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但連續處以怠金之前,仍應依法以書面限期履行,不能因先前已通知過,就省略後續程序。 應將兩個判斷一起記住:可以連續處以,不代表可以不再通知。義務已履行、執行目的已達成時,也不能再為了追究過去的不履行,繼續以怠金施壓。 五、處以怠金與追繳怠金,是不同階段 處以怠金,是由依法有權的執行機關,促使義務人履行原來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怠金逾期未繳,則轉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問題。依行政執行法第34條,應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實務上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執行,不能寫成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強制追繳。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也適用移送執行的規定。 六、間接強制優先與直接強制的例外 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怠金。原則上應先考量間接強制;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才得採直接強制。 因此,「非因情況急迫不得逕採直接強制」的重點,是限制未先經間接強制就直接執行;不能誤解為只有急迫情況才能使用直接強制,因為間接強制無法達成目的時,也可能依法改採直接強制。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是法定直接強制方法。至於具體拆除行為若係委託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則須依其執行方式判斷,不能只看到「拆除」二字就忽略代履行與直接強制的差異。 常考陷阱 「怠金與罰金性質相同」:錯。怠金是執行手段,罰金是刑罰。 「怠金不得與罰鍰併科」:錯。兩者目的不同,符合各自要件時可以併行適用。 「怠金不得重複處以」:錯。仍不履行義務時,得依法連續處以。 「連續處以怠金前,得不再書面限期履行」:錯。可以連續處以,仍須踐行書面限期程序。 「能由他人代履行,也可自由選擇怠金」:錯。可替代的行為義務不適用怠金。 「不行為義務可委託第三人代履行」:錯。代履行適用於可替代的行為義務。 「指定人員包含執行機關內部人員」:錯。此處指執行機關以外的人員。 「怠金逾期未繳,由原處分機關強制執行」:錯。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金額換成3,000元、8,000元或15,000元起:均不符本單元法定最低額,應記5,000元至30萬元。 記憶口訣 「能代用代,不能代用怠;違反不作為,也可處怠金。」 「五千到三十萬,連續仍須書面限。」 「怠金促履行,欠繳送分署。」 「間接原則先,急迫可逕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