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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告戒程序與執行名義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直接強制、告戒程序與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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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時,得依法強制執行;課予義務的行政處分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不必另取得法院判決。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範圍包括容忍(忍受)義務,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27條的程序重點是告戒(誡):以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 執行方法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代履行、怠金屬於間接強制,扣留動產、解除占有、拆除住宅、註銷證照等屬於直接強制的方法。 直接強制的能源措施,法條列舉的是斷絕營業所必須的水、電或其他能源;執行搜索不是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 核心觀念 一、執行的義務來源與執行名義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可以直接來自法令,也可以來自本於法令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因此,不能認為只有行政處分課予的義務才可執行,也不能認為依法令所負的義務不得作為行政執行事項。 課予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行政處分,可以作為行政執行的執行名義。行政機關不必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判決,才開始執行。但這不表示任何行政處分都能立即強制執行;仍須有可執行的義務內容,並具備法定執行要件。 不行為義務除禁止從事某種行為外,也包括容忍(忍受)義務。容忍義務要求人民不得妨礙依法進行的措施,例如依法應容忍機關進入檢查。因此,「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不包括容忍義務」的說法錯誤。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的一般分工,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並非當然交由原處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辦理。 二、告戒程序:書面限期並預告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該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 這項程序稱為告戒(誡),應掌握三個要素: 書面通知:可以直接記載於處分書,不一定要另外製作一份告戒書。 限定相當期間:給予義務人履行機會,並非一律適用固定天數。 載明強制執行意旨:使義務人知道逾期不履行的執行後果。 判斷第27條的程序要件時,應選擇告戒。「閱覽卷宗」「陳述意見」「公告」均不是該條所定的告戒程序;至於其他程序是否另有適用,須依相關規定判斷。 三、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方法性質適用重點 代履行間接強制義務人不履行行為義務,而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由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怠金間接強制行為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或違反不行為義務時,以金錢負擔促使義務人履行;符合要件時得連續處以怠金。 直接強制直接以實力實現義務內容以扣留、解除占有、拆除、收繳證照等手段,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內容或狀態。 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因此,直接強制具有補充性,但不能說每次都必須先實際施以間接強制。 四、直接強制的法定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的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方法。 能源措施的文字是「營業所」,不能改成「民眾住居所」。其他款雖列有進入、封閉、拆除住宅,也不代表可以把能源措施的適用對象自行擴張為住宅。 執行搜索不屬於上述直接強制方法。尤其要區分「進入處所」與「搜索」:法條列有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不表示進入後即當然取得搜索權限。具體措施仍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五、扣留的分類:看義務與執行目的 人民負有行為義務,經書面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機關因此扣留其動產,以直接實現義務內容,屬於直接強制。不能僅因扣留的是財物,就認為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易混淆類型判斷關鍵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義務內容是繳納金錢,執行目的在實現金錢債權。 代履行由他人代為完成義務人應做的行為。 直接強制為實現先存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直接以實力達成義務內容。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即時處置,不以先命義務人履行並待其逾期不履行為前提。 扣留、進入處所等手段可能出現在不同制度中,應合併觀察義務來源、執行目的與程序背景。直接強制也可能因情況急迫而採取,因此不能只看到「急迫」就判定為即時強制。 常考陷阱 「斷絕民眾住居所必須的水電」:與直接強制所列的「營業所」不符,不能替換法條用語。 「拆除住宅、註銷證照、解除占有不屬於直接強制」:錯誤,這些都是法定列舉的方法。 「進入住宅等於可以執行搜索」:錯誤,進入與搜索並非相同措施,不能互相替代。 「扣留動產就是即時強制」:錯誤。若為實現行為義務,並有書面限期、逾期不履行等背景,應判斷為直接強制。 「第27條要求先公告或先閱覽卷宗」:錯誤。該條考點是書面限期並載明強制執行意旨的告戒程序。 「行政處分不能作為執行名義,須先取得法院判決」:錯誤。課予義務的行政處分可作為執行名義,但仍須符合執行要件。 「容忍義務不在執行範圍」「依法令所負義務不得執行」「由上一級機關執行」:均屬錯誤。容忍義務包括在內,依法令所負義務也可執行,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辦理。 記憶口訣 告戒:「書面限期、預告強制、逾期執行。」 直接強制:「物、屋、照、營、其他實力。」物:扣留、交付、解除占有等。屋:進入、封閉、拆除處所。照:收繳、註銷證照。營:斷絕營業所必要能源。其他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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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直接強制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
  2. 18 依法令之行政處分,人民負有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執行 機關乃將其動產予以扣留。此項扣...
  3. 31 行政執行法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 (A)拆除住宅 (B)註銷證照 (C)執行搜索 (D)解除占有
  4. 2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的程序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A)須經閱覽卷宗階段...
  5. 19 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包括容忍(忍受)義務 (B)行政處分即是行政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