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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之處理與行政訴訟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4
聲明異議之處理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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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掌握聲明異議的四個要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就執行相關侵害利益事項,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 分清處理方式:有理由時,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無理由時,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不是以裁定駁回。 理解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者,屬於例外。 對異議決定不服,仍得依執行行為性質提起行政訴訟,並區分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異議制度。 辨識相關救濟陷阱:訴願決定確定後仍可能申請再審;行政罰用語為罰鍰;簡易訴訟程序的上訴、抗告並非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核心觀念 一、聲明異議的主體、事項、時間與對象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誰能提出:不限於負有行政法上義務的人;與執行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提出。 對什麼提出:包括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以及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並非僅能爭執執行方法。 何時提出:以執行程序終結前為限。程序終結後,不能再循此程序要求排除執行,但不代表其他依法可行的救濟一律消失。 向誰提出:法定受理對象是執行機關。不能將警察行使職權時,向現場警察當場表示異議的規則直接套用。 二、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 審查結果法定處理方式判斷關鍵 認為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由執行機關自行處理,不必先送上級決定。 認為無理由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不是由執行機關以裁定駁回。 「有理由」時,停止執行與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是相互配合的處理措施。停止執行是避免繼續實施;撤銷或更正則處理已經作成的執行行為。選項若只寫成「得停止」,即不符合此處應即停止的規定。 「無理由」時,執行機關須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應記住執行機關先審查、無理由送上級的程序,不能誤認為執行機關可以直接用裁定結案。 三、提出異議與停止執行是兩件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因此,義務人提出異議後,不能僅憑已提出異議,就主張執行機關必須停止一切執行措施。 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這表示不必一定有人申請,機關也能依職權停止;有人申請時,也不是當然發生停止效力。 應區別兩個階段:單純提出異議,原則不停止;審查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即停止。兩者適用前提不同,並不矛盾。 四、不服異議決定,仍可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並非排除司法救濟的終局程序。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異議決定仍有不服,得依執行行為的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行為的法律性質並非完全相同,因此不能一概認定只能提起某一種訴訟。作答時,應掌握「依執行行為性質」這項限定,而不是只記得可以告行政法院。 行政執行法所定直接強制方法,包括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對此類斷水斷電措施不服,同樣應依行政執行法的異議制度處理;對異議決定不服,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當場異議比較 比較項目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警察職權行使法當場異議 提出方式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認為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得繼續執行。 製作紀錄不能直接套用警職法的當場異議紀錄規則。經異議人請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判斷適用制度,應看執行措施的法律依據。即使現場由警察執行,也不能因此把所有異議都改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當場異議。另須留意,警職法對無理由異議的用語是「得繼續執行」,不是「應」繼續執行。 六、相關行政救濟觀念 訴願決定確定後仍可能再審:訴願法第97條設有再審制度。具備法定再審事由時,得依法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因此,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不等於此後絕無救濟可能;但也不是任何不滿都能申請再審。 罰鍰與罰金不同:行政罰的金錢處罰用語是「罰鍰」;「罰金」是刑罰。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涉及的稅額、罰鍰等事件,須符合各該法定範圍,不能概括背成「40萬元以下罰金或稅額」。 簡易程序的救濟法院:對地方行政訴訟庭依簡易程序所作裁判不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上訴或抗告由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並非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常考陷阱 「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錯在處理方式。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有理由,得停止執行」:錯在將義務寫成裁量。法定用語是應即停止,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提出異議即停止執行」:錯在混淆提出異議與審查有理由。提出本身原則上不生停止效力。 「當場向執行人員異議,請求後交付紀錄」:這是混入警職法當場異議的規則,不能直接作為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處理方式。 「異議決定後不得再提行政訴訟」:錯。仍得依執行行為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確定訴願決定一律不得再救濟」:過度絕對,忽略法定再審制度。 「簡易程序使用罰金概念,並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應分別檢查處罰用語與救濟法院,兩者都不能混淆。 記憶口訣 「終結前,向機關;有理停撤改,無理送上級;十日加意見,三十日作決定;異議原則不停,不服依性質訴訟。」 警職法當場異議另記:「當場說理由,有理停或改,無理得續行,請求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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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關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聲明異議之事項包括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 之情...
  3. 4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執行斷水斷電措施,下列相關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於當場...
  4. 5 有關行政救濟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上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