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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救濟體系之統整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3
行政執行法救濟體系之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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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本單元掌握四種救濟:聲明異議、國家賠償、管收裁定之抗告、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先辨認爭執對象,再選擇程序。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措施不服,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因提出異議而停止執行。 不服法院的管收裁定,應提起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的規定。 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特別損失,符合要件者得請求損失補償;不服補償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違法執行造成損害,須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才能請求賠償;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的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核心觀念 一、聲明異議:處理執行過程中的爭議 聲明異議是針對行政執行措施所設的救濟程序。提出人不限於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例如執行方法影響第三人的利益,該第三人如具有利害關係,也得依法聲明異議。 可以爭執的事項包括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作答時須把提出人、爭執事項、提出時間及受理機關一併確認。 提出時間:執行程序終結前。 受理機關:執行機關,不是行政法院。 認為有理由:執行機關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執行機關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提出異議與停止執行是兩件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因此,「提出異議就當然停止」與「任何情況都不能停止」都不正確。 執行措施可能直接影響人民權益,並不會改變上述原則。必須另有法律規定,或由執行機關基於必要情形決定停止,不能只憑提出異議就認為執行已停止。 二、國家賠償:違法執行須符合賠償要件 行政執行如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情事,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違法的直接強制措施,也可能成為國家賠償的原因,並非行政執行措施一律不得請求國賠。 就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類型而言,須有故意或過失,並符合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因此,不能把這類違法執行的國賠責任說成「無過失責任」。 也不能反向認為「只要執行違法,就一定賠償」。違法性只是判斷的一環,仍須檢查國家賠償法的其他要件。另須注意,國家賠償法包含不同責任類型,不宜將整部法律概括記成一律採過失責任。 三、管收裁定之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 管收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中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須由行政執行機關依法聲請法院裁定,不能由執行機關自行作成管收裁定。 義務人不服管收裁定,救濟方式為抗告,並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的規定。不能因執行的債務具有公法性質,就選擇行政訴訟法。 判斷時應直接記住法律對此程序的特別規定:管收裁定不服,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單憑「由法院裁定」仍不足以推論所有案件都適用同一套程序。 四、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合法執行造成特別損失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重點是行為合法,卻使特定人民承受應予補償的特別損失,不能與違法侵害的國家賠償混為一談。 適用前提:依法實施即時強制,並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的特別損失。 排除情形:損失因可歸責於該人民的事由而發生者,不予補償。 補償方式: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 請求對象:向執行機關請求。 不服決定的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這項補償的對象是符合要件的人民,不能限縮成只有義務人。題目即使以義務人為例,只要其符合補償要件,不服補償決定時,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請求補償」與「不服補償決定」應分開辨認:前者向執行機關提出,後者則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題目問的是補償決定的救濟時,不能改選民事訴訟、協議或調解。 五、四種救濟的比較 類型爭執或請求內容程序關鍵 聲明異議執行命令、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原則不停止執行 國家賠償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的損害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須有故意或過失 管收裁定抗告不服法院的管收裁定提起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合法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向執行機關請求;不服決定得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法院聲明異議」:提出人雖正確,受理機關錯誤,應向執行機關提出。 「只有義務人可以聲明異議」:漏掉利害關係人;且異議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將例外當成原則。異議本身不當然停止執行。 「違法直接強制不得請求國家賠償」:錯誤;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時,得請求賠償。 「行政執行的國賠一律採無過失責任」:錯誤;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的責任須有故意或過失。 「管收裁定抗告準用行政訴訟法」:錯誤;應準用民事訴訟法。 「不服損失補償決定,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協議、調解」:不符本項法定救濟,應選訴願及行政訴訟。 記憶口訣 「異議向執行,終結前提出;提出不停執,必要得停止。管收抗告準民訴,補償不服訴願行訴。」 「合法特損談補償,違法侵權查國賠。」國賠仍須符合各項法定要件,不能看到違法就直接認定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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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其特別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得於執...
  2. 2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執行措施或決定,其相關救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
  3. 50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