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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從一重與數行為併罰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一事不二罰、從一重與數行為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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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事優先與一罪不二罰:同一行為已受刑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 分清處罰種類: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以及刑事程序後哪些不得再處罰、哪些仍得依法處理。 一行為違反數個不同條款,採從一重處罰;數行為原則上分別處罰,再依規定決定如何執行。 熟記數個裁處的執行上限:拘留合計5日、罰鍰合計6萬元、易以拘留合計5日。 注意無罪判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以及辱罵執勤員警等情境,不能一概套用相同結論。 核心觀念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種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列有六種處罰。申論作答應完整列出,再說明與刑事處罰競合時的限制。 種類基本內容 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勒令歇業命營業者結束營業。 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罰鍰新臺幣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6萬元。 沒入依法剝奪相關物品。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二、刑事優先與社維法第38條 違反社維法的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時,原則上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38條但書雖列有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仍依社維法處罰的規定,但其中罰鍰部分,必須受到釋字第808號解釋的限制。不能只背但書文字,就認為刑事處罰後仍可一律另處罰鍰。 拘留、申誡本來就不在但書容許另行處罰的範圍內;釋字第808號進一步處理的是罰鍰重複制裁的問題。 三、釋字第808號:有罪判決確定後不得再處罰鍰 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再依社維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的一罪不二罰原則。但書關於罰鍰的規定,在此範圍內失其效力。 申論題的理由可依下列順序說明: 禁止重複制裁:國家對同一行為施加具有刑罰性質的制裁,應受一罪不二罰原則拘束。 不法內涵僅有量的差異: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的違法行為及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所構成的犯罪及法益侵害,僅係量的差異,並非本質上的根本不同。 罰鍰具有懲罰性:社維法罰鍰具有對過去違法行為予以制裁的性質,刑事處罰後再處罰鍰,形成重複評價與處罰。 依實質判斷:其他法律的行政裁罰,綜觀其性質、目的及效果,若等同或類似刑罰,也有一罪不二罰原則的適用,不能只看名稱是否叫作刑罰。 同一行為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社維法的處理 拘留、申誡不得再處;第38條但書原本即未列入。 罰鍰不得再處;依釋字第808號,構成重複處罰。 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仍得依法處理;具有預防危害的性質,不因上述解釋而一律禁止。 因此,申論若問「不得再處罰的種類」,應答拘留、申誡、罰鍰;若問「釋字第808號宣告第38條但書何部分違憲」,則應精確回答罰鍰部分,且限於同一行為已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的範圍。 四、無罪判決與未經合法告訴的區別 無罪判決確定,並不等於已受刑事處罰。因此,不能僅因曾經進入刑事程序,就認為另處社維法罰鍰必然違反一罪不二罰。是否得處罰,仍須符合社維法的構成要件及相關規定;也不能把刑事無罪直接當成行政違法成立。 對於施暴造成未達重傷程度的普通傷害,應注意告訴乃論的程序要件。未經合法告訴時,不能一概認為仍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辦理;如符合社維法處罰要件,得依社維法處理。 五、辱罵執勤員警的判斷 民眾因交通違規遭舉發,進而以侮辱性言詞辱罵依法執勤的員警,不能以「受罰時的常情」或「因交通違規而起」否定刑事責任,應依具體言詞及情境判斷。 社維法第85條第1款規範的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的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的情形。行為已達涉嫌刑事侮辱而移送地檢署處理時,不得再把同一辱罵行為依該款另行裁罰。 此處須區分該款本身的適用界線與釋字第808號的有罪判決確定要件,不可概括推論所有案件只要移送地檢署,就一律不得有任何社維法處分。 六、一行為違反數個不同條款:從一重處罰 依社維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不同條款規定,從一重處罰,即依其中較重的規定裁處。不是每個條款各罰一次,也不是把罰鍰相加或取平均。 作答時應使用完整用語「從一重」,不能將其與單純的「從重」混為一談。 七、數行為:分別處罰與執行規則 違反社維法的數行為,原則上分別處罰。但裁處前違反數個同一款規定的行為,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處罰。數個裁處在執行前,另依第25條決定執行方式。 裁處情形執行方式與上限 多數拘留併執行,合計不得逾5日。 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處所相同僅執行勒令歇業。 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處所不同併執行。 多數罰鍰併執行,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5日。 多數沒入併執行。 多數申誡依數行為分別處罰的原則,分別處罰。 常考陷阱 「刑事處罰後,所有社維法處分都禁止」:錯。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仍得依法處理。 「無罪判決確定後另處罰鍰,必然違反一罪不二罰」:錯。未受刑罰,不當然發生重複處罰問題。 「社維法違法與同一事實的犯罪,本質根本不同」:錯。解釋強調的是量的差異。 「普通傷害未經合法告訴,仍一律移送檢察官」:錯。須注意告訴乃論的程序要件。 「一行為違反數條款,分別裁處或合併平均」:錯。應從一重處罰。 「多數拘留上限6日、罰鍰上限5萬元」:錯。正確是拘留5日、罰鍰6萬元,易以拘留也是5日。 「同處所的歇業與停業都要執行」:錯。同處所只執行勒令歇業;不同處所才併執行。 記憶口訣 「一行為從一重,數行為分別罰。」 「拘五、鍰六萬,易拘仍是五。」 「同所只歇業,異所併執行。」 「刑事有罪已確定,社維罰鍰不再加;停、歇、沒入依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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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9 一行為違反數個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不同條款規定者,應如何裁處? (A)從一重裁處 (B)從重裁處 (C...
  5. 複選題11 若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數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