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主觀責任原則:故意、過失原則上均可處罰;分則明文限定故意的行為,才排除過失。 辨識明文以故意為要件的三類行為:窺視隱私、向公務員謊報災害、踐踏他人田園或縱入牲畜。 窺視隱私須有故意,且達到足以妨害隱私的程度,不必等到實際妨害結果發生。 熟記跟追的三項要件: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法律效果為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掌握跟追規定的合憲結論、新聞採訪的利益衡量,以及由警察機關自行處分的程序。 核心觀念 一、主觀要件:原則兼罰故意與過失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因此,不能套用「只有故意才處罰」的想法。 判斷本單元所列行為時,應先確認分則有沒有明文限定故意。明文規定故意的,過失不成立該項違序;未明文限定的,原則上依總則處理,故意或過失均可能成立。 但兼罰過失不等於不問責任一律處罰,仍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並符合各該行為的其他法定要件。另須分清楚:「不罰以拘留」是不得拘留;「得減輕」則是可以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 二、分則主觀要件比較 違序行為是否明文限定故意判斷重點 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是須故意窺視,過失不成立本項違序 向公務員謊報災害是明文以故意為要件 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是明文以故意為要件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否未明文限定故意,原則上兼及過失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否不能因行為看似出於故意,就認為法律只罰故意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否主觀要件未明文限於故意;是否成立仍須檢查其他要件 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否未明文限定故意,原則上兼及過失 這組比較的關鍵是法條是否明文要求故意,不是依日常語感猜測。「謠言」「滋事」等用語雖容易讓人聯想到故意,仍不能據此認定其分則明文排除過失。 三、窺視隱私:故意與客觀程度都要具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窺視隱私規定,重點在於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 主觀上須有故意:明知並有意為窺視行為,或預見相關情形而容任其發生。單純不慎瞥見,不等於故意窺視。 客觀上須有窺視行為:對象是他人具有隱私性的空間,並須達到足以妨害隱私的程度。 不要求實際妨害結果:「足以妨害」著重行為是否已具有妨害隱私的可能性,不必等到具體損害發生。 因此,「僅以故意為裁處要件」是在比較故意與過失,不是說只要心裡有偷看的念頭就能處罰。仍須有符合規定的客觀行為。被窺視者未察覺,也不能單憑這點認定不成立。 四、跟追: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無正當理由:必須衡量跟追的目的、方式及受影響的權益,不能只因行為人自稱有理由,就認定具有正當性。 跟追他人:例如以尾隨等方式追隨特定他人;單純偶然同路,不能直接等同跟追。 經勸阻不聽: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是本款的重要成立要件,不能省略。 作答時應將三項要件、罰鍰上限及申誡一起記憶;「罰鍰或申誡」是擇一的法律效果,不是必須同時處罰。 五、釋字第689號:新聞採訪仍須衡量正當理由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認為,跟追處罰規定對新聞採訪自由所形成的限制,尚未違反比例原則,並非宣告違憲。本款所保護的利益,包括個人的行動自由、身心安全,以及在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等隱私利益。 新聞採訪具有公共利益時,可能構成跟追的正當理由,但不是具有記者身分就一律免罰。仍須依採訪事項的公益性、跟追方式及侵擾程度等具體判斷;不能把滿足好奇或追逐私生活直接等同公共利益。 六、跟追案件的處理程序與犯罪規範 本款的法定處罰為罰鍰或申誡,屬於警察機關自行處分的案件。警察機關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應自行作成處分書,並非一律移送簡易庭裁定。 另須區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跟追違序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犯罪。跟蹤騷擾的犯罪規範設於專法,不能寫成「刑法已將所有跟追行為入罪化」。是否成立專法犯罪,仍須另行檢查該法的構成要件;預防性羈押也不是只要發生跟追就能適用。 常考陷阱 「酗酒滋事、散布謠言看起來都是故意,所以只罰故意」:判斷關鍵是分則是否明文限定,不能依行為名稱推論。 「並無明文須以故意為要件」:要找未明文限定的行為。散布謠言屬於這一組;窺視隱私、謊報災害、踐踏田園或縱入牲畜則屬明文要求故意的一組。 「窺視須造成實際隱私損害」:錯在將「足以妨害」誤讀為必須已發生妨害結果。 「過失違序也能拘留,而且一定減輕」:過失不得處以拘留;減輕則是「得」,不是「應」。 「無正當理由跟追即可處罰」:還須具備經勸阻不聽,不能漏列要件。 「釋字第689號宣告跟追規定違憲」:結論錯誤;也不能反過來認為記者採訪一律具有正當理由。 「跟追案件訊問後應即移送簡易庭」:本款由警察機關自行處分。 「所有跟追都屬刑法犯罪,均可預防性羈押」:混淆違序處罰與專法犯罪,也省略各自的法定要件。 記憶口訣 「窺、謊、田,故意限;謠、酒、乞、圍,未明限。」窺視、謊報災害、踐踏田園或縱入牲畜,明文要求故意;散布謠言、酗酒喧鬧、乞討叫化、災變圍觀,未明文限於故意。 「跟追無理由,勸了仍不休;三萬或申誡,警察作處分。」另記:釋字689並未宣告違憲,新聞採訪須衡量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