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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司法秩序與身分陳述義務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4
妨害公務、司法秩序與身分陳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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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第67條的身分陳述義務,以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為前提,資料限於姓名、住所或居所。 誣告、虛偽證言或通譯、藏匿違序人及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原則上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親屬圖利例外只適用於虛偽證言或通譯、藏匿或使之隱避、偽造等證據行為,不包括誣告及身分資料陳述違規。 第85條第1款保護公務依法順利執行;不能只因民眾態度不佳、說髒話或拒絕要求,就認定妨害公務。 臨檢申論應依序檢查設點與攔查是否合法、查證身分程序是否合法、拒絕行為是否符合處罰要件。 核心觀念 一、妨害司法秩序行為及其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所列行為,法定處罰為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本單元應掌握下列各款: 款次行為要件親屬圖利例外 第2款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不適用 第3款意圖使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不適用 第4款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適用 第5款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適用 第6款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適用 誣告著重於意圖使他人受本法處罰而虛構指控;虛偽證言或通譯則是就他人違序事項提供不實證述或翻譯。兩者不能因為同樣涉及說謊,就混為相同處罰例外。本法所稱虛偽證言,也不能直接套用刑法偽證罪的具結等要件。 二、身分陳述義務:陳述資料與出示證件有別 第67條第1項第2款要求,在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對自己的姓名、住所或居所據實陳述。不實陳述與拒絕陳述,都是規範對象。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在本款列舉範圍。僅拒絕提供這些資料,不能據本款處罰;但這不代表警察依其他法律一概不得詢問。 拒絕出示證件,不等於拒絕陳述身分資料。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在合法查證身分時得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但若要依本款處罰,仍須證明相對人有拒絕陳述姓名、住居所,或陳述不實的行為。不能以「沒有拿出證件」直接取代法定要件。 三、親屬圖利例外:限定親屬,也限定行為 依第67條第2項,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必須同時符合親屬範圍、圖利目的及行為種類,不能僅憑親屬關係就適用。 堂兄、表兄是四親等血親;伯父、叔叔、舅舅、姑姑、阿姨是三親等血親,均在五親等內。 為堂兄作虛偽證言或通譯、藏匿違序的舅舅、替伯父變造或湮滅違序案件證據,符合其他要件時,適用申誡或免罰。 為配偶誣告他人,仍不適用。第3款不在例外範圍,不能因幫助的是配偶而擴張適用。 拒絕或不實陳述自己的姓名、住居所,也不在例外範圍。將其改寫成「就他人姓名、住居所不實陳述」,仍不是第4款至第6款的法定列舉。 四、第85條第1款:保護公務執行的妨害公務規定 本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目的在維護國家公務的正常、順利執行,補充刑事處罰所未涵蓋的較輕妨害行為。判斷核心是公務執行是否受到妨害,不能僅以公務員個人感到不受尊重為準。 依法執行職務:應檢查權限、發動要件、程序及強制手段是否合法。欠缺合法盤查基礎或違法強制帶離,不能逕以本款保障其執行。 顯然不當的言詞或行動:須依前後語境、行為方式及現場情況客觀判斷;要求說明理由、提出異議或一般情緒性抱怨,不當然符合。 妨害程度與關聯:言行須對職務執行具有妨害性,並與公務執行有實質關聯,不能只憑出現髒話就認定。 尚未達刑事不法程度:若涉及強暴、脅迫或侮辱,應另檢驗相關刑事規定的要件,也不能直接認定犯罪成立。 五、便衣盤查、帶往勤務處所與情緒性言詞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未依法履行時,相對人得拒絕。便衣員警尤其應出示證件,不能只憑口頭自稱警察即要求配合。 查證身分須有法定基礎。若以合理懷疑涉及犯罪或有犯罪之虞為由,須有客觀、具體事實;單純背背包、喝飲料,或空泛稱「形跡可疑」,不足以當然成立。稱某處為「治安顧慮要點」,也不能取代法定指定及必要性要件。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須在依法採取現場查證措施後,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並遵守法定程序與比例原則;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且應立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相對人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若欠缺合法盤查依據,又未說明具體理由,即強制將人推入警車,應先否定其職務執行的合法性。相對人因此說出情緒性髒話,亦須檢驗是否顯然不當及實際妨害公務,不能僅憑用語粗俗認定違序;此類情境應作不構成本款的分析。 六、臨檢點與拒絕配合的處置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身分,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且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為限。依釋字第535號意旨,臨檢須有危害防止的實質基礎,並遵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不能任意全面攔查。 若依交通工具攔停規定執行,則須符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等法定要件。不能僅因設有臨檢點,就認為所有攔停及後續強制措施均合法。 合法查察中,若相對人拒絕陳述姓名、住所或居所,得依第67條處理。對現行違序行為,警察得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到場。此類案件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警察不能自行裁處拘留。若只有拒絕出示證件,則不能僅因僵持時間長,就逕認符合本款。 常考陷阱 把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列入必須陳述資料:本款只有姓名、住所或居所。 把拒絕出示證件直接當成違序:應區分證件出示要求與身分資料陳述義務。 把第67條當成概括的不配合處罰:須符合具體列舉行為,不能只寫「不服警察要求」即處罰。 凡圖利親屬均可免罰:只有第4款至第6款適用;誣告及身分陳述違規均不適用。 把舅舅當姻親:舅舅是三親等血親;堂兄是四親等血親。 說髒話就等於妨害公務:先查職務是否合法,再判斷言行及妨害關聯。 無法查證身分就能直接拘留:帶往查證、強制到場與拘留處罰,各有不同要件及程序。 記憶口訣 身分「名、住、居」:姓名、住所或居所。 血五、姻三、加配偶;證藏證據才寬容:虛偽證言或通譯、藏匿隱避及證據行為,始有親屬例外。 妨害公務先看法,再看言行與妨害:依法執行是前提,不能只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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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拒絕陳述下列那些人別資料,方足以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①姓名 ②出生年月日 ③身...
  2. 14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下列何者非屬依法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之行為? (A)因圖利堂兄,而為其向警察機關為虛...
  3. 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因圖利違序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得處以申誡或免 除其處罰之違序...
  4.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因圖利違序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得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之違序行為,下述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