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警察機關作成處分與法院作成裁定:不能只看個案最後是否罰錢,應先看該行為的法定處罰及裁處權限。 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處所、設施,屬警察機關得處罰的行為;誣告、無正當理由攜帶開鎖破壞工具、強買強賣或強索財物,須與之區分。 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效果是得逕行裁處,不是一律立即移送法院。 掌握文書交付與救濟:在場者當場交付;未當場宣示、宣告或不經訊問逕行裁處者,應於五日內送達;不服警察處分,於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製造噪音妨害安寧,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得為的裁罰是罰鍰,不要與噪音管制法的改善、連續處罰及停業措施混淆。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處分」與「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雖由警察機關調查處理,但不是所有案件都由警察機關決定處罰。警察機關在法定權限內作成的是「處分」;依法應交由法院審理者,則移送管轄法院,由法院作成「裁定」。 比較項目警察機關法院 主要案件範圍專處罰鍰或申誡,以及依法得併予或單獨宣告沒入等案件警察機關裁處權限以外的案件,例如法定處罰包含拘留者 作成文書處分書裁定書 判斷關鍵法律是否授權警察直接處分是否屬依法應移送法院裁定的案件 法定處罰包含「拘留或罰鍰」,不等於警察可以自行選擇罰鍰結案。即使法院最後僅裁處罰鍰,也不會因此改變原來的權限分配。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均非警察機關得自行作成的處罰。 移送時應依案件管轄規定交由管轄法院處理;遇到題目使用「該管簡易庭」的表述,應辨識其所指的法院審理程序,不能把「簡易庭」三字本身當作錯誤關鍵。 二、常見行為的裁處機關 行為裁處權限與判斷理由 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警察機關處罰。此類行為專處罰鍰,是辨認警察裁處權限的重點。 意圖使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法定處罰包含拘留,應由法院裁定。 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的工具法定處罰包含拘留,應由法院裁定。重點是無正當理由攜帶特定用途工具,不能一概認為攜帶工具就違法。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物法定處罰包含拘留,應由法院裁定。 上述區分以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要件為前提。若另涉嫌刑事犯罪,仍須依法進入刑事程序。例如,意圖使他人受本法處罰的誣告,不能直接等同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刑法誣告罪;污損行為是否另涉刑法毀損,也應分別判斷。 刑事犯罪是否告訴乃論,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誰裁處,是不同問題。不能因刑事部分須經告訴,就推論警察當然可以裁罰;也不能僅因未提出告訴,就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必然適用。 三、合法通知不到場的效果 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得」表示依法可以不等待其到場而處理,並非規定一律立即移送法院。 是否應移送法院,仍應依原案件的裁處權限判斷:屬警察權限者,由警察機關依法處分;屬法院權限者,依法移送管轄法院。不到場本身不會使原本的警察裁處案件轉變為法院裁定案件。 另須區分:因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逕行裁處,與情節輕微、事實明確而依法得不經通知及訊問的逕行處分,屬不同程序情形。 四、宣示、宣告與送達 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應宣示或宣告,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不能只口頭告知結果而不交付文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的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 注意區分作成文書的機關與依法辦理送達的機關。不能僅因文書是法院的裁定書,就自行推論必須由法院送達。 五、不服警察處分的聲明異議 不服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作的處分,應循聲明異議程序救濟,須同時掌握以下要件: 項目應記內容 期間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 方式以書狀敘明理由 提出途徑經原處分的警察機關 受理審查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五日期間從送達的翌日起算,不是從處分書作成當日起算;提出途徑也不是向上級警察機關訴願。 六、噪音案件的警察裁罰權限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得處罰鍰。題目若將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噪音管制法並列,應先辨認處罰的法律依據與執行機關。 限期改善、按日連續處罰、停業,均不是警察機關就此妨害安寧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得採取的裁罰。噪音管制法的具體措施及連續處罰方式,應依其規定判斷,不能移植為警察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權限。 常考陷阱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即移送簡易庭」:錯在把不到場當作必然移送事由。正確效果是得逕行裁處,權限分配仍須另行判斷。 「只要可以罰鍰,就由警察處罰」:須看是否專處罰鍰等警察權限案件;法定處罰含拘留者,不能由警察自行選擇罰鍰。 「裁定書一定由法院送達」:不能以文書名稱推論送達機關;本單元應記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的規定。 「在場者口頭告知即可」:除宣示或宣告外,還須當場交付文書。 「異議從送達當日起算,或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應為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 「噪音可由警察命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停業」:混淆不同法律的權責;辨認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時,抓住罰鍰。 記憶口訣 「不到場,得逕裁;誰有權,另判斷。」 「在場宣告當場交,未宣逕裁五日送。」 「異議翌起五日內,書狀經原處送簡庭。」 「污損警察罰,含拘法院裁;噪音問警權,罰鍰記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