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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管、書面作為、書表格式與處分書更正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證據保管、書面作為、書表格式與處分書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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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調查與保管:警察機關知有違序行為嫌疑,即應開始調查,不以民眾舉報為限;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 書面報告的證據用途:違序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作為證據。 警察作為的形式: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 書表格式的訂定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3條,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處分書更正:限於不影響處分本旨的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不得藉此變更主文;更正後應製作通知,送達受處分人。 核心觀念 一、調查的開始與到場程序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嫌疑時,即應開始調查。民眾舉報只是案件來源之一,不是開始調查的必要條件。 調查時,應區分嫌疑人與證人、關係人的程序地位: 嫌疑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不能一概認為必須本人到場、不得委任代理人。但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通知本人到場。 警察機關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到場協助調查,但不能僅因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就認為得依本法處以罰鍰。 作答時要把「得通知到場」與「不到場得處罰」分開判斷。前者是調查程序,後者須有處罰依據,不能自行推導。 二、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的保管 違序案件調查中,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只要具有證據用途,或屬應予沒入之物,就應注意保存,避免遺失、毀損、變質或與其他物品混淆。 「可為證據」與「應予沒入」是不同概念:前者著重證明案件事實,後者涉及物品的處罰效果。具有證據用途,不代表最後一定沒入;尚未確定是否沒入,也不表示可以疏於保管。 另須掌握沒入的宣告方式:原則上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但免除其他處罰、行為人逃逸或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不能把「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所得之物」直接當成得單獨宣告沒入的例外。 三、當場發現的書面報告得作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違反本法的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作為證據之用。判斷時應扣緊下列要素: 要素判斷重點 發現主體警察人員。 發現方式當場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 證據形式就其當場發現的情形製作書面報告。 法律效果該書面報告得作為證據。 「得作為證據」不等於報告內容必然正確,也不等於一定足以認定違序事實。仍須依案件資料判斷其證明力。另不能把「警察人員當場發現」任意改成「任何人事後轉述」,再直接套用本項規定。 四、解散、檢查、禁止與勸阻的書面要求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設有形式要求: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只有情況緊急時,才得以口頭為之。 情形形式要求 一般情況應以書面為之。 情況緊急得以口頭為之。 上述列舉沒有「行政命令」。看到選項出現「命令」二字,仍須辨認是否為解散命令或檢查命令,不能把所有稱為命令的事項都納入本項規定。也不要擴張成「警察所有作為都一律適用同一書面要求」。 五、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3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本項考的是「書表格式」的訂定機關,應精確記憶機關名稱。行政院、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均不是本項規定的答案,不能僅憑機關層級或業務關聯推測。 六、處分書更正的範圍與通知程序 處分書更正,是處理文字、計算等表示上的顯然錯誤,不是重新認定違序事實或重新作成法律評價。更正須不影響原處分的本旨,且不得藉更正變更主文。 事項判斷方式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須符合更正的範圍,不影響處分本旨,且不得變更主文。 處分書主文內容的變更不能僅以「誤寫、誤算」為名,逕以更正處理。 行為事實認定錯誤屬實體判斷問題,不是文字更正。 行為事實評價有瑕疵涉及法律判斷,不是文字更正。 更正由原處分的警察機關辦理。更正後,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的通知,送達受處分人;不能只在機關內部修改文書,而未將更正事項通知受處分人。 尤其要注意:「顯然錯誤」不等於「任何明顯錯誤都能更正」。即使事實認定錯誤很明顯,也不因此變成誤寫、誤算;仍須區分表示錯誤與實體判斷錯誤。 七、再次違反與文書送達 再次違反:本法分則各章條文所稱再次違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的規定者為限。不能只因兩次都是違序行為,就認為符合。 文書送達:警察機關處理違序案件的文書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因處理機關是警察機關,就改選準用行政程序法。 常考陷阱 「須經民眾舉報,始得調查」:把案件來源誤當成必要條件。警察主動發現等情形,也能開始調查。 「嫌疑人不得委任代理人」:過度絕對。嫌疑人得委任代理人,但必要時仍可通知本人到場。 「證人、關係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處罰鍰」:不能從通知到場的權限,推導出罰鍰權限。 「所生、所得之物均得單獨宣告沒入」:混淆沒入物的範圍與單獨宣告沒入的條件。 「再次違反不限同條款」:方向相反,應掌握「同條款為限」。 「書面報告一定足以證明違序」:把「得作為證據」誇大成必然成立,仍須判斷證明力。 「行政命令也在本項書面作為列舉內」:本項列舉為解散、檢查、禁止及勸阻。 「書表格式由內政部或刑事警察局訂定」:應精確選擇內政部警政署。 「主文有誤寫、誤算,就應更正」:不能只看見誤寫、誤算就判為正確,還須注意不得藉更正變更主文的限制。 「事實認定或法律評價有錯,也能更正」:這是實體問題,不能以文字更正代替處理。 「更正後內部存查即可」:更正後須製作表示更正意旨的通知,並送達受處分人。 記憶口訣 「解、檢、禁、勸,原則書面;情況緊急,得用口言。」 「當場發現,報告得為證;證物與沒入物,妥善保管。」 「書表警政署,送達準刑訴,再次同條款。」 「更正限表示,不變更主文;原機關辦理,通知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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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須依民眾舉報有違序案件,方得展開調查 (B)...
  2. 7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所得之物或查禁物,...
  3. 22 除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外,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警察作為,應以書面為之,其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解散命令...
  4. 8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63 條之規定,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 書表格式,由下列何者訂之...
  5. 5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處分書內容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A)處分書主文之內容,如有誤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