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我國《集會遊行法》對一般室外集會、遊行採事前申請許可制;報備制則以提出申報為核心,兩者都屬管理措施。 區分集會的聚眾活動與遊行的集體行進,並掌握各自的場所要件。 判斷許可義務,應綜合考量室內或室外、活動目的、是否屬免申請的活動,不能只看參加人數。 熟記場所與適用範圍:寺廟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軍隊集體行進、海上聚眾活動不在本單元所指的適用範圍。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管理制度 《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因此,「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是正確敘述,不能因本法設有申請與管理程序,就認為其目的只有限制人民活動。 我國對一般應申請的室外集會、遊行,採申請許可制,也就是事前許可制。事前報備、提前預約、申請登記,都不能代替本法採行制度的名稱。另須注意,並非所有活動都須事前許可;法定免申請活動、室內集會,以及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應分別判斷。 二、許可制與報備制的差別 兩種制度的核心差異,在於活動能否舉行,是否須等待主管機關的許可。以下比較的是制度的一般概念: 比較項目許可制報備制 基本性質解除一般性的事前禁止以申報方式告知主管機關 概念用語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原則自由,依法申報 舉行的關鍵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不能僅因提出申請就自行舉行依規定提出申報即可,無須等待許可處分 是否為規制措施是也是 「對先前禁止的解除」描述的是許可制,不是報備制。報備制仍要求人民履行申報義務,因此也是國家管理集會遊行的措施,不能說完全沒有規制。 另須區分制度性質與審查標準:許可制並不表示主管機關可以任意拒絕。法律要求符合條件者應予許可,仍不會使制度變成報備制。 三、集會與遊行的定義 類型活動方式場所範圍 集會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遊行集體行進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理解兩者時,可先看活動方式:聚集開會、演說或表達訴求,著重聚眾;沿路線共同前進,著重集體行進。但不能只看到「多人一起走」,就直接認定是本法所稱的遊行,還須判斷活動性質及適用範圍。 寺廟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場所是否供公眾出入,與土地、建物是否為公有,是不同問題;不能因場所由私人或宗教團體管理,就一律排除。 遊行場所應掌握法定列舉:市街、道路、巷弄、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本單元的場所辨識中,室內體育館不屬於所稱遊行的法定場所,不可僅因它能容納公眾,就將它選入。 四、哪些活動應申請許可 多數人為表達政治、社會或公共政策主張,在室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原則上應依本法申請許可。例如團體在廣場搭設帳篷,持續訴求停止興建核電廠,其核心是表達公共政策主張,屬應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 判斷時應依序確認:活動如何進行、在何處舉行、實際目的為何,以及是否有免申請情形。搭帳篷、唱歌或行走只是外在形式,不能單憑其中一項就決定法律性質。 依法令規定舉行的活動,以及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活動,另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屬於本法規定的免申請情形。 活動性質典型例子本法許可義務 宗教、民俗媽祖遶境免申請 體育競賽馬拉松賽事免申請 藝文歌手簽唱活動依其藝文活動性質,免申請 表達公共政策主張在廣場聚集,訴求停止特定公共建設一般情形應申請許可 免依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不代表免除其他法令所要求的手續。例如活動涉及道路使用或場地管理,仍須另外判斷相關規定。 室內集會原則上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時,以室外集會論。因此,不能把「集會的場所定義」直接等同於「一律須申請許可」。 五、適用範圍的排除 軍隊集體行進:不屬於本法所稱的集體行進。外觀上雖然是多人共同前進,仍不能直接當作人民的遊行活動。 海上聚眾活動:不適用本法。不能把陸上公共場所的規範直接擴張到海上。 應區分不在適用範圍與免申請許可:軍隊集體行進、海上聚眾活動屬前者;宗教、民俗、體育、藝文等活動,則應從免申請規定理解。 常考陷阱 「許可制是原則同意、例外禁止」:錯把許可的學理概念倒置。判斷關鍵是解除事前禁止。 「報備制也是對禁止的解除」:錯誤。報備制重點是依法申報,不以取得許可為前提。 「報備制不是規制措施」:錯誤。申報義務本身就是管理手段。 「提出許可申請就能舉行」:混淆申請與許可。一般許可制下,提出申請不等於取得許可。 「人多、在戶外,就一定要申請」:忽略活動性質與免申請規定。宗教遶境、體育競賽、藝文活動不能只憑人數判斷。 「寺廟不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錯誤。場所的所有權與是否供公眾出入應分開看。 「軍隊共同前進就是本法的遊行」或「海上聚眾也適用本法」:均不正確。 「室內體育館可以直接列為遊行的法定場所」:不符合本單元的場所辨識;應掌握市街、道路、巷弄等法定用語。 記憶口訣 「許可等核准,報備先申報;兩者都管理。」 「先看場所,再看目的,最後查例外。」用來判斷是否有申請許可義務。 「街、道、巷;軍、海除外。」前半記遊行場所,後半記適用範圍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