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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申請書載明事項與許可通知期限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申請期限、申請書載明事項與許可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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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一般性質的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計算最遲申請日期時,申請日與舉行日之間須留足6個完整日。依本單元日期計算方式,最遲申請日為舉行日往前推7日。 務必區分申請書與許可通知書: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屬申請書應記載的資料,並非許可通知書的法定應記載事項。 一般性室外集會、遊行的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許可或不許可。 核心觀念 一、申請期限:一般性室外集會、遊行應於6日前申請 依集會遊行法第9條,一般性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法定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作答時應掌握四個要素:一般性質、室外、負責人、6日前。 「6日前」規範的是人民提出申請的期限;「3日內」則規範主管機關作成許可或不許可通知的期限。兩者的義務主體、起算基準及用途均不同,不可混用。 本單元討論的是一般性質的室外集會、遊行。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另涉及不同規範,不能將其特殊處理方式套用到一般性申請。 二、日期計算:申請日與舉行日之間留足6日 日期題不能只看到「6日前」,就直接以舉行日期減6作答。依本單元採用的計算方式,申請日與舉行日均不列入中間應留足的6日,必須在兩者之間保留6個完整日。 計算步驟操作方式 確認舉行日先找出預定舉辦集會、遊行的日期。 往前保留6日舉行當日不算,向前數出6個完整日。 確認最遲申請日在這6日之前一日提出申請。 例如預定於10月18日舉行,10月12日至17日為中間保留的6個完整日,因此最遲應於10月11日申請。可用「舉行日往前推7日」快速檢查;遇到跨月時,仍須依實際日曆往前計算。 題目問「至遲」或「最晚」,是要找出仍符合法定期限的最後一日。比該日更早提出申請,固然可能符合期限,但不是題目所問的最遲日期。 三、申請書與許可通知書:文件不同,記載事項不同 申請書由負責人填具,供主管機關審查;許可通知書則由主管機關在許可後發出,載明獲准活動的內容及應遵守事項。看到「應載明事項」時,應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份文件。 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的身分及聯絡資料、集會遊行的目的與方式、起訖時間、活動地點或路線、預定參加人數,以及車輛、物品的名稱與數量等。其中,身分資料包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許可通知書的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 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集會、遊行的目的及起訖時間。 集會處所或遊行路線,以及集合、解散地點。 參加人數。 車輛、物品的名稱及數量。 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限制事項。 其他應遵守事項。 比較項目申請書許可通知書 文件由誰提出或發出負責人填具並提出主管機關發出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屬應記載資料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負責人住居所應記載應記載 參加人數記載預定參加人數記載參加人數 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勿與負責人的身分資料混淆應記載 判斷關鍵是:住居所、參加人數、糾察員人數及姓名,都是許可通知書的法定應記載事項;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則不是。「非法定應記載事項」是在判斷法律是否要求記載,不宜擴張理解成法律一概禁止記載。 四、許可通知期限: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 依集會遊行法第12條,一般性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許可或不許可。 判斷要素正確內容 起算基準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通知期限3日內 通知方式書面 通知對象負責人 通知內容許可或不許可 選項若將法定文字改成「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3日內」,即與本單元應掌握的法條用語不符。作答時應完整記住「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不要自行替換起算文字。 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通知者,法律效果為視為許可。通知義務同時涵蓋許可與不許可,不能誤認只有不許可時才需要書面通知。 常考陷阱 把申請期限寫成3日前:3日是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一般性室外集會、遊行的申請期限是6日前。10日前、15日前也不是本單元的法定期限。 日期直接減6:會少留一個完整日。應檢查申請日與舉行日之間是否確實留足6日,再判斷最遲申請日期。 把更早的日期當成「至遲」日期:較早申請可能合法,但「至遲」要求的是最後仍符合期限的日期。 看到身分資料就全部勾選:許可通知書雖須記載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卻未將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列為法定應記載事項。 以為糾察員資料或參加人數只在申請時需要:許可通知書也應記載糾察員人數及姓名、參加人數。 把「之日起」換成「翌日起」:本單元應選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並留意起算文字與日數必須同時正確。 用6日混淆機關通知期限:通知期限是3日內,不是2日、4日、5日或6日。 記憶口訣 「民六官三」:人民於6日前申請,機關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通知。 「中間留六,日期退七」:申請日與舉行日之間留足6日,最遲申請日期往前推7日。 「申請有證號,通知有住居;糾察名與數,參加人數記」:區分兩份文件的法定記載內容。 「收受之日起,三日書面知」:記住通知起算文字、期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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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某甲定於民國 111 年 9 月 27 日舉辦遊行,其至遲應於下列何者之日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A) 9 月 18 日 (B)...
  2. 29 一般性質之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最晚應於幾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3 日前 (B)6 日前 (C)10 日前 (D)...
  3. 8 有關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下列何者非屬法定應載明之事項? (A)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B)負責人之...
  4. 16 一般性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多久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A)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 3 日內 (B)收...
  5. 15 一般性質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與否,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幾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A)3 日內 (B)4 日內 (C)5 日內 (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