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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許可與不予許可通知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4
默示許可與不予許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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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一般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能概括認為室內、室外都須申請。 一般申請應於集會、遊行6日前提出;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許可或不許可。 主管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法律效果是視為許可,不是推定許可、不許可或效力未定。 符合默示許可的情形,負責人可依申請內容如期辦理,不必因未收到准駁通知而重新申請或先提起救濟。 不予許可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許可通知書的法定應載事項不包括負責人的財產狀況。 核心觀念 一、申請許可的範圍與提出方式 集會遊行法的事前許可制度,原則上適用於室外集會、遊行。室內集會不因屬於集會活動,就一律必須申請許可。因此,「室內與室外集會、遊行均應申請許可」的敘述過於概括,不能成立。 室外活動也不是毫無例外地都要申請。依法令規定舉行的活動,以及法律列出的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等活動,另有例外;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也不能直接套用一般事前申請程序。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是否設定為一般應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 一般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必要事項,於活動6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原則上是活動所在地的警察分局;活動範圍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時,則由相應的警察局主管。 例如,為表達公共議題訴求而在公園舉行演講,題目並已明示依法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集會,就應接著判斷主管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准駁結果。不能因活動地點是公園,便認為無須適用申請後的通知規定。 二、分清「提出申請」與「通知准駁」的時間 比較項目一般程序的規定判斷關鍵 負責人提出申請於活動6日前申請從預定活動時間往前看 主管機關通知准駁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從機關收件之日起判斷 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法律直接賦予許可效果 「6日前」與「3日內」規範的是不同階段:前者是負責人的申請時間,後者是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不得把兩者互換,也不能將申請期限寫成「一個月前」。 主管機關的義務是將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依法以書面通知負責人。考題所問的關鍵是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不能只因機關內部已經審查或作成決定,就認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三、逾期未通知的效果:默示許可 依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這種由法律直接賦予許可效果的情形,通常稱為默示許可。 所謂默示許可,不是猜測主管機關可能同意,也不是等待機關日後補作決定。在法定要件成立時,法律已經使該申請發生許可效果,因此不能選擇「效力未定」或「繼續等待才知道是否許可」。 用語理解方式本單元的判斷 視為許可法律直接賦予許可效果正確 推定為許可推定與法律擬制的性質不同不是本規定採用的用語 視為不許可或駁回將機關沉默解讀為否准與法定效果相反 效力未定認為仍須等待後續決定忽略法律已規定許可效果 「視為」與「推定」不能互換。即使兩個選項都寫「許可」,仍須認明法定文字是視為許可。此外,這是集會遊行法的特別規定,不能擴張成「所有行政申請,只要機關不回答就一律許可」。 四、默示許可成立後,可以依期辦理 負責人依法申請後,主管機關逾法定期限仍未通知准駁,既然已發生視為許可的效果,負責人即可依申請內容如期辦理,不必先重新申請,也不必因沒有收到許可書而放棄活動。 對於單純逾期未通知的情形,法律已提供許可效果,因此不以先提起訴願或申復為舉行活動的前提。應將「機關逾期未通知」與「機關已通知不予許可」分開理解:前者適用默示許可,後者才涉及不服否准決定的救濟問題。 依期辦理仍應以申請內容及相關法令為依據,並非取得許可後即可任意變更活動或不受法律拘束。 五、不予許可通知書必須說明理由與救濟程序 主管機關決定不予許可時,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理由讓負責人知道申請為何遭到否准;救濟程序則讓負責人知道如何依法表示不服、尋求救濟。 兩者都是應載事項,不能只告知「不予許可」,卻不說明理由;也不能只說明理由,而漏掉不服之救濟程序。 許可通知書則記載負責人、活動目的與時間、集會處所或遊行路線等與許可活動有關的事項。負責人的財產狀況不是法定應載事項,不能將其列為許可通知書必須記載的內容。 常考陷阱 「逾期未通知,視為不許可或駁回」:效果方向錯誤,應為視為許可。 「逾期未通知,推定為許可」:結果雖寫許可,用語仍錯;應認明「視為」。 「尚未收到通知,所以效力未定」:法定期限屆滿且符合要件時,法律已直接賦予許可效果。 「應再次申請、放棄辦理或先提出申復」:忽略默示許可;正確處理是依申請內容如期辦理。 「室內、室外均須申請」:將許可範圍擴張過度,應區分室內與室外及法定例外。 「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一般申請期限為活動6日前;機關原則通知期限則是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 「不予許可只須告知結果」:漏掉必要記載,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許可通知書應載明財產狀況」:財產狀況不是法定應載事項。 記憶口訣 「六日前申請,三日內書面;逾期未通知,視為准辦理。」適用一般申請程序的判斷。 「不准要有理由,還要告知救濟。」不予許可通知書的兩項必備重點。 「視為不是推定,沉默不是駁回。」牢記本單元最常考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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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原則上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 負責人。如果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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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8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通知負責人者,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其效果為何? (A)視為許可 (B)視...
  4. 17 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有關集會遊行申請許可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室內與室外集會、遊行,均應向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