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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資格與首謀者定義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資格與首謀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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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負責人、代理人及糾察員,適用相同的消極資格規定,範圍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 刑罰與保安處分須注意裁判是否確定、是否執行完畢;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另有緩刑例外。 國籍看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監護、輔助宣告則看是否尚未撤銷。 負責人著重依法申請的身分;首謀者著重實際為首的事實,不以是否申請許可為限,也無固定人數限制。 附帶掌握禁制區核准機關、攜帶危險物品的處理,以及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的解釋重點。 核心觀念 一、三種職務適用相同的資格限制 依《集會遊行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題目即使更換職務名稱,判斷標準仍相同。 未成年者: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擔任。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外國人不得擔任;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及外國國籍者,並未因具有外國國籍而受到本款限制。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上述是消極資格。以下所稱「可以擔任」,均指不因所述情形而受限制;仍須沒有其他不得擔任的事由。不要將本條概括改寫成「所有集會、遊行的參與者都必須符合這些資格」。 二、刑罰、緩刑與假釋的判斷 刑罰限制並非「曾經犯罪就永久不得擔任」,而是針對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已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的情形。法條另明文排除受緩刑宣告者。 情形可否擔任判斷關鍵 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不得符合尚未執行的限制 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仍在執行不得符合執行未畢的限制 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可以已不屬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緩刑宣告可以適用緩刑例外 獲假釋,假釋期滿且未經撤銷可以未執行之刑依法以已執行論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拘留確定,尚未執行可以拘留是行政罰,未列入本條刑罰限制 緩刑與假釋不可混淆:緩刑是法條明定的例外;假釋則須注意是否已期滿,以及有無遭撤銷。不能只看到「獲假釋」就一概認為刑已執行完畢。 拘留也不能與有期徒刑混同。題目寫「裁處拘留確定,尚未執行」,不能僅因有「確定、尚未執行」等文字,就認定不得擔任糾察員。 三、保安處分須辨認名稱與執行狀態 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後,無論尚未開始執行,或已開始但尚未執行完畢,都不得擔任。不能誤以為只有正在執行時才受限制。 本單元須特別認得保護管束、禁戒均屬保安處分。因此,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而執行未畢,或受禁戒處分之裁判確定而尚未執行,均屬不得擔任的情形。 刑罰與保安處分應分別檢查。緩刑例外是針對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限制,不能直接推論成所有保安處分都不影響資格。 四、國籍與監護、輔助宣告 國籍的判斷關鍵是有無中華民國國籍。同時具有我國及美國國籍者,仍具有我國國籍,不因雙重國籍而不得擔任;無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則受限制。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都在限制範圍內,不能認為只有監護宣告才影響資格。兩者均須注意「尚未撤銷」的要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得擔任。 監護或輔助宣告已經撤銷:不再因該項宣告而受限制;仍須檢查其他消極資格。 五、負責人與首謀者的差別 比較項目負責人首謀者 定義依法申請集會、遊行之負責人集會、遊行舉行時為首之人 與申請的關係著重依法申請的身分已申請許可或未經申請許可,均可能存在 認定重點是否為依法申請的負責人是否實際為首 人數限制依其依法申請的身分認定無限定三人等固定人數限制 兩者是不同的判斷角度,身分可能重合。依法申請的負責人若實際帶頭,也可能同時是首謀者;其他人是否屬首謀者,則須依其實際為首的情形認定,並非所有參加者都是首謀者。 六、集會遊行禁止與限制的附帶考點 釋字第718號的重點是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的事前許可問題,不能說它宣告「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及其週邊範圍屬法定禁制區。例外核准的機關是集會遊行法所定主管機關,不能直接改成「國防部」。 集會、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的物品。違反時,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不是一律「應即命令解散」。 常考陷阱 「判過有期徒刑就不得擔任」:漏看執行狀態與緩刑例外。已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均不因該刑罰而受限制。 「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所以可以擔任」:錯在忽略法條同時限制「尚未執行」及「執行未畢」。 「拘留尚未執行,不得擔任」:拘留不是本條所稱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能套用相同結論。 「假釋就代表執行完畢」:須辨別仍在假釋期間,或已假釋期滿且未經撤銷。 「有外國國籍就不得擔任」:應看有無我國國籍;具有我國國籍的雙重國籍者不受該款限制。 「輔助宣告不影響資格」:監護與輔助均受限制,但以尚未撤銷為要件。 「首謀者限未經許可集會才有」或「限定三人」:首謀者涵蓋已申請與未經申請的情形,且無固定人數限制。 「國防部核准即可」與「應即命令解散」:分別注意法定主管機關,以及「得」與「應」的差異。 記憶口訣 五項限制:「未成年、無我籍、刑未畢、保感未畢、監輔未撤。」「無我籍」是無中華民國國籍;「刑未畢」須連同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及緩刑例外一起記。 刑罰判斷:「先看刑種,再看確定;執行未畢,緩刑例外。」 身分區別:「負責看申請,首謀看為首;有無申請都可能,人數沒有固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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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A)具我國及美國國籍者 (B)受有期徒刑宣告且執行...
  2. 17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A)未成年人...
  3. 7 下列何者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糾察員? (A)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 (B)受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
  4. 5 有關集會遊行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法有關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業經司法...
  5. 16 下列何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A)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而執行未畢者 (B)受禁戒處分之裁判...
  6. 21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關於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及首謀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負責人係指依法申請集會遊行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