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申復的法定方式是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須分清楚收件機關與申復決定機關。 掌握三個2日:負責人提出申復、原主管機關檢送卷證、上級警察機關作成決定,各有不同起算點。 分局作成不予許可通知時,救濟順序為向警察局申復,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訴願。 申復是訴願的先行程序;不服申復決定,應先提起訴願,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是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申復之提出,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原不予許可或許可限制事項,不會因提出申復而自動停止效力。 核心觀念 一、可以申復的通知與申復人 依集會遊行法第16條,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收受主管機關下列通知而不服時,得依法提出申復: 不予許可。 許可限制事項。 撤銷或廢止許可。 變更許可事項。 因此,申復不限於申請遭拒絕的情形。主管機關雖已許可遊行,但附有限制事項,負責人對該限制不服,也適用同一申復程序。 二、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這段規定包含兩個不同概念:「提出於」決定申復書交給誰;「向」決定由誰審理申復。負責人應將申復書提出於作成通知的原主管機關,再由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或檢送上級警察機關。 不能因申復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就省略經由原主管機關提出的程序;也不能因原主管機關收件,就認為申復必然由原主管機關作成決定。 原通知機關申復書提出於申復機關 警察分局原警察分局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原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 例如,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的不予許可通知不服,應經由原分局,向彰化縣警察局申復,不能向彰化縣政府申復。對基隆市警察局的不予許可通知不服,則應經由原警察局,向內政部警政署申復。 三、申復程序:三個2日與原機關的先行審查 程序階段期間與起算點應辦事項 負責人提出申復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將申復書連同卷證檢送上級警察機關。 上級警察機關決定收受申復卷證之日起2日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原主管機關收受申復後,應先審查。如果認為申復有理由,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只有認為無理由時,才依前述期限連同卷證檢送上級警察機關。 三個2日分別對應不同機關與不同收受文件,不能一律從負責人收到原通知時起算,也不能將三段程序混為一個期間。原主管機關認為有理由時,法定要求是應即處理,不是等到2日期滿才處理。 四、申復後的救濟: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申復是訴願的先行程序。負責人不服申復決定,應循訴願程序救濟;經訴願後仍不服,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原通知 → 申復 → 訴願 → 行政訴訟 原通知由警察分局作成時,應記住以下機關順序: 警察分局作成通知 → 向該管警察局申復 → 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訴願。 例如,彰化分局作成不予許可通知,申復機關是彰化縣警察局,後續訴願機關是彰化縣政府。不能把縣政府提前放在申復階段,也不能把警政署當成這個流程中的訴願機關。 集會遊行不予許可的救濟屬於行政爭訟途徑。不服申復決定時,不是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也不能把完成申復當成已完成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五、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 集會遊行法第17條規定,依申復程序提出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提出救濟與原通知是否繼續有效,是兩件不同的事。 原通知是不予許可:提出申復後,不會因此取得許可,原不予許可通知仍有效。 原通知附有許可限制事項:提出申復後,限制事項不會暫時停止效力,仍應遵守。 原通知是撤銷、廢止或變更許可:同樣不因申復而自動失去效力。 原通知的效力須待其被撤銷或變更等情形發生時,才受相應影響。單純遞交申復書,不會使原通知變成無效、中止或效力未定。 六、與其他救濟制度的區別 判斷救濟途徑時,先辨認爭議所屬制度。集會遊行申請不予許可,經申復仍不服,得提起訴願。選項即使使用「裁定」一詞,也應依作成機關及爭議性質判斷,不能因此誤認為法院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其聲明異議、抗告等法院救濟程序;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行政處分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提起復審;對警察臨檢、盤查的即時爭執,則須辨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當場異議制度。當場異議不宜概括理解為所有後續行政救濟的必經前置程序,後續途徑仍須依爭議行為的性質判斷。 常考陷阱 「分局不予許可,向縣政府申復」:錯。分局的申復機關是警察局;縣政府是後續訴願機關。 「申復直接向原處分上級機關遞件」:須注意法定方式是「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不能只看到上級機關,就忽略遞件程序。 「由原主管機關受理並決定申復」:錯。原機關可先自行撤銷或變更;認為無理由時,應檢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 「不服申復,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錯。應先提起訴願;「不服申復者,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正確敘述。 「申復使許可限制事項暫停效力」:錯。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無效」「中止」「效力未定」也都不正確。 「三個2日都從收到原通知起算」:錯。依序以收受通知書、申復書、申復卷證之日為起算點。 「只有不予許可能申復」: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或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也在申復範圍內。 記憶口訣 「提原向上,二二二;申復有效,再走訴願。」 提原向上: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二二二:負責人提出、原機關檢送、上級機關決定,各有2日規定。 申復有效:申復期間,原通知繼續有效。 再走訴願:不服申復決定,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分局找局,訴願找政府;警察局申復,往上找警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