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服從義務以長官的監督範圍為界。認為監督範圍內的命令違法,應依法報告,不得僅憑自己的判斷逕行拒絕;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則無服從義務。 救濟先辨認措施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走申訴、再申訴。 升官等訓練不及格、記大過一次、記過一次,均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因拒絕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的行為而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請求救濟。 辭職應以書面提出;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為准駁決定,法源是公務人員保障法。 核心觀念 一、服從義務:先看監督範圍,再看違法性質 警察人員對長官在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服從義務並非毫無限制,應依下列層次判斷: 不屬長官監督範圍:沒有服從義務。不能只因發令者具有長官身分,就認為其任何命令都必須服從。 屬監督範圍,但認為命令違法:應向長官報告,不能僅以「我認為違法」為由逕行拒絕。 報告後,長官仍認為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原則上應服從,因此所生的責任由該長官負擔。 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得請求以書面署名下達;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沒有服從義務,不能因長官已書面署名,就認為仍須執行。 作答關鍵是區分「認為命令違法」與「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前者應啟動報告及書面確認程序;後者則是無服從義務的例外。 二、警察指揮監督與保密義務 保安警察支援地方執行職務:保安警察為維持集會遊行秩序而被派往臺北市執行職務時,應受臺北市市長的指揮、監督。判斷時須注意題目所述的派遣地區與執勤情境,不能只依其原有隸屬關係,排除地方首長的指揮監督。 保密義務不因離職而消滅:公務員對機密事件,不論是否屬於自己主管的事務,均不得洩漏;即使離職後,仍負保密義務。 三、復審與申訴、再申訴的分流 公務人員不服機關措施時,應先確認該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不能只看措施名稱、懲處輕重,或是否涉及免職。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復審,是本單元行政處分爭議的救濟途徑。 比較項目復審申訴、再申訴 救濟標的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認為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影響權益 救濟機關原則上經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先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申訴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本單元重要例子升官等訓練不及格、記大過、記過未構成行政處分的內部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判斷重點是否直接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生規制效果是否屬管理或工作條件事項,且未構成行政處分 不能把「涉及考績、差勤或工作指派」當成唯一分類標準;仍須依措施的內容及法律效果判斷。也不能概括認為所有再申訴決定之後,都絕對不得尋求司法救濟。 四、升官等訓練不及格: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升官等訓練結果不及格,會影響受訓人取得升官等資格的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對保訓會辦理的升官等訓練不及格結果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即使作成訓練結果的機關就是保訓會,也不能因此改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此處應同時記住法律依據、救濟種類、受理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保訓會。 五、記大過與記過:均走復審 因違反勤務紀律而遭服務機關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一次,兩者均屬行政處分。不服時,均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續行行政訴訟。 懲處程度不同,不代表救濟途徑不同。不能將記大過分到復審,卻將記過分到申訴、再申訴;也不能認為尚未受到免職處分,就只能提起申訴。 六、拒絕違反行政中立要求的保障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禁止的行為。公務人員依法享有的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這些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如因此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請求救濟。應區分:行政中立法規定禁止行為及保障要求;具體救濟則依相關救濟法制辦理。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時,仍須判斷不利措施的性質:屬行政處分者提起復審;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者,循申訴、再申訴途徑。 七、辭職:書面、次日起算、30日准駁 警察人員辭職,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准駁決定。 期間的起算點是機關收受辭職書的次日,不是辭職書上所寫的日期,也不是提出辭職當日。這項規定的法源,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也不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或其施行細則。 常考陷阱 「認為命令違法,即可逕行拒絕」:錯在省略報告程序。另須保留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無服從義務的例外。 「長官書面署名後,任何命令都要執行」:錯。書面命令不能排除違反刑事法律的例外。 「非監督範圍內的命令仍須服從」:錯。服從義務有監督範圍的界限。 「離職後即可洩漏機密」:錯。保密義務延續至離職後。 「升官等訓練不及格,向保訓會申訴或向考試院訴願」:錯。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記大過復審、記過申訴」或「兩者都申訴」:均錯。兩者均為行政處分,均走復審。 「拒絕行政中立法禁止行為遭不利處分,以考績法作為救濟依據」:錯。應掌握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辭職自提出當日起30日內准駁」:起算點錯誤,應為服務機關收受辭職書的次日。 記憶口訣 服從:「監督內,違法先報;刑事違法,無須服從。」 救濟:「訓練不及格,記過與大過,復審找保訓。」 中立:「中立有保障,救濟看保障法。」 辭職:「書面辭職,收受次日,三十准駁,保障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