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救濟方式須依處分依據與處分類型判斷,不能因為都是警察機關的作為,就套用同一程序。 四種程序要分清: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當場表示異議、集會遊行法的申復、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聲明異議。 期間分別掌握:執行程序終結前、當場、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 單純未經許可持有警棍,由警察機關作成沒入處分;不服時,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人民因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而受特別損失,對補償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一、先辨認爭執對象,再選救濟途徑 判斷警察行政救濟,先確認人民不服的是執行命令、現場行使職權、集會遊行限制、違序處分、警械沒入,或補償決定,再依各法規定選擇程序。 不服行政處分,原則上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法律另有特別程序時,應依該程序辦理。尤其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警察處分,設有向法院聲明異議的制度,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訴願程序。 二、四部常用法規的救濟比較 法規與爭執對象救濟名稱提出期間提出對象與途徑 行政執行法: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聲明異議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 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表示異議行使職權時當場向執行職權的警察陳述理由。 集會遊行法:不予許可或許可的限制事項申復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 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機關的處分聲明異議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 比較時須同時核對名稱、期間、對象、是否經由原機關。即使期間正確,只要程序名稱或提出途徑錯誤,整段敘述仍不正確。 三、行政執行的聲明異議與職權行使的當場異議 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重點是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並向執行機關提出。執行機關認為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則依規定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不能認為一提出異議,執行就必須全面停止。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異議則著重現場處理。例如人民遭攔停查證身分,認為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或程序侵害利益,可以當場向執行警察表示異議並陳述理由,不是向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執行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異議人請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當場異議是現場處理機制,人民仍得依法律規定尋求後續救濟。 四、集會遊行的申復與社維法的聲明異議 集會遊行法對不予許可或許可的限制事項,使用的程序名稱是申復。期間為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須以書面附具理由,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書的效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警察機關處分的救濟,則是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這裡要區分提出書狀的途徑與審理機關:書狀須經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由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不能省略原處分機關而逕向簡易庭提出。 此外,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若是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處的案件,其裁定另有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的程序。不能將兩類簡易庭裁定混為一談。 五、單純持有警棍:警察沒入,訴願救濟 警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就單純未經許可持有警棍的情形,依警械使用條例,由警察機關作成沒入處分,不須移請簡易庭裁處。 沒入屬行政罰,對此行政處分不服,應循訴願程序救濟,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書原則上應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須區分「由誰受理訴願」與「經由誰提出訴願書」。 不能因為處分由警察機關作成,就改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聲明異議;也不能向簡易庭提起訴願。簡易庭是法院,並非訴願機關。 六、即時強制的特別損失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得依法請求補償;損失可歸責於該人民者,不在此限。對補償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此處爭執的是補償決定,不是執行命令,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另須掌握: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屬於損失補償;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則須依國家賠償的要件判斷。 常考陷阱 「集會遊行限制事項,2日內聲明異議」:期間雖正確,名稱錯誤,應為申復。 「遭攔停查證身分,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應當場向執行警察表示異議。 「社維法處分,逕向簡易庭聲明異議」:漏掉經原處分警察機關的必要途徑。 「社維法自送達之日起5日內」:應記為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不要與集遊法的起算文字混淆。 「行政執行終結後聲明異議」:法定時點為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對象是執行機關。 「單純持有警棍,移請簡易庭裁處」:應由警察機關作成沒入處分,不服循訴願救濟。 「警械沒入,逕向上級機關訴願」:應辨明訴願管轄機關為該管政府,訴願書原則上經原處分機關提出,不能籠統以「逕向上級機關」取代。 「即時強制的補償決定只能聲明異議」:補償決定的救濟為訴願及行政訴訟。 記憶口訣 「執行終結前,職權當場言;集遊二日申復,社維翌五經原。」 行政執行在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職權行使當場表示異議;集遊收受通知起2日內申復;社維送達翌日起5日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警棍警察沒,訴願找政府;補償決定爭,訴願再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