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土地增值稅的法律效果是得申請不課徵。它不是免徵,不是減半徵收,也不是按百分之十徵收。 不課徵是遞延課稅。再移轉而依法應課稅時,要回溯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稅。 免徵是終局免稅。例如繼承、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地價、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部分的漲價不再追溯課稅。 相關比較考點:兄弟贈與、買賣、交換、設定典權都沒有不課徵優惠。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是減徵百分之四十。典權相關的納稅義務人要分稅目判斷。 核心觀念 一、配偶相互贈與:得申請不課徵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答時要同時抓住三個關鍵:「配偶」、「贈與」、「得申請不課徵」。 對象限於配偶:不能擴張到其他親屬。兄弟、父子間贈與土地沒有本條適用,原則上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原因限於贈與:配偶間的買賣、交換,不屬於本條的不課徵情形。 須提出申請:「得申請」表示由當事人申請才適用。未申請者,依一般規定課稅,並不是自動免稅。 二、再移轉時的原地價:回溯第一次不課徵前 配偶贈與申請不課徵後,贈與前累積的漲價只是暫緩課徵,並沒有被免除。受贈配偶日後再移轉而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依下列規定認定: 現行條文用語: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考題常見用語:寫成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意思相同,看到這種寫法也要能判斷為正確。 舉例說明:甲夫將土地贈與乙妻並申請不課徵,乙妻其後將土地賣給友人丙。 移轉階段土地增值稅說明 甲 → 乙(配偶贈與)不課徵經申請適用第28條之2 乙 → 丙(出售給第三人)應課徵原地價回溯到甲贈與乙之前,不是乙受贈時的移轉現值 配偶間即使多次相互贈與,也不能藉此逐次墊高原地價,一律回溯到「第一次」不課徵之前。 申論作答要點: 先寫原則: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再寫但書: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說明立法意旨:不課徵只是遞延課稅。藉由回溯原地價,贈與前的漲價在再移轉時一併課徵,可防止配偶間假借贈與規避稅負。 可補充配套規定:再移轉計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在持有期間支付的土地改良費用、增繳的地價稅,可準用一般規定減除或抵繳。屬於經重劃的土地,也可準用重劃減徵規定。 三、免徵、不課徵與減徵的區別 免徵:符合法定事由,終局免除該次移轉的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原則上以該次免徵移轉時的地價作為新的計算基礎。例如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免徵部分的漲價不再追溯課稅。 不課徵:該次移轉暫不課稅,但原地價不重設。再移轉時回溯原地價,連同先前的漲價一併課稅。配偶贈與與農業用地移轉都屬於這一類。 減徵:仍然要課稅,只是依法減少稅額。例如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百分之四十。 移轉或處理情形土地增值稅待遇判斷重點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再移轉時回溯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地價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須同時具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受讓人為自然人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不是「得申請不課徵」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與政府相關的法定移轉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免徵不要因為領取現金就認定要課稅 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免徵屬於區段徵收的免徵規定,不是不課徵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注意「都市計畫法指定」與「被徵收前」兩項條件 經重劃之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百分之四十仍須課稅,只是減徵 兄弟贈與、買賣、交換應課徵沒有法定優惠,依一般規定課稅 四、典權與納稅義務人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日後出典人回贖時,原繳稅款無息退還。所以設定典權不是不課徵的情形。 典權相關的納稅義務人要分稅目記憶: 設有典權土地的地價稅,以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設定典權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出典人為納稅義務人。 兩者正好是常見的對調陷阱。 常考陷阱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錯在法律效果。正確用語是「得申請不課徵」。免徵與不課徵對原地價的處理不同,不可混用。 「配偶贈與減半徵收」或「按百分之十徵收」:法律沒有這種規定。 「繼承、區段徵收現金補償、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而領現金,得申請不課徵」:這些都是免徵。題目問「得申請不課徵」時,只能選配偶贈與(或符合要件的農業用地移轉)。 「夫贈妻、妻再賣給第三人,兩次移轉都免徵或都不課徵」:錯。夫贈妻可不課徵,妻出售給第三人應課徵。 「再移轉時以受贈時的移轉現值為原地價」:錯在重設計算基礎。應回溯第一次不課徵(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原地價用來計算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或現值數額」:錯。原地價是用來計算漲價總數額。 「兄弟相互贈與不課徵」:錯。優惠只限配偶,兄弟贈與應課徵。 「交換、買賣、設定典權得不課徵」:錯。都應依法課徵,設定典權是由出典人預繳。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百分之六十」或「免徵」:錯。正確是減徵百分之四十。 「設有典權土地,以出典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或「以典權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都是倒置。地價稅由典權人繳,土地增值稅由出典人繳。 記憶口訣 「配偶贈與可申請,不課徵是緩一緩;再移轉時追第一次,原地價算漲價總數額。」 「繼承徵收保留地,免徵一筆勾銷;重劃首移減四成。」 「典權人繳地價稅,出典人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