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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現值之查估與公告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4
公告土地現值之查估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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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法源認定:公告土地現值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的土地現值。本單元的核心規定是該條例第46條。 查估程序:政府應經常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再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 公告日期: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每年」與「1月1日」都要記住。 法定用語: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的土地現值,在《土地稅法》中稱為公告現值。不可與公告地價、申報地價混淆。 核心觀念 一、公告土地現值的法源:平均地權條例 先掌握兩部法律的分工:《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現值如何查估及公告;《土地稅法》則定義它所使用的「公告現值」一詞。因此,題幹即使以「依土地稅法所稱」開頭,只要問政府依何法律公告土地現值,答案仍是《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稅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告現值,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這項定義把公告機關、公告依據、法定名稱連在一起,是辨識名詞的核心。 辨識項目應掌握的內容 由誰辦理公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依何法律公告平均地權條例 查估及公告的核心條文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評定機關地價評議委員會 土地稅法中的名稱公告現值 作答時,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法源」還是「名詞」: 問法源,選平均地權條例。 問《土地稅法》如何稱呼這項土地現值,選公告現值。 兩者描述的是同一制度的不同面向。 二、查估程序:從地價調查到公告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轄區內的土地,應依序完成下列工作: 經常調查地價動態:掌握轄區內土地價格的變動情形,作為查估基礎。 繪製地價區段圖:把地價相近的地段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估計區段地價:本條明定此階段估計的是「區段地價」。 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估計之後還要經過評定,不能直接公告。 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依評定結果編製。 每年1月1日公告:在法定日期對外公告。 整個程序可濃縮為: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編製土地現值表→每年1月1日公告。 其中,「估計」與「評定」是前後相接的兩個步驟: 估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評定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負責。 公告機關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同條也規定了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 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 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以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的依據。 三、估計的地價種類:區段地價 看到「繪製地價區段圖」,就應立刻連結到估計區段地價。本單元考的是第46條的法定用語,其他選項即使也和土地價格有關,也不能替代。 容易混淆的用語判斷方式 區段地價正確。第46條明定在繪製地價區段圖後估計的地價。 宗地地價指個別一筆土地的地價,不是本條估計的對象。 申報地價是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地價,與政府查估程序無關。 單位地價不是本條的法定用語。 判斷關鍵是「區段圖」對應「區段價」。只要題幹出現「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等語句,就選「區段地價」。 四、公告時間與公告名稱 土地現值表的公告時間是每年1月1日。這是明確的日期規定,不能只記成「每年年初」。 另須區分「土地現值表」與「公告現值」的語境: 土地現值表:第46條規定政府編製並公告的表。 公告現值:《土地稅法》對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所用的名稱。 題目要求選出《土地稅法》的名詞時,應選公告現值。 用語性質 公告現值《土地稅法》對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的稱呼,與土地移轉相關。 公告地價另一套地價制度,與地價稅相關。不是「公告土地現值」。 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地價。 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移轉時申報的現值。公告現值只是它的參考,兩者不同。 常考陷阱 看到「土地稅法」就選土地稅法:《土地稅法》只是定義「公告現值」這個名詞。題目問公告依據時,要選《平均地權條例》。 把土地法當成公告的直接法源:不能因為「土地法」名稱較概括就選它。公告土地現值的依據是《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選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不能因題目出現「查估」就選它。它是估價技術規範,不是政府公告土地現值的法律依據。 把區段地價換成其他用語:宗地地價、申報地價、單位地價都不對。本條明定的是「估計區段地價」。 省略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定:正確順序是先估計、再提經評定,之後才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並公告。 把公告日期改成其他日子:2月1日、7月1日、8月1日都是錯的。正確是「每年1月1日」。 混用公告現值與其他名詞:《土地稅法》的名稱是「公告現值」。公告地價、法定地價、土地移轉現值都不能替代。 記憶口訣 「平權定法源,區圖估區價;評定編成表,元旦公告它。」依《平均地權條例》,繪製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編製土地現值表,每年1月1日公告。 「問依據,平均地權;問名稱,公告現值。」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法源還是名詞,再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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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依土地稅法所稱公告土地現值,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下列何法律規定公告之土地現值? (A)土地法(B)平均地權條例 (C)不...
  2. 依規定每年何時公告土地現值表?(A) 1月1日(B) 2月1日(C) 7月1日(D) 8月1日
  3.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何種地價後,...
  4.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所稱之名詞是什麼?(A)公告現值(B)公告地價 (C)法定地價(D)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