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再判斷是否另有代繳義務人;兩者身分不可混淆。 熟記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的四種法定情形;「土地進行訴訟」不在其中。 代繳的範圍以使用部分為限;能否抵付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要看代繳的依據。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 信託土地原則上與委託人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按地價比例分攤稅額,並要會計算委託人應繳的稅額。 核心觀念 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基本架構 依土地稅法第3條,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的權利狀態認定。申論作答時不能只寫土地所有權人,還要交代典權、承領、承墾、公有及共有土地,以及信託土地的特別規定。 土地情形納稅義務人 一般土地土地所有權人 設有典權的土地典權人 承領土地承領人 承墾土地耕作權人 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分別共有土地(地價稅)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信託土地(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 典權關係中,出典人是把土地出典的一方,典權人才是法定納稅義務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機關或管理人,依法直接具有納稅義務人身分;受稽徵機關指定而負責代繳的人則只是代繳義務人,兩者性質不同。 二、第4條: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的地價稅或田賦: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權屬不明。 無人管理。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本條的判斷分成三層。第一,要有上述法定情形,法條沒有列舉的情形(例如土地正在進行訴訟)不能自行增加。第二,法條用語是「得指定」,並不是只要有使用事實,使用人就當然成為代繳義務人。第三,使用人只代繳其使用部分的稅捐,不負擔整筆土地的稅額。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分別由不同使用人使用,且其地價稅按累進稅率計算時,各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的地價比例負代繳義務。 求償與抵付:依第1款至第3款(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代繳的地價稅或田賦,代繳義務人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的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第4款是所有權人主動申請由占有人代繳,法條沒有把它列入這項求償規定,作答時不要把四款一律寫成可以求償。代繳只是由他人履行繳納,土地所有權及原納稅義務人身分都沒有移轉給使用人。 三、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指定代繳 除第4條由稽徵機關依法定情形指定外,土地稅法另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可以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其管理人、使用人或承租人負責代繳地價稅;這類代繳義務人代繳的稅款,也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申論題問「哪些代繳義務人代繳的地價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時,要把兩種代繳一起說明:(一)因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而被指定的土地使用人,得抵付地租或求償;(二)經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而被指定的管理人、使用人或承租人,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四、信託土地:納稅身分與合併計稅分開判斷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委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管理人,都不能因為具有這個身分就取代受託人。 計算稅額時,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地價稅稅率計算後,再按各宗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算各宗土地應納的地價稅。信託利益歸委託人(自益信託)時,當然與委託人的土地合併。 例外是受益人不是委託人,而且同時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以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兩個條件時,才改為與受益人的土地合併計算。 判斷事項處理方式 信託土地由誰負納稅義務?受託人(不論自益或他益) 原則上與誰的土地合併計算?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的土地 何時改與受益人的土地合併?他益信託,且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合併後的稅額如何歸屬?按各宗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的比例分攤 重點是合併計稅不等於合併納稅身分。即使信託利益全部歸委託人,信託土地仍由受託人負納稅義務。受託人名下有沒有其他土地,與信託土地的合併對象無關,信託土地不是跟受託人自有土地合併。 五、信託土地的計算步驟 以各筆土地的申報地價單價乘以面積,求出各宗土地地價。 將委託人自有土地與信託土地(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加總為地價總額。 與累進起點地價比較。一般用地的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適用基本稅率10‰。 以總稅額按各宗地價比例分攤。委託人只繳自有土地分攤的部分,信託土地分攤的部分由受託人繳納。 例如:委託人自有土地每平方公尺5,000元、100平方公尺,地價50萬元;信託土地每平方公尺2,000元、200平方公尺,地價40萬元;合計90萬元,低於累進起點地價100萬元,按10‰計算,總稅額為9,000元。 委託人自有土地分攤:9,000元×50/90=5,000元(委託人應繳)。 信託土地分攤:9,000元×40/90=4,000元(由受託人繳納)。 題目問「委託人應繳多少」時,答案是自有土地分攤的稅額,不是合併後的總稅額。土地位於住宅區,不等於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題目註明未申請時就按一般稅率計算。信託尚未期滿,仍屬信託關係存續中,納稅義務人仍是受託人。 常考陷阱 「土地進行訴訟,得指定使用人代繳」:法定情形只有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四種,訴訟不在其中,也不能把「有訴訟」直接等同「權屬不明」。 「占有人或使用人一律負代繳義務」:須具備法定情形,且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才成為代繳義務人。 「代繳人須負擔整筆土地稅額」:只代繳其使用部分;累進課稅時按使用土地的地價比例負擔。 「四款代繳一律可抵付地租或求償」:抵付地租或求償的規定限於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三款。 「設有典權土地由出典人納稅」:應為典權人。承領土地為承領人,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這兩項是正確敘述。 「信託土地由委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納稅」:把合併計稅對象誤當成納稅義務人。信託存續中一律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信託土地與受託人土地合併」:原則上與委託人的土地合併;符合特定條件的他益信託才與受益人合併,不會與受託人合併。合併對象的選項如出現「由受託人與受益人推派一人」,也是錯誤寫法。 「委託人應繳=合併總稅額」:總稅額要按地價比例分攤,委託人只繳自有土地分攤的部分。 「住宅區就是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分區與稅率優惠是兩回事,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即適用一般稅率。 記憶口訣 「行、權、無、申」: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所有權人申請占有人代繳。前三款可抵租求償,「訴訟」不在名單內。 「典權人繳、受託人繳;合併找委託,比例各自繳。」先找納稅義務人,再找合併對象,最後按地價比例分配各宗土地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