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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政策限制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禁止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4
地權政策限制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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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法「妨害基本國策」制止規定的完整結構:私有土地、三種權利行為、妨害基本國策,由中央地政機關報請行政院制止。 能從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中,各舉出禁止或限制土地所有權移轉的規定,並交代適用情形、程序與期間。 辨認公有土地的所有權主體,並理解天然變遷造成所有權「視為消滅」,以及回復原狀後的權利回復。 掌握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原則:不得妨礙指定目的,但得繼續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 核心觀念 一、妨害基本國策的地權限制 土地法地權限制章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本規定不是全面禁止私有土地交易,而是針對具備法定事由的權利行為,設置個案制止機制。 客體:私有土地。 行為: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租賃。設定負擔例如設定抵押權;租賃雖未移轉所有權,仍在規範範圍內。 實質要件:妨害基本國策。不能改寫成涉及國土改造、妨害兩岸交流或涉及土地炒作。 機關與程序:中央地政機關負責報請,行政院為受報請而制止的機關。法條用語是「得報請」,並非當然無效或自動禁止。 作答時應將「誰報請」與「報請誰」分開辨認:前者是中央地政機關,後者是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立法院、國有財產署、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都不是本規定的機關。 二、三部法律中禁止或限制移轉的規定 申論要求舉出三項時,可從下表選擇,最好三部法律各寫一項。各規定的啟動原因、程序與效力範圍不同,不能混寫成同一種禁止。 法律依據適用情形與程序限制內容 土地法(妨害基本國策)私有土地的權利行為妨害基本國策,由中央地政機關報請行政院制止。得制止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 土地法第17條對外國人的地權限制。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得分別或同時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被徵收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徵收公告之日起適用。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有法定例外。 市地重劃的限制須經核定公告:並非一辦理重劃就當然禁止移轉,而是視實際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內容可以是「禁止」或「限制」。同條並得禁止或限制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目的在維持重劃作業所需的土地權利與使用現狀。 徵收的限制自「公告之日起」:不是等補償費發給、登記完成或工程開工才開始。例外是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此外,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也不得在該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建築改良物,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增加種植農作改良物;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土地法第232條對被徵收土地也有相同意旨的禁止移轉或設定負擔規定。 申論可採「法規名稱及條文、適用要件、禁止內容」三段式表述:土地法寫出報請行政院制止的程序;平均地權條例寫出核定公告及一年六個月上限;土地徵收條例寫出公告起算及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的例外。 三、公有土地與天然變遷的地權效果 依土地法第4條,公有土地是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及鄉(鎮、市)有土地。判斷基準是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主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人,其所有土地登記於公司名下,不因政府持股或公營事業背景,就成為土地法上的公有土地。 依土地法第12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因此不能寫成「絕對消滅」。 依土地法第13條,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主體是「所有權人」,不是「使用權人」;權利內容是「優先依法取得」,不是當然取得。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限制 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原則:使用行為不得妨礙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目的。 容許情形:繼續原來的使用,或改為對指定目的妨礙較輕的使用。 臨時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政府通知開闢並限期拆除時,權利人應自行拆除、回復原狀。 這是土地使用的限制,不是所有權移轉的禁止;公共設施保留地仍可依法買賣。申論應將「禁止移轉」與「使用限制」分段回答。 常考陷阱 把「基本國策」換成其他說法:「涉及國土改造」「妨害兩岸交流」「涉及土地炒作圖利國庫」都是錯誤選項,法定要件只有「妨害基本國策」。 機關張冠李戴:報請者是中央地政機關,制止者是行政院。選項若出現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國有財產署或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都是錯的。 只記移轉,漏掉設定負擔與租賃:三種行為都在規範範圍內。 台糖土地是公有土地:錯誤。公有土地以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所有權人,公司所有土地不屬之。 天然變遷「所有權絕對消滅」:錯誤。法條是「視為消滅」,回復原狀並經證明原有者,仍回復所有權。 「接連地之使用權人」有優先權:錯誤。應為接連地之「所有權人」。 把重劃限制寫成自動發生或無期限:須核定並公告,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把徵收限制延後到補償或登記時:自公告之日起即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例外僅限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 把公共設施保留地寫成完全不得使用、自由使用或不得移轉:三者都錯,應寫出不得妨礙指定目的,以及原來使用、妨礙較輕使用的容許規定。 記憶口訣 「移、負、租;礙國策;中央報、政院止。」記妨害基本國策規定的行為、要件及機關。 「重劃核公告,最長一年半;徵收公告起,分合移負停。」記重劃限制的程序與期限,以及徵收限制的起點與範圍。 「保留不礙目的,原用、輕用可續。」記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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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地權及地權限制,下列何者正確?(A)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為公有土地(B)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
  2. 15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下列何者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A)監察院...
  3. 1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如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下列何機 關制止之? (A)立法院 (B)司法院...
  4.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在下列何項情況下,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A)涉及國土改造(B)妨害兩岸交流 (C)妨害基本國策(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