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指界與逕行施測的先後:先由土地所有權人設立界標、到場指界;逾期未辦理時,才依法定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 區分「界址爭議」與「測量結果錯誤」:前者先由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後者於公告期間內繳費聲請複丈。 熟記兩個期限:重測結果公告三十日;不服界址爭議調處,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重測結果確定後,應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不可誤選所有權變更登記或更正登記。 核心觀念 一、指界原則:所有權人先行,逕行施測在後 依土地法第46條之2,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的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是將界址標示於現場,到場指界則是指出土地界線;兩者都是所有權人依法應配合的事項。 所有權人逾期未設立界標或未到場指界時,地政機關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鄰地界址。 現使用人之指界。 參照舊地籍圖。 地方習慣。 作答時要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層次: 若問整體界址認定的先後:應先列土地所有權人親自指界,再接上述四項,即「所有權人指界→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舊地籍圖→地方習慣」。 若問逾期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後,逕行施測的第一順序:答案是鄰地界址。 現使用人雖然可能熟悉土地使用狀況,順位仍在鄰地界址之後;舊地籍圖也不是優先依據,只排第三。 二、界址爭議:先調處,不服再向司法機關起訴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而發生界址爭議時,依土地法第46條之2,準用第59條第2項的調處程序處理,也就是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此時不是由地政機關逕行參照舊地籍圖或地方習慣施測,也不是請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程序順序為: 發生界址爭議 → 地政機關調處 → 不服者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未起訴,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界址爭議屬私人間土地界線的爭執,因此不服調處的救濟是向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訴請處理,不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也不能省略調處而逕行起訴。 三、異議複丈:公告期間內,繳費向地政機關聲請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結果,應予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此處要同時記住「期間、機關、費用、程序」四項:期間是公告期間內,機關是該管地政機關,須繳納複丈費,提出的是複丈聲請。不是公告期滿後才開始計算三十日,也不是公告期滿後申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更不是走調處程序。 另有兩項限制: 未依第46條之2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不得聲請複丈。換言之,已依法設立界標、到場指界的所有權人,才能對重測結果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比較項目界址爭議調處對重測結果聲請複丈 發生時點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時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內 爭議重點所有權人間對界址有爭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 處理方式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處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關鍵期限不服調處,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於公告三十日的期間內聲請 限制不得跳過調處逕行起訴未依法設標、指界者不得聲請;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 四、重測結果確定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 經複丈,結果無誤。 經複丈,測量結果已經更正。 重測處理的是土地的面積、地號、界址等「標示」事項,並不變動權利主體或權利內容,所以銜接的登記是「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而非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所有權登記、信託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尤其要分清楚:測量結果經更正,並不表示後續登記名稱就是更正登記。 此外,「未聲請複丈」必須與「逾公告期間」一起理解:公告仍在進行時,不能僅因尚未有人聲請,就逕行辦理登記。 常考陷阱 「界址認定先依現使用人指界」或「先依鄰地界址」:整體順序第一位是土地所有權人親自指界;所有權人逾期未指界後,逕行施測第一順序才是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居第二。 「先參照舊地籍圖,再看鄰地界址」:錯。舊地籍圖在逕行施測順序中居第三,地方習慣居第四。 「界址有爭議,地政機關逕行參照舊地籍圖或依地方習慣施測」:錯。逾期未設標、未指界與發生界址爭議是不同情境;後者應準用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的調處程序。 「發生界址爭議,請當事人逕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或「得逕提司法訴訟」:錯。須先經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才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先提起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或「不服調處,循行政救濟程序」:錯。法定途徑是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不服調處,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起訴」:錯。應為十五日;三十日是重測結果的公告期間。 「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得聲請複丈」或「公告期滿後申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錯。應在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認為測量結果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十五日內起訴」:錯。這是把界址爭議的程序套到測量結果錯誤上;後者適用繳費聲請複丈。 「重測結果未經聲請複丈,應辦理更正登記/所有權變更登記/權利變更登記」:錯。應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記憶口訣 「地主先指;鄰、現、舊、俗。」先由所有權人設標指界;逾期未辦理,再依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舊地籍圖、地方習慣逕行施測。 「界爭先調,十五日訴;成果公告,三十日內繳費複丈。」界址爭議先由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起訴;測量成果公告三十日,異議複丈須在公告期間內繳費聲請。 「期滿未複丈,複丈無誤或更正,一律標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