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抵價地意義:實施區段徵收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這種土地稱為抵價地。 熟記三個比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的50%為原則;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45%。 辨認比例計算範圍:法定比例規範的是整體抵價地總面積與徵收總面積的關係,不是每位所有權人的個別配地比例。 掌握申請程序: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記住權利義務終止時點: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於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對其被徵收土地的權利義務終止。 核心觀念 一、抵價地的意義與適用情境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這種用來折算抵付補償地價的可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定義可拆成四個作答關鍵: 適用於區段徵收。 須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標的是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 用途是折算抵付地價補償。 申論作答時應將四個要素連貫寫出,不能只寫成「政府分配給地主的土地」。抵價地是地價補償的一種替代方式: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時,才依法申請發給抵價地;並非土地遭到徵收,就會自動取得抵價地。 名稱辨識上要注意:抵費地是土地重劃中用以抵付重劃費用的土地,與區段徵收的抵價地是不同制度;「抵稅地」「折價地」「折費地」「重劃地」則都不是本制度的法定名稱。題目只要描述「區段徵收」「不願領取現金補償」「可建築用地折算抵付補償地價」,答案就是抵價地。 二、抵價地總面積的比例:50%、40%、45% 第39條以徵收總面積的50%作為抵價地總面積的原則。遇有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50%原則限制,但仍有最低比例要求。 規範情形比例規定判讀重點 一般情形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50%是原則,並非一律不得變動的固定比例 情況特殊且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須同時具備特殊情況與核准,40%是下限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不得少於45%45%是重劃部分的最低保障,並非一般原則 這三個數字必須連同法律用語一起記:50%搭配「為原則」;40%搭配特殊情況經核准後的「不得少於」;45%搭配曾經農地重劃部分的「不得少於」。僅背數字,容易把原則與最低限度混淆。 為什麼曾經農地重劃的土地下限較高?因為這些土地在農地重劃時已負擔過公共設施用地與費用,若區段徵收再按一般下限負擔,等於重複負擔,所以法律給予較高的45%保障。理解這個理由,就不會把40%與45%記反。 例如徵收總面積為10公頃,依一般原則,抵價地總面積為5公頃;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時,最少也要有4公頃。若整個徵收地區均曾經農地重劃,其抵價地不得少於4.5公頃;但不能因此把4.5公頃誤認為通常應採用的原則面積。 三、整體總面積與個別配地不可混為一談 第39條所定50%原則,是抵價地總面積與徵收總面積之間的關係,並非規定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均可領回原土地面積的一半。因此,不能由「原有土地100平方公尺」,直接推論「依法必須配回50平方公尺」。 同樣地,40%也不是「區內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土地面積」的配地原則;45%的特別規定則須注意「該重劃地區部分」的範圍。若徵收地區只有部分土地曾經農地重劃,45%的最低比例只適用於該重劃地區部分,不能把整個徵收地區全部套用45%。 四、申請抵價地的期限、方式與受理機關 依第40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依下列要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申請期限:徵收公告期間內。 應備文件: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以書面提出。 受理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範圍: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期限的判斷,應抓住「徵收公告」這個程序階段,不能改成徵收補償地價發放時、分配抵價地公告時,或舉行公聽會期間。另須區分兩個機關:比例例外調整涉及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地主提出抵價地申請,則是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五、原被徵收土地權利義務的終止時點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被徵收土地的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判斷時要同時抓住「核定發給」與「接到通知」兩個要素: 程序階段是否為權利義務終止時點 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否,僅提出申請,尚未核定 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是 抵價地登記為申請人所有時否,屬取得抵價地的後續程序 抵價地點交申請人接管時否,屬取得抵價地的後續程序 此處終止的是對原被徵收土地的權利義務,切勿與取得、登記、接管抵價地的程序混淆。 六、申論題的組織方式 遇到要求說明抵價地意義及可分配比例的申論,可依「定義、原則、例外、特別保障」排列: 意義:區段徵收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並可補充申請程序(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原則: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 例外: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 特別保障: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45%,並可說明係避免重複負擔。 最後補一句「比例係指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非個別所有權人之配地比例」,能讓答案層次更完整。 常考陷阱 「抵價地以40%或45%為原則」:錯在把最低比例當成一般原則。一般原則是50%。 「以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為原則」: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是例外的要件,不是原則;原則是徵收總面積50%。 「抵價地總面積一律為50%」:忽略法定例外。50%是原則,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限制。 「有特殊情況即可自行降低比例」:漏掉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要件;核准後仍不得少於40%。 「曾經農地重劃部分最低為40%」或出現43%、47%、49%等數字: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45%。 「以區內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混淆整體總面積比例與個別分配,且把下限當原則。 「可供建築並折抵地價補償的土地稱為抵費地、抵稅地、折價地或重劃地」:應由區段徵收與折抵補償地價的用途辨認,正確名稱是抵價地。 「在補償地價發放時、分配抵價地公告時或公聽會期間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的法定期間是徵收公告期間。 「提出申請、完成登記或點交接管時,原土地權利義務才終止」:應為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記憶口訣 「五十原則、四十底;重劃四五要牢記。」50%為原則;情況特殊須經上級核准,最低40%;曾經農地重劃部分最低45%。 「公告內、備證明、書面向地方;接核定通知,原地權義止。」將申請期間、文件、方式、受理機關與權利義務終止時點一次串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