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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與債權之區分、土地他項權利種類與混同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4
物權與債權之區分、土地他項權利種類與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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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物權法定主義:物權須有法律或習慣依據,不能只靠當事人約定創設新的物權種類。 區分所有權、他項權利與債權,尤其注意租賃權原則上屬債權,耕作權則是土地法創設的物權。 辨識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等民法物權,不要只看權利名稱或土地利用方式來判斷。 理解房屋連同地上權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的範圍,以及取得地上權後的混同效果。 核心觀念 一、物權法定主義與土地他項權利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契約內容,但不能只靠契約名稱,就創造出具有物權效力的新權利。「物權法定主義」應依現行條文理解,不要誤記成物權只能由成文法律規定。 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稱為他項權利。判斷時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它是「物權」;第二,它是「土地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因此,土地所有權本身雖然是物權,卻不屬於他項權利;租賃權雖然可以用來使用土地,也不會因此成為他項權利。 他項權利的種類,原則上依民法的規定。另外,土地法本身也創設了耕作權:承墾人依土地法承墾公有荒地,墾竣後可取得所領墾地的耕作權,並應申請登記。所以考題問「何者為土地法所創設」,答案就是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都是民法上的物權。 權利法律依據性質與判斷重點 地上權民法用益物權;普通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 農育權民法用益物權;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用。 不動產役權民法用益物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舊稱「地役權」。 典權民法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 抵押權民法擔保物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耕作權土地法土地法所創設的他項權利,要和民法的農育權、債權性質的耕地租賃分開。 租賃權民法債編原則上屬債權,不是他項權利。 二、物權與債權:看法律性質,不只看能否使用土地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原則上具有對世效力;債權是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的權利。例如,承租人依租約請求出租人交付土地、容許使用收益,屬於契約上的債權關係。 同樣是利用他人土地,法律性質可能完全不同:設定地上權是物權關係,租地使用通常是租賃債權。「可以占有、使用土地」不能當作物權的判斷標準。租賃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俗稱租賃物權化),但這不代表租賃權已成為民法上的物權種類。 名稱裡有「權」字,也不一定就是獨立物權。通行權可能是相鄰關係中的法定通行權能,也可能是透過設定不動產役權取得的通行利益,本身不是獨立的他項權利種類;日照權不是法定物權;畜牧只是農育權的利用目的之一,「畜牧權」並不是獨立的物權類型。 三、地上權的讓與及建物一併移轉 依民法第838條,地上權人原則上可以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只有在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時,才不在此限。若題目寫成「除另有約定外,地上權不得讓與」,就是把原則和例外顛倒了。 同條也規定,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因此,地上權人出賣地上建物時,房屋與地上權應一併處分。 四、基地所有權人的優先購買權與混同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反過來,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也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基地先經買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應以房屋出賣當時的基地所有權人認定權利人,也就是受讓基地的新所有人,而不是原本設定地上權的人。 依法院實務見解,地上權人將房屋連同地上權一併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的客體包括房屋及地上權,不能把交易拆開,只優先購買房屋。 基地所有權人取得地上權後,同一土地的所有權與地上權就歸屬同一人。依民法第762條,同一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時,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這裡消滅的是地上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也不是房屋所有權。 混同並不是絕對消滅:其他物權的存續如果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就不消滅。例如,地上權上已經設定第三人的抵押權,就要保護該抵押權人。所以作答時要注意「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的寫法。 常考陷阱 「土地上的權利都是他項權利」:錯。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以外的不動產物權,租賃權是債權,不在其中。 「抵押權、農育權、耕作權、租賃權都是物權」:錯。前三者是物權,租賃權是債權。 「耕作權與農育權只是名稱不同」:錯。耕作權由土地法創設,農育權規定在民法。問「土地法所創設」時,選耕作權。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是土地法創設的」:錯。兩者都是民法上的物權。 「通行權、日照權、畜牧權是他項權利」:錯。這些都不是法定的他項權利種類;通行可能屬相鄰關係或不動產役權的內容,畜牧只是農育權的使用目的。 「除另有約定外,地上權不得讓與」:錯。地上權原則上可以讓與,有約定或習慣才是例外;但要和建物一併讓與。 「基地已移轉,新所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錯。以房屋出賣時的基地所有權人為準,新所有人可以主張。 「優先購買的客體僅有房屋」:錯。房屋連同地上權一併出賣時,依實務見解,客體包括房屋及地上權。 「所有權與地上權同歸一人,兩者都消滅」或「必然消滅」:錯。原則上只有地上權消滅;如果它的存續有法律上利益,就不消滅。 記憶口訣 「租是債,耕屬土;畜牧看農育,通行看依據。」先判斷是不是物權,再判斷是民法還是土地法所定。 「地上可讓,房權同走;地主優購兩者,混同原則消。」「房權同走」指房屋與地上權不得分離讓與;混同還要記得法律上利益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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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我國物權係採法定主義,於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依民法及土地法 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物權? (A)...
  2. 12 對於土地權利之規定,我國係採「物權法定主義」 ,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 權利,下列何者屬之? (...
  3. 18 下列土地他項權利,何者為土地法所創設? (A)地上權 (B)農育權 (C)耕作權 (D)不動產役權
  4. 16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乙蓋 B 屋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嗣後乙將 B 屋連同地上權一併出賣 於丁。依法院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