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界址取直、交互使用,不等於交換土地所有權。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有土地所有權不因約定而移轉。 雙方互相提供土地供對方建屋,不能直接認定為使用借貸。應依雙方互相容忍、交互使用的契約內容理解。 經鄰地所有人同意建屋,與民法第796條的越界建築不同。不能只看到房屋跨越原界址,就直接套用越界建築規定。 界址取直的交互使用約定,實務上不認為得辦理登記。 最高法院決議承認此類約定對土地受讓人的效力。受讓人不能只因自己取得所有權,就主張鄰地所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所有權界線與約定使用界線 相鄰土地的地界不規則,可能不利於建屋。雙方因此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並互相同意對方在逾越原界址的部分建屋,目的在於調整土地的使用方式,使各自的建築配置更便利。 此時必須分開判斷兩件事:土地歸誰所有,以及誰有權使用土地。依民法第758條,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縱使雙方已依取直後的界線建屋,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會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效果。 然而,所有權未移轉,不表示雙方的使用約定不存在。土地所有人可以透過契約,容許他人使用自己土地的一部分。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與無權使用土地,是兩個不同的判斷。 判斷事項結論 約定取直後,所有權是否立即改變?不會;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能僅憑約定認定所有權已移轉。 房屋使用範圍是否必須等同所有權範圍?不必然;得依雙方約定使用對方土地。 越過原界址建屋是否當然無權占有?不是;應先確認是否有交互使用的約定。 二、交互使用約定的性質:不是使用借貸 使用借貸的核心,是一方將物交付他方,讓他方無償使用,並約定使用後返還。本單元則是雙方為各自建屋的便利,互相容忍對方使用自己的土地;一方提供土地使用利益,同時也取得使用對方土地的利益。 因此,不能因為雙方沒有支付金錢,就認定這是使用借貸。沒有金錢給付,不等於沒有相互提供利益。最高法院決議並不將此種土地交互使用約定認定為使用借貸,作答時不宜硬套單方無償出借的關係。 同樣地,「界址取直」等文字,也不表示雙方已完成所有權交換。若欠缺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回到所有權維持原狀、使用依約調整的架構理解。 三、登記問題:界址取直的約定不能登記 界址取直約定的重點是雙方互相同意使用對方土地,屬於當事人間的約定,並非得辦理登記的權利。依實務見解,「界址取直的約定得予以登記」不是正確敘述。 要區分「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將交互使用約定本身登記」:前者涉及所有權變動,後者是該約定能否登記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也不能由「約定無法登記」,直接推論「約定無效」或「受讓人必然可以排除使用」。 四、為何不適用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規定? 民法第796條所處理的情形,是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且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法律因而限制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的權利。 本單元的情形則是雙方事先約定,互相同意對方在超過原界址的土地上建屋。其使用基礎是雙方合意,不是單純越界後鄰地所有人知情卻未即異議。因此,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此種情形無民法第796條的適用。 判斷順序應是先找使用依據,再決定適用規範。不能只看到建物跨過所有權界線,就忽略雙方已有約定。 五、土地移轉後:受讓人不能請求拆屋還地 原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後,第三人雖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但依最高法院決議,受讓人不能主張依交互使用約定建屋的鄰地所有人是無權占有,進而請求拆屋還地。 關鍵在於,原先的土地使用是經雙方協議形成,並已作為彼此建屋、使用土地的基礎。不能僅因其中一筆土地換了所有人,就推翻原有交互使用安排,使鄰地上已依約興建的房屋面臨拆除。 但應注意結論的範圍:不能請求拆屋還地,不代表鄰地所有人已取得該部分土地所有權。此處承認的是交互使用約定對受讓人的效力,不是免除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要求,也不是說所有未登記的使用契約一律拘束任何第三人。 六、總整理 說法正誤判斷關鍵 界址取直的約定得予以登記錯實務不認為此約定得登記 本件有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之適用錯係經雙方同意建屋,非越界建築 約定交互使用是使用借貸錯雙方互相提供使用利益,非單方無償出借 受讓人不能主張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對交互使用約定對受讓人有效力 常考陷阱 「界址已取直,所以土地所有權已交換」:錯在混淆使用安排與物權變動;依法律行為移轉土地所有權,仍須登記。 「界址取直約定可以登記」:錯;實務見解不認為此類約定得予登記。 「沒有租金,所以是使用借貸」:錯在只看金錢;雙方互相提供土地使用利益,最高法院決議不認為是使用借貸。 「房屋越過原界址,就適用第796條」:錯在忽略事先合意;經約定交互使用而建屋,最高法院決議認為無第796條之適用。 「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就能主張無權占有、要求拆屋還地」:錯在忽略交互使用約定對受讓人的效力;最高法院決議認為受讓人不得如此主張。 「受讓人不能拆屋,表示占用部分已歸鄰地所有」:錯在將使用權源誤認為所有權;未經登記,所有權並未移轉。 記憶口訣 「取直不登記,互用非借貸;合意非越界,受讓不能拆。」 依序記住:取直約定不能登記且不移轉所有權、交互使用不是使用借貸、不適用第796條越界建築規定、受讓人不能以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