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的保管專戶制度: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的補償費,存入國庫設立的保管專戶,不適用提存法。 記牢兩組期限:應發給補償費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保管專戶儲存的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原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 核心觀念 一、補償費保管專戶的設置與適用原因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未受領的徵收補償費,且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這是土地徵收的特別保管制度,不能因為同樣具有保管款項的功能,就認為要「依提存法提存」於專戶。 應存入專戶的情形包括受領遲延、拒絕受領、不能受領三種。因此制度適用範圍不限於所有權人明白拒絕領款,受領遲延或客觀上不能受領時,也同樣存入專戶處理。 二、三個月存入期限與十五年歸庫期限 比較事項起算點期限與法律效果 主管機關存入專戶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未領補償費歸屬國庫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兩項期限的起算事件完全不同。三個月是主管機關辦理繳存的期限,起算於應發給期限屆滿的次日;十五年則是未領款歸庫的期間,起算於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不能把徵收公告期滿日、補償費存入日或通知發文日當成十五年的起算日,年限也不是五年、十年或二十年。 保管專戶儲存的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不適用提存法」與「應給付利息」可以同時成立,不能推論專戶保管不生利息。 三、依法繳存專戶,視同補償完竣 未受領的徵收補償費,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重點在於已依法完成繳存,不以應受補償人實際領到款項為必要,也不必等待十五年期滿。 再連結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權利義務,於應受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因此,所有權人拒絕受領,而補償費已依法繳存專戶時,即發生補償完竣的效果,原所有權人喪失土地所有權,不能藉由拒領補償費維持原土地所有權。 十五年歸庫處理的是未領補償費的歸屬,並非原土地所有權何時消滅。作答時要將「土地權利終止(繳存專戶時)」與「保管款歸庫(通知送達生效逾十五年)」分開判斷。 四、未辦竣繼承登記,部分繼承人仍得領款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這是法律明定的便利領取方式,不能認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就一律不得領取補償費。 判斷時抓住三個要素: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部分繼承人」表示無須全體繼承人一同領取;「按其應繼分」則限制領款範圍,不能因其中一人申請,就讓他領走全體繼承人的補償費。 未辦繼承登記本身,不會使補償費歸屬國庫,也不會改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有或納入平均地權基金。 五、綜合題中的耕地租賃與市地重劃觀念 綜合題常把「拒領補償費繳存專戶的效果」與耕地轉租、市地重劃後租賃關係混合命題,正確選項通常落在徵收這一項:拒領之補償費繳存保管專戶時,原所有權人即喪失土地所有權。其他選項的判斷關鍵如下: 耕地轉租:依土地法第108條,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經出租人同意即得轉租」是錯誤說法。 重劃後的優先購買權:市地重劃後租賃權消滅,承租人並不因此取得具物權效力的先買權,也不能據以請求塗銷因市地重劃所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國89年1月4日後訂立的耕地租約:例如民國90年訂立者,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不能直接套用三七五租約的處理模式;選項把重劃後租約處理寫成特定機關逕行註銷並通知雙方,不宜當成正確答案。 常考陷阱 「逾十年(或五年、二十年)未領取即歸國庫」:錯在年限,正確為逾十五年。 「自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年限對但起算點錯,應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算。 「補償費發給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存入」:法條為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選項常以一字之差設陷阱。 「依提存法提存於保管專戶」:混淆制度,專戶保管明定不適用提存法。 「專戶保管不給付利息」:錯,保管專戶儲存的補償費應給付利息。 「拒領補償費就不發生補償完竣效果,仍保有所有權」:錯,依規定繳存專戶即視同補償完竣,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 「未辦繼承登記,補償費歸屬國庫/納入平均地權基金/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錯,應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 「須全體繼承人共同領取」或「一人可領全部」:皆錯,部分繼承人即可申領,但以其應繼分為限。 「經出租人同意即可轉租耕地」:錯,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轉租。 記憶口訣 「屆滿次日算三月,通知生效逾十五;入戶視同補償竣,保管有息非提存。」 「繼承未登仍可領,部分繼承按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