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原則上每二年一次,必要時得延長;重新規定地價後亦同。 記住辦理程序的兩個時間數字:調查最近一年的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公告及申報地價的期限為三十日。 熟悉申報地價的80%與120%界線,分清低報、高報及未申報的法律效果。 區別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私有土地未申報,以公告地價80%計;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辨認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避免把計算基準混用。 核心觀念 一、規定地價的意義與辦理週期 規定地價是由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地價調查、評議與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制度。讀題時應先區分:公告地價是政府公告的地價;申報地價則是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或依法認定的地價,兩者不一定相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也就是初次規定地價後適用二年週期,重新規定地價後,仍按相同規則辦理。 作答時要把「二年」與「必要時得延長」一起記憶。法條並非規定每半年、每一年或每三年辦理,也不是無論任何情況都不得延長。 二、地價調查與公告申報期限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再據以公告及申報地價。 這裡有三個判斷關鍵:調查方式是「分區」;調查期間是「最近一年」;調查內容是「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不能因為重新規定地價原則上每二年辦理,就把調查期間也改成最近二年。 公告及申報地價的期限為三十日。這是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的期間,與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不同,應分開記憶。 三、申報地價的80%與120%界線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申報金額的處理,以各該宗土地的公告地價為比較基準,依申報比例決定法律效果。 申報情形法律效果判斷關鍵 未滿公告地價80%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不是改按公告地價全額,也不是徵收 達公告地價80%,且未超過120%以申報的地價為申報地價包括恰好80%及恰好120% 超過公告地價120%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超過上限部分不採計 未於公告期間申報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有法定認定標準,不是以公告地價全額計算 低報規定的完整內容是:未滿80%,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得」表示法律容許採取該處理方式,不是所有低報案件都必須照價收買;「照價收買」也不能任意替換為「徵收」。 例如,某宗土地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一萬元,80%為八千元,120%為一萬二千元。申報七千元,屬未滿80%,適用照價收買或按八千元認定的規定;申報九千元,以九千元為申報地價;申報一萬三千元,則以一萬二千元為申報地價。 界線用語尤其重要:「未滿80%」不包括恰好80%;「超過120%」不包括恰好120%。不能把法條改寫為「80%以下均得照價收買」。 四、未申報與公有土地的處理不同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依法直接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此規則適用於規定地價及重新規定地價,不能因為是重新辦理,就改以公告地價全額或公告土地現值認定。 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公有土地的「免予申報」是法律明定的處理方式,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申報不同,不能套用80%。 比較項目私有土地未於期間內申報公有土地 申報地價的認定公告地價80%公告地價全額 制度上的性質未申報時依法認定依法免予申報 五、申報地價與地價稅的關係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因此,申報地價除了是申報制度的結果,也是地價稅的計算基礎。 本單元的80%及120%,比較基準均為公告地價,不是公告土地現值。題目若把未申報者的認定標準寫成「公告現值80%」或「公告現值全額」,即使百分比看似熟悉,仍屬錯誤。 常考陷阱 「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錯在週期。正確為每二年一次,必要時得延長;後面附上正確的延長規定,也不能補救前面的錯誤。 「調查最近二年的土地價格」:把辦理週期與調查期間混淆。重新規定地價原則為二年一次,調查資料則為最近一年。 「申報未滿80%,得徵收之」:錯在法律效果。法條用語為「得照價收買」,並另有以公告地價80%認定的處理方式。 「申報未滿80%,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後半句漏掉80%。不能因前半句正確,就認定整段正確。 「申報超過120%,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錯在上限金額。應以公告地價120%認定,並非退回公告地價全額。 「未申報,以公告地價全額認定」:私有土地未申報應按80%;公告地價全額是公有土地免予申報的認定標準。 「未申報,以公告現值80%或公告現值認定」:錯在比較基準。規定地價的基準是公告地價,不是公告土地現值。 「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免予申報」雖正確,80%仍錯誤。複合敘述必須逐段檢查。 記憶口訣 「二年重訂、一年調查、三十日申報。」依序記住辦理週期、價格調查期間與公告申報期限。 「低八可買或按八,高十二封頂;私漏八,公全免。」低於80%得照價收買或按80%認定;超過120%以120%為限;私有土地漏報按80%,公有土地按公告地價全額且免予申報。